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青龍觀點:從「大學開公司」再談大學的社會責任

2018-10-11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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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擬修法放寬大學開公司,簡直匪夷所思。圖為台大行政大樓。(風傳媒)

教育部擬修法放寬大學開公司,簡直匪夷所思。圖為台大行政大樓。(風傳媒)

今年(2018)9月18日參加了一場名為「私校轉型退場與技職再造巡迴論壇」的活動,雖然這幾年來對政府及教育部所舉辦的各式公聽會或論壇早已失望,但是抱著姑妄聽聽的心態就報名參加了。結果當然又是再一次的失望,所謂「論壇」不過就是邀幾位產、官、學的代表來講講話,尤其是產業界的大老闆們一副「國家沒有培養好我需要的產業人才」的嘴臉、各縣市相關處室官員的「不關我的事,別來找我麻煩」的心態、加上各私立大學的校長或副校長們「對教育部長官卑躬屈膝」的自我矮化,整個論壇過程根本就是一群產、官、學代表們高來高去的社交大拜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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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雖如此,還是有一個議題引起我的興趣,這是南部某私立科大的副校長上台發言的內容。不過,請不要誤會是這位副校長的談話精彩或是內容精闢,因為他除了誇耀自己學校的經營方針成效卓著外,就是滿嘴生意經地算計著各種大學投資的盈虧,然後在「當前私立大學生存不易」的口號下,要求教育部放寬各項條文限制,例如私校土地的使用與變更,或提高補助,或調漲學費等等,其中最令我印象深刻的,就是他竟然希望政府開放大學自辦企業的限制,但卻仍想繼續享有各種原本大學教育裡的優惠補助。

為什麼這項提議會令人為之一震?不就是開放大學可以開公司而已,有什麼值得驚訝的嗎?這就必須回到今年5月教育部擬修訂大學法第38條的提議草案了。

中鋼公司與成功大學於在成大國際會議廳舉辦「中鋼產學大聯盟第一期成果發表暨第二期啟動會議」。(圖/中鋼公司提供)
大學支援前瞻產業,是蔡政府擬放寬大學法的用意。圖為中鋼公司與成功大學於在成大國際會議廳舉辦「中鋼產學大聯盟第一期成果發表暨第二期啟動會議」。(圖/中鋼公司提供)

5月14日教育部提案,增修大學法38條-1「國立大學為管理及充分運用學校之相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以下簡稱研發成果),得以自籌收入設立學校百分之百持有股份之研發成果管理公司」,而且該「研發成果管理公司之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編造,不受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國營事業管理法第十一條至第十七條、國有財產法第七條及其相關法規之限制;其人員進用及其他人事管理事項,不受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三條之限制;為辦理研發成果處理所需之採購作業,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至於「國立大學之校內人員經由學校指派兼任研發成果管理公司相關職務者,不受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四條、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不得經營商業、第二項及第十四條兼任他項業務之限制。但應遵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相關規定。」

值此,9月18日私校轉退場巡迴論壇,該私立大學副校長所提之建議,不就是上述教育部對《大學法》所提之38條-1的增修草案嗎?只不過,草案中的「國立大學」換成「私立大學」而已。

想想教育部為什麼要修法讓國立大學成立100%的智財管理公司,其理由就是為了「大學支援產業前瞻技術發展」、「擴大大學智財管理效益」、「建立產學合作透明機制」等目的。如果國立大學可以做得到,那為什麼要把私立大學排除在外呢?甚至,我們還可以這樣推想:國立大學開設公司,還得修法放寬各式公務機關原本的防弊限制,私立大學如果本就是私人捐資所辦之學校,教育部憑什麼不准許私校也來開設公司呢?

答案當然是不行,而且不僅國立大學不可開辦營利公司,就連私立大學也不應該。這件事讓我回想起年輕時從師長們口中聽到的一句話:「想賺錢,就不要來學術界!」因為賺錢這件事,從來就不是辦大學教育的目的啊!

首先,我們還是從國立大學談起。國立大學開公司,在其本質上就是以廣大納稅人的錢作為資本,而所成立的公司竟然還是以營利為目的,雖然在38條-1增修草案中明定「以自籌收入設立學校百分之百持有股份之研發成果管理公司」,但所謂「自籌」難道是學校師生集資嗎?筆者揣想此中必有財團可介入之處,此豈非以國家資源圖利財團之弊嗎?再者,所謂「研發成果」其實就是學校師生運用大學及國家資源的研發成果,為什麼能作為學校單方面100%持有股份的經營權?如果想的再遠一些,將來公司賺錢了,請問營利所得如何分配?難道會回饋到每位納稅人的手裡嗎?

國立大學成立營利公司,究其實,如同吸收民間資金再反過頭來與民爭利的「無本生意」一般,就像台灣五、六零年代的所謂資本家,以良好的官商關係而成立信用合作社吸收民間資金,然後再用這些資金炒作房地產,最後造成房地產價格暴漲,而讓一般民眾買不起房子或向銀行借更多的貸款來買房。這種用民眾的錢來賺民眾的錢的「無本生意」,是國立大學應該做的事嗎?

