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評懲戒法院前院長《職場霸凌不成立案?》

2024-05-26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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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前院長李伯道,因院方員工提出遭受「職場霸凌」請求評鑑,日前法官評鑑委員會決議請求不成立。(圖/取自Pixabay)

懲戒法院前院長李伯道,因院方員工提出遭受「職場霸凌」請求評鑑,日前法官評鑑委員會決議請求不成立。(圖/取自Pixabay)

懲戒法院前院長李伯道,因院方員工提出遭受「職場霸凌」請求評鑑,日前法官評鑑委員會決議請求不成立。以下筆者引用《法評會決議》為分析及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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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院長傳出職場霸凌?

李伯道先前傳出「職場霸凌案(下簡稱該案)」以及「對懲戒法院林姓書記官長性騷擾案」,李伯道所涉之性騷案另於去年12月6日經監察院彈劾(彈劾案審查13票全數同意,彈劾案文請詳連結),當靜待懲戒法庭審理。本次法評會決議係針對《職場霸凌案》,合先述明。

懲戒法院前身為「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職司公務懲戒事項,現行組織係於2020年6月新制並於同年7月設置,李伯道任職「懲戒法院院長」之期間為2020年11月至112年5月;如由時點觀察,懲戒法院首任院長姜仁脩僅在職四個月,屬於過渡期間情形,換言之,李伯道實質上才是該院成立後之實權院長。懲戒法院院長位高權重,但為何傳出職場霸凌案,所涉情節如何?以下依據(5/16)法評會112 年度評字第7號決議書為細部分析。

女性員工請求評鑑之主張:遭辱罵「妳頭殼是裝什麼?」及院長夜間致電?

該案共計兩名女性員工提出請求,甲女(工友)、乙女(科長)請求評鑑意旨如下:

一、甲女部分:李院長對蒸便當有較多要求或指責(例如:刷壞便當盒。註:筆者思考「幫忙洗便當,是否為工友職務?」);因工友母親住院欲請假,遭李責罵:「有跟妳講過不要隨便請假」、「家裡都沒有別人嗎」「為什麼都是妳要請假」且不准請假;曾羞辱甲女「妳的頭腦是什麼」(台語:妳頭殼是裝什麼)。

二、乙女部分:欲請假(半天)掃墓,李以以「妳去其他法院問,沒有人利用上班時間去掃墓,我們法院工作太輕鬆了」,並叫乙女教育其公婆「哪有人在上班時間掃墓」,乙女因此放棄請假;某次擬請2小時休假帶女兒就診,李稱:「乙女先生職級比乙女低,為何乙女的先生不多分攤ー點家務」等語;某次因氣密窗問題,李稱:「是這樣嗎?妳在家都沒有做家事嗎?任由同仁亂搞,自己沒有來監工,還要我院長來指正。」並且因院長宿舍樓上噪音問題,要求乙女即使夜間亦應「接電話」等等。

觀察以上兩位院方女性員工之主張,或說該類情況於職場上頗常見,某些事涉侮辱或人格貶損而確實不妥,某些則較平常,筆者較在意兩個部分:「甲女被辱罵妳的頭腦是什麼?」以及處理噪音問題,「乙女半夜仍要接電話」乙事(週末漏接遭指責)。此部分均涉及職場不友善、霸凌及人格尊嚴貶損等問題,懇請鑒察。

李伯道之答辯與陳述意旨:根本不存在霸凌事實?

李伯道未至法評會說明,僅在司法院訪談及委任律師提出陳述意見暨聲請調查證據。其意旨略以:兩女考績甲等(2020至2022)根本不存在霸凌事實(註:筆者認為此部分屬兩事,年度考績與員工職場遭霸凌,兩者可分別觀察)、請假悉依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噪音問題之夜晚致電乙女(最晚約晚上11點多),僅有一兩次。(細部請參考法評會決議書內容)

如果觀察李伯道之答辯及陳述意旨,可以發現一個非常有趣的現象,就是其答辯簡要且核心回應「否認」,至多退讓至「避重就輕」。然而觀察對甲女涉及辱罵「妳的頭腦是什麼?」及「夜間致電(最晚夜間11時)」女性職員乙女,細心審視之餘,或說可大可小,但某些關鍵含糊其辭,頗耐人尋味。

2020.11.04-司法院長許宗力(中)4日主持懲戒法院卸任院長姜仁脩(左)、 新任院長李伯道(右)交接典禮。(柯承惠攝)
懲戒法院前院長李伯道(右)。(資料照,柯承惠攝)

智者以喻而明。L院長曾對A女指責稱:「妳頭腦是什麼?」請問員工A女感受如何?是偶一為之,還是長期且次數頻繁?是有心或無意?L是否該檢討?另外,下班後L院長夜間致電或傳訊息給B女,請問事務性質為何?是否緊急公務?是否不當造成員工壓力?是否違反勞工法規、是否算加班?(笑)

法評會決議請求不成立:細節是什麼?已逾合理管理權行使!

