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米告江蕙MV抄襲,為什麼最終不成立:《影視著作權與合約談判策略》選摘(2)

2024-03-30 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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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觸要件要如何判斷?接觸要件包含直接接觸,例如行為人有參與著作物之創作過程、取得著作物、閱覽著作物等情事;以及間接接觸,指行為人具有合理機會接觸著作物,例如著作物已行銷於市面或公眾得於販賣同種類之商店買得該著作,被告得以輕易取得;或著作物有相當程度之廣告或知名度等情事。實務上曾發生某甲編劇將劇本寄給好友某乙編劇閱覽,以提供修改建議,倘使某乙將劇本進行改編,並以某乙名義投稿,某甲指控某乙涉嫌抄襲時,其「接觸」要件即已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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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如編劇經常需要就劇本向潛在買方進行口頭提案(pitch),或是藉由書面提交劇本,或參與劇本競賽以提高曝光與交易機會;倘使製作公司並未採納提交之劇本內容,然而嗣後卻開發出類似的劇本內容,製作公司則因先前已有「接觸」提交劇本,而有抄襲之疑慮。如果兩部作品之相似程度甚高,僅需證明至依社會通常情況,有合理接觸之機會或可能即成立。換言之,兩作品相似之程度越高,侵權人曾接觸著作人創作之可能性越高,因此,法院會降低「接觸」要件之舉證責任。

(二)實質相似之判斷基準:幾米繪本與江蕙歌曲MV侵權案

插畫家幾米於民國88年創作出版《向左走‧向右走》繪本,獲選為當年度金石堂十大最具影響力的書。大信唱片(股)公司於89年初為歌手江蕙製作發行「江蕙‧我愛過」專輯,其中單曲〈晚婚〉MV之劇情有一幕「女主角因曾邂逅心靈契合之男主角,但卻因造化弄人而失去聯絡,錯失姻緣,造成年紀老大尚未成婚」。幾米發現後,認為〈晚婚〉MV與《向左走‧向右走》繪本內容類似,有抄襲之嫌,因而委託律師於89年6月寄發律師函及存證信函,通知大信公司停止繼續製造、銷售、發行侵權之CD、DVD出版品,但唱片公司否認侵權。幾米遂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大信唱片公司及MV導演連帶賠償新台幣500萬元、銷毀及停止製造/銷售/發行〈晚婚〉MV著作物。

江蕙-取自江蕙臉書粉絲專頁
金曲天后江蕙(取自江蕙臉書粉絲專頁)

原告幾米主張〈晚婚〉MV與其《向左走‧向右走》繪本著作內容符合實質相似要件,指控MV導演與唱片公司抄襲繪本,構成侵權。被告導演出庭時答辯,歌曲MV創作靈感來自曾拍攝之音樂錄影帶及其他電影畫面,為獨立創作,靈感源自《巴黎情人》、《電子情書》、《心動》、《重慶森林》、《甜蜜蜜》等國內、外電影劇情和畫面,並未抄襲《向左走‧向右走》繪本。

台北地院一審宣判,被告導演及唱片公司敗訴,導演應賠償新台幣一百萬元、唱片公司應銷毀且不得製造、銷售、發行〈晚婚〉MV之錄影帶、VCD、DVD。判決理由在於,經法院勘驗比對被告〈晚婚〉MV影片與原告繪本之內容,在「質」的方面,兩作品所表達之意念及故事架構、布局、結構、情緒起伏,均有重大相似之處,已達實質相似程度。原告繪本於88年2月間出版,被告導演拍攝〈晚婚〉MV於89年3月間完成,當時原告繪本已在市場行銷、商店販售,大眾均有機會取得繪本,足以構成接觸要件,不以直接接觸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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