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聯合政府的國會議事方略

2024-01-25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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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憲法亦有類似設計,就是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的提出施政方針。本文第二階段決議的設計,就是另提議案,宣示各委員會有權審查政院施政方針,透過多做這一步議事程序,間接表現國會對新內閣組成有權置喙,又可避免國會有無憲法權限作此決議的爭議;並透過初步審查小組的設置,確保各委員會中聯盟成員所屬政黨,能夠主導議事運作(此點第三、四階段後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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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確保各委員會的聯盟成員席次,能搶佔過半多數。

因為台灣運作聯合政府經驗不足,沒辦法馬上透過劉書彬教授所稱聯合政府協調委員會,解決所有執政聯盟發生的爭端、衝突或意外狀況。本文想出的解套,是創設立院議事的新職位,取代協調委員會作用。劉教授另在「立院三黨不過半與選後聯合政府」,建議國民黨、民眾黨合作分配正副院長以及各委員會召委,以利通過重大法律案、預算案和重大政策。此議出發點良善,但召委由第三黨分配並不現實,很難實現(一般來說第一、第二大黨,才能當選召委)。聯盟內的政黨首先要確保在每個委員會,聯盟席次相加都過半數,並且透過第四階段所述初步審查小組,繞開召委的規定,賦予參與執政聯盟政黨,在議事上有特殊地位。

第四、上述院會議案交八常設委員會處理後,委員會應作成呼應之決議,並於決議當中,定執政聯盟的立委擔任初步審查小組成員。

臨時提案案文為:「為院會O年O月O日O自第O號函,交付處理之參據行政院施政方針擬定本會立法計畫案,作成如下決議:

1.定本會委員O、O為本案之初步審查小組成員,得於開會時共同簽署意見請本會處理。

2.為瞭解施政方針內容,初步審查小組得定專題邀請有關機關報告並備質詢。

3.本會委員提案如有違背行政院施政方針,初步審查小組得依第一點程序請本會不予處理或修正通過。

4.初步審查小組得擬具行政院施政方針之指導意見,經本會通過後,以本議案繼續處理但通過附帶決議之方式提報院會,請有關機關將研處情形函送本院。」

提案第一點具體的人選,就是執政聯盟政黨在該會的立委。舉例而言,若是由藍白成立聯合政府,各委員會雙召委絕大多數都是藍、綠各一席,則此處所稱「初步審查小組」的成員,就是藍(國民黨)的召委,以及該委員會唯一一席白(民眾黨)委。初步審查小組是「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七條的規定,之所以在此援用,功能是要繞過召委規定(因為第二大黨未必是聯盟成員),賦予聯盟內的政黨,在各委員會有特殊地位主導議事。

此決議賦予初步審查小組的任務,文字上所述「參據行政院施政方針擬定本會立法計畫」,意涵就是初步審查小組,要把關委員會所有決議,是否符合聯合政府立場。雖然各委員會決議最終要合乎多數決規定,但初步審查小組成員有權在各種提案,不合乎聯合政府立場時,予以封殺(本階段決議第3.點);並且只有初步審查小組成員,才有權提出未來修改施政方針的建議,以附帶決議方式,經院會後函送行政院(第4.點),也有比較大的排案權,爭取公開討論(第2.點);非聯盟的成員則無權置喙施政方針的變更,也不能通過挑戰聯合政府立場的決議。這個設計,一方面賦予初步審查小組立委責任,須在委員會裡面捍衛聯合政府立場;另一方面,又只有初步審查小組,可以通過決議,促成未來施政方針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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