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米告江蕙MV抄襲,為什麼最終不成立:《影視著作權與合約談判策略》選摘(2)

2024-03-30 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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唱片公司及MV導演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委託學術機構進行鑑定,高等法院採納鑑定人台灣大學法律系謝銘洋教授之意見,認定兩作品所表達之意念雖有類似,但具體事件、角色男女、互動關係,並不相同,且兩作品之十項重要事件次序、角色互動關係中,僅三項實質相似,MV影片與繪本不足以構成實質相似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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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近似判斷基準:布局架構、重要事件次序及角色互動

關於兩作品之表現形式有無實質相似性,具體判斷時,原創性程度越高之作品(例如老子的道德經、倪匡的科幻小說),受到著作權法保護之效力就越強,他人之侵權作品不須具備非常高之實質相似性,即能認定有侵害著作權。反之,寫實或事實作品比科幻、虛構或創作性之作品,因其雷同可能性較高,故受著作權保護之程度較低,須要求更多之相似分量,始構成實質相似。以《向左走‧向右走》繪本創作之原創性程度,比憑空想像或杜撰之科幻小說低,在實質近似性之判斷上,應要求較高之實質相似比例,而在對比繪本及MV影片兩者在十項重要事件之次序與角色互動關係中,僅三項構成實質近似,難以認定MV影片整體故事之重要事件次序與角色互動關係與繪本構成實質近似。

再者MV影片製作前,幾米繪本銷量不到八萬本,雖獲選書店推薦書籍,但非喜好書店、繪本之人通常不易注意及閱讀繪本。況且MV影片中部分畫面,確在其他影片中有類似畫面表現,被告攝製MV影片之橋段靈感可能係自其他來源所接觸到類似之表達,未構成接觸要件。故判決MV影片與繪本內容,不符合實質相似、接觸之侵權要件,不成立侵權。因此高院法官廢棄一審判決,駁回幾米的訴求。由於訴訟標的未逾150萬元,不得上訴最高法院,全案定讞。

本件訴訟之判決理由針對「接觸」及「實質相似」兩大侵權要件之具體判斷方式,分別提出重要觀點。關於「接觸」要件,雖不以直接接觸為必要,但仍需依據MV導演本身之條件(例如是否喜好書店或繪本),判斷其在商店取得繪本可能性之高低判斷之,並非只要具有閱覽之可能性即應認定構成接觸要件。而在判斷「實質相似」要件時,除了實際比對出兩部作品之相似內容,應先將其中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之部分(例如思想概念)排除後,再就其餘之相似部分進行質與量的比對,判決之見解值得參酌。

《影視著作權 合作談判策略》書封。(圖:印刻出版)
《影視著作權與合作談判策略》書封。(圖:印刻出版)

*作者為翰廷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致力於智慧財產權法律教育之推廣,任教於台北藝術大學電影創作研究所及藝術行政與管理研究所、台灣藝術大學傳播學院。本文選自作者新著《影視著作權與合約談判策略》(印刻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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