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青龍觀點:從「大學開公司」再談大學的社會責任

2018-10-11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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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當然是不行,而且不僅國立大學不可開辦營利公司,就連私立大學也不應該。這件事讓我回想起年輕時從師長們口中聽到的一句話:「想賺錢,就不要來學術界!」因為賺錢這件事,從來就不是辦大學教育的目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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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們還是從國立大學談起。國立大學開公司,在其本質上就是以廣大納稅人的錢作為資本,而所成立的公司竟然還是以營利為目的,雖然在38條-1增修草案中明定「以自籌收入設立學校百分之百持有股份之研發成果管理公司」,但所謂「自籌」難道是學校師生集資嗎?筆者揣想此中必有財團可介入之處,此豈非以國家資源圖利財團之弊嗎?再者,所謂「研發成果」其實就是學校師生運用大學及國家資源的研發成果,為什麼能作為學校單方面100%持有股份的經營權?如果想的再遠一些,將來公司賺錢了,請問營利所得如何分配?難道會回饋到每位納稅人的手裡嗎?

國立大學成立營利公司,究其實,如同吸收民間資金再反過頭來與民爭利的「無本生意」一般,就像台灣五、六零年代的所謂資本家,以良好的官商關係而成立信用合作社吸收民間資金,然後再用這些資金炒作房地產,最後造成房地產價格暴漲,而讓一般民眾買不起房子或向銀行借更多的貸款來買房。這種用民眾的錢來賺民眾的錢的「無本生意」,是國立大學應該做的事嗎?

接著,我們再討論私立大學為何也不應該成立營利公司。表面上看來,私立大學開公司,似乎比國立大學可較寬鬆些,因為《私校法》中即有明定:「私立大學則於私立學校法第五十條第一項明定學校財團法人所設私立學校為增進教學效果,並充實學校財源,於訂定章則報經學校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得以投資方式辦理與教學、實習、實驗、研究、推廣相關事業。」這大概就一般所說的「衍生性企業」,但是這僅限於「與教學、實習、實驗、研究、推廣相關事業」,並非完全開放的自辦企業。

更何況,台灣的《私校法》明定私立大學係民間捐資興建,再由國家委託私校董事會管理,其本質仍屬教育的公共財,而且各私立大學長期接受政府獎補助,更是以納稅人的錢挹注私立大學的辦學成效,究其實,私立大學名義雖為私立,但其資金校產恐有過半以上來自國家。故而私立大學的研發成果,實不能由私立大學董事會或行政管理階層所壟斷,如若以此研究成果申辦營利公司,則其股份或經營權如何劃分清楚,的確是一個難以定義的問題。這情狀與美國諸多私立名校投資開設公司不同,因為它們本來就是民間辦學機構,財產私有、沒有國家經費挹注、也沒有大量的優惠措施,一切立基於與民間公司平等的競爭地位,以此進行投資營利,自無異議。但在台灣,除非重新修訂《私校法》,讓私立大學真正私有化,不再接受政府補助及停止一切優惠措施,回歸自由經濟市場,否則仍難脫上述國立大學之弊。尤有甚者,教育部基於私立大學初由民間捐資興學,在管理與考核上本來就較國立大學為寬鬆,五、六十年來已有些弊端積重難返,如果再開放自辦營利企業的限制,猶如火上添油,其勢將更加不可收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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