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珍專欄:監委拔管硬搶司法院飯碗,成了蔡英文最佳豬隊友

2019-01-18 06:20

? 人氣

監察委員蔡崇義、陳師孟、王幼玲針對「前政務委員管中閔違反公服法禁止兼職規定」,召開記者會說明。(顏麟宇攝)

監察委員蔡崇義、陳師孟、王幼玲針對「前政務委員管中閔違反公服法禁止兼職規定」,召開記者會說明。(顏麟宇攝)

台大校長管中閔就任一周,監察院就轟轟烈烈提出彈劾案,彈劾理由非常「驚人」,因為他在政務官任內,「持續」透過「匿名」方式,「常態性」為壹週刊撰寫社論,獲取年約六十五萬的「兼職」報酬,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有關兼職之規定。彈劾案一出,各方人馬爭執不休,「拔管」戰役進入「番外篇」,頗有不逼到「管中閔」三個字不在二0二0大選繼續扮演角色不罷休的勢頭。

[啟動LINE推播] 每日重大新聞通知

管中閔自當選到就任,始終述明立場:從此退出一切政黨、政治活動,為什麼會激起這麼多正反情緒?或許他也莫名所以。就實際影響而言,彈劾案除了故意給他難看之外,於校長職務無涉,就像拔管不成就任四十一天就請辭下臺的前教育部長吳茂昆,卸任後亦遭彈劾,案由是賣專利卻掛太太的名,結果移送司法院公懲會判決僅「記過一支」,除了好笑之外,從彈劾到懲處基本不痛不癢。管案不因彈劾而畫下句點,值得觀察的是,公懲會如何看待監察院「認定違法」?其影響不只是管中閔一人而已,而是「學者致仕繼續發表文章(包括專欄或社論)」近乎「常態性」之通例,是否也會成為「歷史共業」?

20190115-監察院15日針對台大校長管中閔匿名於週刊撰寫社論獲取稿費,認定違反公務人員兼職規定,通過彈劾。圖為壹傳媒台灣分公司給付管中閔之稿費總額與扣繳稅額一覽表。(監察院提供)
20190115-監察院15日針對台大校長管中閔匿名於週刊撰寫社論獲取稿費,認定違反公務人員兼職規定,通過彈劾。圖為壹傳媒台灣分公司給付管中閔之稿費總額與扣繳稅額一覽表。(監察院提供)

梁啓超任官筆不離手駡倒袁世凱,傅斯年駡跑孔宋家族

監察院彈劾管案對「英系監委」而言,或許是一次議事策略運用成功的「戰果」,可以讓他們自嗨自爽好一段時間,對未來修理他們心目的「藍法官」,可視為「教戰守則」的案例,但其引述之「法規依據」卻頗有可議之處,簡單講,就是避開了公務員為報紙雜誌撰稿不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的既定解釋,鎖定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第一款「兼職不能兼薪」,從而認定既然「固定拿稿費」就「形同兼職」。

為什麼監察院要避開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因為司法院早在民國三十二年就有函示:「公務員在報紙雜誌投稿,或著作書籍出版,收受報酬或編輯研究學術之雜誌刊物,均非本條第一項所謂經營商業。」(司法院32.4.28.院字第二五0八號函)這款函示雖然早在七十年前,但七十年來均未變更,行政院歷年函示卻依此款而行,即使最近的民國一百零五年,銓敘部函示給各政府機關,洋洋灑列出八十多條公務員服務法有違與無違之情狀,就包括這款,結論完全一樣,投稿拿稿費,不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

司法院這個函示,是有學者(文人)從政不離筆的歷史背景和傳統的,堪稱媒體祖師爺的梁啓超,聲言「一輩子不離開報館」,不論他任職財政總長、教育總長、司法總長,「社論」從不間斷,打麻將都不忘口述社論,袁世凱有一半是被他駡倒的;台大前校長傅斯年任職中研院總幹事和參政會期間,數度為文痛駡孔宋家族;晚近還有極有名的王作榮,從美援會、農復會寫到考選部長(李登輝時期),與財經學者蔣碩傑大打筆仗,都是「社論」也都支領稿費。即使三次政黨輪替,國立大學教授兼筆寫社論者所在多有,政務官寫社論者,管中閔絕非特例,他們都有稿酬。換言之,如果管中閔是謂「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其他人又該當何論?

監察院完全不提司法院的函示,另外引用四款解釋,有沒有道理呢?