「法不阿貴,繩不繞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辭,勇者弗敢爭,刑過不避大臣,賞善不遺匹夫。」此為韓非子名言,無論懲戒法院院長地位多尊隆,當依法論法,客觀公正審評該案。

法評會該案決議係「請求不成立。」當撇開諸多枝節毋論,筆者懇請觀察以下兩個關鍵內容(節錄、潤改):

一、甲女部分,李伯道稱:「妳頭殼是裝什麼(台語)」等。該責備行為係於職場上以「不善之言詞、態度」對待下屬「已逾合理管理權行使」之必要程度,有損於友善職場之建立。

二、乙女部分,李伯道夜間致電:乙女為宿舍管理人,不應漏接電話?某日週末晚間,乙女未接到受評鑑法官電話,次日即接到李伯道來電教訓,甚以乙女未能妥善處理為由,稱乙女「讓機關蒙羞」等語。

準此,該案甲女、乙女所提出之請求評鑑內容,綜合事證以查,確實部分符合其主張內容,但法評會決議:「核其情節尚非重大,與法官法第30條第2項第2款、第7款所定要件不符,從而認本件請求不成立。」筆者尊重該案決議,惟查,特別提醒職場上無論性別、年齡或職位等,均應尊重同仁或員工,身為司法人員更應如此,以避免造成實質職場霸凌。而工作時間外之致電或傳訊息是否妥適?個案得依照勞基法及勞工實務審酌,勞動部亦有《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可茲參考,此部分是否合理要求或指示?是否對個案員工造成精神壓力或壓迫,當客觀審慎綜合判斷之。

李伯道曾任台中高分院院長,筆者提出一則判決供參考,省思之餘,亦不免感嘆之。臺中高分院111年度上易字第866號刑事判決載:「以『真是頭殼壞掉(臺語)、你耳聾喔』辱罵,仍應解析其用語是否直接損及告訴人之人格尊嚴外,尚須視其使用之脈絡,確定被告是否有對告訴人公然侮辱之主觀犯意。」

結論:當懲戒法院前院長之「個人領導風格」如此?

「千里來龍,此處結穴。」筆者不認同該案評鑑中此語:「(原文)受評鑑法官(李伯道)斥責『二人(甲女、乙女)』之情境大多為『指導』或『指示工作事項』,其口吻雖然「較為嚴厲」,為其個人領導風格。」

妳頭殼是裝什麼(台語)是「較為嚴厲?」響鼓不用重捶。筆者反問:「請問長官口頭指導、指示工作逕稱:『「妳頭殼是裝什麼(台語)」』這是個人風格?」筆者更請問:「若無事務緊急性及必要性(例如「應」立即處理),夜深致電是否違反勞工權益保障?」當客觀逐一檢視,司法院認同此種「個人領導風格?」

20230711-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等團體11日召開「司法Me Too勿輕縱,修法時刻不放過對懲戒法院前院長李伯道涉性騷案」記者會。(陳思明攝)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等團體2023年7月11日召開「司法Me Too勿輕縱,修法時刻不放過對懲戒法院前院長李伯道涉性騷案」記者會。(陳思明攝)

職場霸凌案(廣義含「性騷擾」案),常發生於「上司對下屬」及「男性對女性」。客觀而論,個案當審酌「客觀事實或事證,所示『情緒性、貶損性、嘲弄性』是否已涉公然侮辱罪?」而刑責之外,當一併審酌「職場霸凌範疇」考量員工身體或精神遭受之侵害,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9條》規定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訴」筆者認為該案法評會決議所稱「個人領導風格」一語,並不妥適。韓非子曾云:「以法治國,故矯上之失,詰下之邪,治亂決繆。」依法直言,是當去弊,諸多粉飾,令人興歎。司法改革「之弊、之難、困境與人情難處」,見微知著,仍衷心待吾人持續努力。

後記:二桃三士、賴政府之檢察高層人事異動?

自古權力誘人,多有鷹犬供驅策,及自東廠成形,緹騎肆虐。三山獻鼎之局,今人少知。馮夢龍《喻世明言》有《晏平仲二桃殺三士》之典故,其載:「昔人有云:『今人形似人,獸心不可測。』」見之或思過半矣。

賴政府上台第一天,法務部(2024/5/20)公告「王俊力『歸建』高檢署主任、莊榮松『回任』高檢署主任。」新任調查局長陳白立上任,廉政署長則由原副署長馮成接任。嗣於隔日(5/21)法務部公告《遴選檢察長之預定期程》,提出「高雄高分檢檢察長、北檢檢察長(天下第一檢)之兩大職缺」,並排定六月中旬由檢審會提出二倍建議人選,再由部長鄭銘謙遴任該兩位檢察長人選。媒體先前傳出「南檢鍾和憲」有望出任北檢檢察長?但考量其調動似乎造成「南檢空缺」,或鍾當持續固守台南一地?

簡要言之。莊榮松(邢泰釗2.0)曾有接見司法黃牛之爭議,並佯稱失憶;王俊力則於調查局本部「聚員搖旗吶喊、授旗誓師」,其新聞稿稱:「(原文)一時旗浪滾揚,士氣震天。」葉淑文則因《台南八八槍擊案》等黯然下台,洪信旭(綽號司法獒犬)則為現任雄檢檢察長;昔年邢泰釗麾下,雄檢四天王《莊王葉洪》近年步步高升且權傾一時,彼等邢家軍熾焰滔天,爭議罄竹難書。往後邢泰釗之哼哈二將「莊王(廉政署長、調查局長)」,哼哼哈哈隨侍在側笑嘻嘻比讚,或將成為往事?還是莊王接任雄高分檢、北檢檢察長,再創一波邢家軍青雲高峰? 

是以,高雄高分檢檢察長、北檢檢察長二職缺,或可由「莊榮松、王俊力、葉淑文(現任雄高分檢主任)」等人遴選?再與雄檢洪信旭(司法獒犬)南北呼應、合作無間?且看「二桃三士」,賴政府法務部第一波檢察高層人事異動,當靜心靜待觀察,他日公告再行評論。

某日筆者作夢,只見大阿哥胖燦暗道:「某某,當掌北檢?」筆者笑醒。也不知臥榻之側,可容他人酣睡?

*作者為執業律師、高律第13、14屆理事、第15屆人權會、第16屆社服委員會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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