陳嘉君觀點:施明德家族所經歷的林秋燕恐怖現象─駁檔案局的戒嚴令

2019-01-29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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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我們終於要來談談,檔案局這次針對我「摑臉者鄭惠中有錯嗎?」的回函,這種樣版文章,我看多了,但你們可新鮮了。以下是我的逐點駁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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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嘉君提供)
(陳嘉君提供)

一、國家檔案開放與基本人權之衡平?

林秋燕是法官嗎?是大法官嗎?有人因國家檔案開放導致基本人權之損害了嗎?提出了釋憲案了嗎?

她的職掌不過就是依法促進「國家檔案開放」,沒有任何法條給她權力叫她:「依檔案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律等規定進行開放應用之准駁」國家檔案既為國家歷史記憶,承載「鑑往知來」的功能(2018/11/1陳美伶說),當然排除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應用,蓋個資法於解嚴後1995年立法,其宗旨是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並不是作為對戒嚴時期所形成之機關檔案,後被判定為國家檔案之歷史資料的規範,若真要如大局長林秋燕所言,我們國家應該宣告禁止歷史研究,因為沒有任何歷史研究,可以不涉及「個人資料」而可能進行的。這是史學的基礎,除非你研究的是動物的歷史。

她完全沒有權力依據自己的判斷、好惡在檔案法和個資法之間當個法官!她這種行為已經明確濫權瀆職,好個違法跋扈的文官。

然後我們得談談令所有人困惑的「隱私權」。

首先,她居然敢引用憲法第23條來為檔案局違法侵害人民基本人權而辯護,顯然她吃定了人民的無知。殊不知第二十三條是立憲者用來限制行政權、立法權、以及所有的公務人員,是關於人民自由權利限制之條件。在國家檔案開放的爭論裡,指的就是像林秋燕這樣的文官,「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可以剝奪憲法列舉的所有自由的權利。若承認國家檔案為歷史記憶,那麼閱覽國家歷史會妨害何人之自由呢?(統治者嗎)會產生什麼樣的緊急危難?(政變嗎)會搗亂什麼社會秩序呢?(很多摑臉事件嗎)否則,在藍綠政府動不動就要宣示一遍「追求歷史真相」的轉型正義目標之下,有什麼比全面開放國家檔案,建構歷史記憶更迫切的呢?可惜了,藍綠政府都只是「宣示」罷了,沒有真正「執行」。眼看二二八很快又要來了。

退萬步言,光是「複製」、「閱覽」的研究行為,侵犯了「誰」的隱私權?恐怖統治歷史檔案之所以必須成為永久保存的國家記憶,正是因其為我們揭露了戒嚴體制下「侵犯」與「犧牲」了多少人的隱私權,其手法、運用以及傷害嗎?什麼是我們的歷史裡的國寶?難道不是這些國家檔案讓我們理解權力運作的邪惡,懂得引以為戒嗎。

等等我,接下來我得深呼吸一口氣才能繼續討論「槍決前後照片」。她說:「槍決前後照片涉及外界觀感及家屬隱私。」這句話本身已足夠暴露出林秋燕之不適格涉入管理白色恐怖國家檔案的任何事物,她充滿偏見、毫無歷史感、人文素養,更沒有正義感。當我們要訴說關於殺人放火的事,關於大屠殺,關於白色恐怖?你還期待我們給人們看一些「觀感很好」的影像是嗎?這樣剛好可以為幹下「血腥」之事的人擦脂抹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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