操勞校務的傅斯年。(台大校史館/flickr)
傅斯年即使擔任中研院總幹事,照樣為文痛駡孔宋家族。(台大校史館/flickr)

彈劾監委引用四號解釋打零工上電視,都和寫文章無關

第一,(76)台銓華參字第82025號,這號解釋為的是「公務員利用周休二日或公餘時間受僱於民營醫療器材販賣店打零工擔任店員是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規定」,結論是利用公餘按件計酬,與任職機關機密無涉且無損公務員尊嚴者,不違法;

第二,部法一字第0922239192號,重申前一款解釋,只要不涉機密,無損尊嚴,不違法,但有補述:「利用周休二日或公餘時間擔任打零工店員,如非偶一為之,而係經常、固定者,即不符本部上開函釋意旨」;簡單講,打工可但固定周休都當店員不可;

問題是:打工當店員和寫稿,是兩碼子事啊。「英系監委」看重的是「非偶一為之」,就算要硬套,一個月三十天,寫兩篇稿子,算「固定」還是「偶一為之」?

第三,(86)台法二字第1553441號,講得是公務人員擔任電視台之「常態性質」之節目主持人,因為具有「固定」、「經常」與「持續」等意義,就屬「違反」 公務員服務法之列,比方彭文正專任台大教授時卻天天主持節目;但這號解釋也和寫文章無關,同樣的,天天主持節目叫「固定、經常、持續」,一個月三十天寫兩篇文章無論如何稱不上「經常」或「固定」?

第四,部法一字第0993185240號,進一步說明上一號解釋,強調公務員倘應邀擔任電視或廣播電台節目主持人,其性質應屬非常態且未支薪者為限,目的是為使政務推動順利,藉由各種傳播媒體與民眾溝通意見。同樣的,上電視有上電視的解釋,寫文章有寫文章的解釋,如果就寫文章沒有解釋在前,監委硬要一通百通,似乎也別無辦法,但如此明確的司法院函示在前,監委故意視而不見,只有一個解釋:惡意入人於罪。

附帶一提,社論代表社方立場,可以是一人寫也可以是一組人寫,社方有修改甚至棄之不用之權,不叫「匿名投稿」,一般讀者不懂,彈劾監委好逮也是學者專家,刻意加重「匿名」,也是惡意。

20190108-台大校長當選人管中閔於8日上午舉行就職典禮,管中閔於教育部次長林騰蛟監交下,自代理校長郭大維手上接下信印,正式就任台大校長。(甘岱民攝)
監委送給台大校長管中閔的第一件賀禮,就是援引打工當店員上電視的解釋,彈劾他寫文章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甘岱民攝)

畫好彈劾箭靶再射箭,公懲會如何面對自己的函示?

問題來了,法令解釋權在司法院、考試院(銓敘部),不在監察院,這樣的彈劾案由,司法院公懲會要如何判定?是依司法院七十年不改其宗的寫文章不違反服務法之函示?還是各款與寫文章無關的解釋為准?國立大學教授不論寫掛名專欄或寫社論,都有其更深於媒體從業人員的「專業」,禁絕無妨,只是可惜,難道從今往後真要讓媒體獨攬「專業見解」之影響力?至於政務官到底能不能寫文章?或許有專業也有媒體倫理之考量,難不成未來政務官寫文章只能「政令宣導」不但不能支稿酬,還要「付費上刊」(置入)?還是一旦入公門,就要放棄言論自由?

最重要的,即使因應「卡管拔管」而生的政治氣候,非要做成政務官寫社論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等所有法律(包括規定、行政命令或解釋),那也得做成新的解釋才能論罪,否則即是不教而殺;因為有函示在前,就算要有新的解釋,法律不溯既往,新解釋也得從今後開始,哪有從舊案回溯開刀的道理?照英系監委的邏輯,違法與否由其認定,甚至沒有公務員主管機關銓敘部的正式說明,讓彈劾案成了打擊「眼中釘」或政敵的工具,今日受害者是管中閔,他日受害者又豈知是誰?這就是蔡英文總統以黨派黨爭之見提名監委的結果,為所欲為的英系監委,必將成為蔡英文執政無法抹去的政治汙點之一

本篇文章共 13 人贊助,累積贊助金額 $ 895

喜歡這篇文章嗎?

夏珍喝杯咖啡,

告訴我這篇文章寫得真棒!

來自贊助者的話
關鍵字:
風傳媒歡迎各界分享發聲,來稿請寄至 opinion@storm.mg

本週最多人贊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