接著,我們再討論私立大學為何也不應該成立營利公司。表面上看來,私立大學開公司,似乎比國立大學可較寬鬆些,因為《私校法》中即有明定:「私立大學則於私立學校法第五十條第一項明定學校財團法人所設私立學校為增進教學效果,並充實學校財源,於訂定章則報經學校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得以投資方式辦理與教學、實習、實驗、研究、推廣相關事業。」這大概就一般所說的「衍生性企業」,但是這僅限於「與教學、實習、實驗、研究、推廣相關事業」,並非完全開放的自辦企業。

更何況,台灣的《私校法》明定私立大學係民間捐資興建,再由國家委託私校董事會管理,其本質仍屬教育的公共財,而且各私立大學長期接受政府獎補助,更是以納稅人的錢挹注私立大學的辦學成效,究其實,私立大學名義雖為私立,但其資金校產恐有過半以上來自國家。故而私立大學的研發成果,實不能由私立大學董事會或行政管理階層所壟斷,如若以此研究成果申辦營利公司,則其股份或經營權如何劃分清楚,的確是一個難以定義的問題。這情狀與美國諸多私立名校投資開設公司不同,因為它們本來就是民間辦學機構,財產私有、沒有國家經費挹注、也沒有大量的優惠措施,一切立基於與民間公司平等的競爭地位,以此進行投資營利,自無異議。但在台灣,除非重新修訂《私校法》,讓私立大學真正私有化,不再接受政府補助及停止一切優惠措施,回歸自由經濟市場,否則仍難脫上述國立大學之弊。尤有甚者,教育部基於私立大學初由民間捐資興學,在管理與考核上本來就較國立大學為寬鬆,五、六十年來已有些弊端積重難返,如果再開放自辦營利企業的限制,猶如火上添油,其勢將更加不可收拾。

綠色大學聯盟成員之一的義守大學與財團法人台灣永續能源研究基金會(TAISE)簽署永續發展合作備忘錄,未來將致力產官學研合作。(圖/徐炳文攝)
綠色大學聯盟成員之一的義守大學與財團法人台灣永續能源研究基金會(TAISE)簽署永續發展合作備忘錄,未來將致力產官學研合作。(圖/徐炳文攝)

綜合上述,筆者僅僅只就公共資源的公平性與自由市場的競爭性,論述不論是國立大學或私立大學均不可以公共資源設立營利公司以破壞自由市場的公平競爭。但,其實我真正的疑慮是:大學的真正定位在哪裡?開公司營利是大學教育的一環嗎?還是又是一場台灣政客與財團之間的利益掛勾?

近幾年來常有人談大學的社會責任,難道開公司謀利就是大學的社會責任嗎?如果大學自辦的公司是非營利組織的社會企業,或許仍有商榷的餘地,但若只是為了開發商品的純粹營利機構,除了徒然顯露各大學的私心自用外,我實在看不出有任何社會責任的寓意。

尤其這二十年來的台灣高等教育崩壞的現象日趨嚴重,其關鍵除了主司單位教育部的顢頇與放任外,大學的企業化和財團化更是主要原因。請看這兩年來台灣學術界的三大龍頭弊案,從前中研院長翁啟惠、台大前校長楊泮池、到前教育部長吳茂昆,無一不是因為學術研究與商業利益掛勾而黯然下台。再看現在的各大學一切以成本效益為優先考量,所有教學與研究的績效均量化為KPI指標表現,而大學教授們盡皆淪為積點數、跑招生的業務人員。現在的大學辦學理念,還有誰會思考大學能為社會帶來什麼影響力嗎?

或許有批評者會認為:現在的各大學隨便到幾個社區做一些蹲點的社區營造工作,甚至有些大學是為了執行計畫到社區裡做一點表面工夫,其結果反而是造成社區民眾的困擾,這樣的做法難道就比較具有社會貢獻與責任嗎?

何謂社會責任?請大家睜大眼睛看看現在台灣的現況吧!台灣歷經藍綠惡鬥凡此二十餘年,歷任總統集大權於一身而無任何被質詢的責任,視政府「三權分立」的制度於無物。這是自十八世紀法國政治哲學家孟德斯鳩(Montesquieu, 1689-1755)創設了法治制度,明定政府受人民委託而設立行政權(the executive power)、立法權(the legislative power)與司法權(the judiciary power)等三個權力機構,彼此獨立與相互制衡(check and balance)以來,當代世界各國政府所沒有的民主倒車。

雖然我國憲法第十一條就明文規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而且大法官釋字第三六四號解釋,也說新聞自由亦屬於憲法第十一條「出版」自由所保障的範圍,這就是我們近代政治哲學中常說的「第四權」,以發揮監督政府、防止政府濫權之制度性的功能。但是現今台灣各大新聞媒體早就被經濟掛帥的資本商業模式所壟斷,大概也很難再發揮第四權的功能了。

當此政府三權弱化且新聞媒體沈淪之際,我們需要誰來監督與制衡這四種權力呢?難道這還不是大學應該以其追求真相的專業判斷能力,來承擔社會責任的時候了嗎?如果連這個時候,台灣的所有大學仍不斷地向商業化利益靠攏,我實在不知道台灣未來的希望究竟在哪裡了?最後,請容許我引用國立中正大學「太陽花學運紀念碑」的碑文作為結語,並以此與所有大學校園內的師友們共勉:

「大學為知識殿堂,探尋真理,沒有包袱,亦無所畏懼,被視為國家行政、立法、司法與媒體之外的第五權。因此,學生與教師以非暴力方式關心公共事務與國家發展,乃公共知識份子的表現,不容抹黑與漠視。」

*作者為南華大學通識中心專任教授/高教工會大雄分部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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