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司法「偽青天」大戲—最高檢譫妄症?

2024-04-14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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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早前評論,筆者先前提到《張月英車禍肇逃之冤判案》,該案前後足足折磨了張女士十幾年,令人戒慎之,更懇請法律人之院檢辯應再三審慎。簡言之,難道要筆者再說一次「冤案一籮筐?檢方傻傻的海洛英及K他命都搞不清楚?」(詳拙文《冤案一籮筐?淺談檢方K他命誤認海洛因案》)當看著莊榮松(邢泰釗2.0)夥同蔡清祥作秀一臉笑意,如今早就高升廉政署長,莊某怕是早忘了昔年冤案?李O全當時上吊自殺留下遺書伸冤,其中肇因包含莊某亂放話,迄今不醒不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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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三問:偵查起訴、蒞庭舉證、定讞大喊平冤?

造就冤案之原因萬千,依檢方職能「訴追犯罪行為、落實刑罰權」似不應苛責,惟其前提仍為「檢方已恪守法制、查證已達訴追程度及依法舉證」。是以,檢察官依法起訴,案經法院(各審)審理,為何均未察覺冤案或未曾察覺爭議有疑?及自法院判決「個案有罪定讞」,檢方檢閱該卷證猛然清醒,開始宣稱「冤獄平反及聲請再審?」這顯然不是單單「再審事由」可以涵攝,而係攸關整體司法偵查及審判過程。以下筆者三問以示「檢方」主要職能,用以戳破最高檢倡稱「平反冤獄」之虛偽,更顯其職能角色之本末錯亂。

首問:「檢方首要職責及最重要之職能為何?」答案是「訴追犯罪。」準此,首應慎思及審視「檢察官於刑訴之主要職能」,偵查主體檢察官握有「檢察權」,對刑事個案依法負有「偵查個案、起訴或不起訴處分」之權能,亦即劃分「起訴與否」為分水嶺,進而審視「檢察官提起公訴範疇(檢方起訴)」。(註解:至於檢方偵查浮濫或濫行不起訴,係另一問題)

次問:「案經起訴,檢察官『蒞庭舉證』或『不服上訴』均在證明被告有罪,未曾察覺可能是冤案?歷次審理開庭未曾發現有疑?」這問題相當簡單,包含偵查及起訴,檢察官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當檢方一路舉證及上訴,重點在於「訴追落實被告有罪」!惟查,為何檢方歷審蒞庭未曾發現是冤案?當被告判決有罪定讞,將再進入涵攝「再審事由」考量提出救濟。

三問:「當法院對個案被告判決『有罪及定讞』,為何檢方聲請再審?」檢方依法雖有聲請再審之權,承上連續三問,懇請細思「由檢方偵查、起訴及蒞庭舉證,莫不是在於積極證明被告有罪。」俗語稱:「刮別人鬍子之前,先刮乾淨自己鬍子!」筆者人微言輕,然確實看不慣最高檢成日作秀成癖!

邢某:檢察官糾正原審判決事實認定錯誤、積極救濟無辜被告為優先?

筆者引證論述以明天下。先點出一句:「追訴是你、喊冤獄平反也是你?」真令人無所適從,這不是精神錯亂之譫妄麼?最高檢平地一聲雷跳出來「聲請再審、積極救濟冤獄?」昧於檢方基本職能更欠缺反省能力,渾然忘了一路之偵查、起訴及蒞庭舉證,更忘了一審法院判無罪後,檢方上訴?俟二審法院改判有罪及定讞後,檢方事後開始喊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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