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奧辛污染案判決定讞!最高法院判中石化賠1.8億、經濟部免賠

2018-11-28 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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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台南安順廠區戴奧辛污染案,台南高等法院去年二審時判中石化須賠償1.9億餘元,但經濟部免賠。(截圖自Youtube影片新聞畫面)

中石化台南安順廠區戴奧辛污染案,台南高等法院去年二審時判中石化須賠償1.9億餘元,但經濟部免賠。(截圖自Youtube影片新聞畫面)

纏訟多年的中石化台南安順廠區戴奧辛污染案,最高法院今(28)日判決,中石化應賠償400多人共1.8億元、經濟部免賠確定;對其中44人醫療費等600萬多元部分則發回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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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今日判決中石化須獨力賠償1.8億餘元,針對44人醫療費因醫療費用矛盾,認為二審時判定原告自2005年7月起接受生活照顧以及相關醫療補助,預計持續到2024年,但又認定中石化應加碼賠付600萬元醫療費,欠缺詳細理由。

戴奧辛污染案致多人罹癌

台南市安南區中石化安順廠前身為台灣鹼業公司(台鹼)安順廠,過去因主要生產鹽酸、液態氯等化學產品,在1970年代被稱為東亞最大的五氯酚製造廠,因當時安順廠將含有大量水銀的廢水污泥排放,造成廠區土壤及地下水大量汞污染;此外,製造五氯酚鈉時會產生戴奧辛,也污染當地土壤及地下水。附近居民長期捕食魚蝦,戴奧辛囤積體內,造成多人罹癌。

300多位居民組成自救會,自2008年起對中石化、經濟部以及台南市政府請求連帶國賠共3.4億餘元,2015年12月台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經濟部和中石化須賠償新台幣1.68億;案經上訴,台南高等法院去年二審時判中石化須賠償1.9億餘元,但經濟部免賠。

二審判決出爐,自救會與中石化均不滿,中石化認為自己也是受害者,政府須負起責任,因此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今(28)日則判決中石化須獨力賠償1.8億餘元,而其中44人醫療費等600萬多元部分,因理由矛盾發回更審。

經濟部免賠 中石化:深感痛心

經濟部免賠償部分,最高法院認為,經濟部所屬公務員對本次案件沒有法定作為義務,不構成《國家賠償法》的國賠責任或《民法》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等。

對此,中石化表示尊重判決,但對此結果深感痛心。中石化認為,經濟部在前台鹼安順廠於1982年關廠前就已經有相當程度知道土地受污染,卻火速關閉該廠、無任何整治作為,進而整併至國營事業中石化公司作為解決手段。

中石化認為已自行負擔30多億的整治費用,但主要造成污染的台鹼以及經濟部應共同負擔賠償責任與義務。

中石化戴奧辛污染自救會長林吉進則說,官司打到現在已經不是贏或輸的問題,而是政府是否能照顧受害居民?認為經濟部不用負起賠償責任「這口氣吞不下去」,未來也會與律師團商討有無其他補救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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