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威仁觀點:星、港高資產業務發展突飛猛進,台灣如何正面迎擊?

2023-10-10 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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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香港、星加坡、台灣資產規模管理空間比較。(取自166期台灣銀行家雜誌

提升信託傳承功能 商品架構與國際接軌

從高資產人士來看,在商品部分,信託與保險組合成資產傳承的重要部分。實務上,信託業主要包括「金錢」、「有價證券」、「不動產」等3類業務。依據信託公會2022年第4季底統計資料,台灣金錢信託(含保管)占信託業務的8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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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不動產信託也是傳承信託中另一個重要的型態,但信託財產可能衍生出各項收益,則應由信託所得的實質歸屬人在信託個體獲取所得的年度,申報繳納所得稅。然而,由於特定金錢信託和集合管理運用帳戶,都適用一般信託課稅規定,但不動產信託的受託人卻不一定是銀行或信託業者,有可能是私人間依信託法規定,書立契約來成立信託關係,這時就必須特別注意信託財產所衍生的所得申報的問題。

境外信託,依據委託人和受託人國籍的不同,在各國有不同的定義。新加坡將境外信託定位為委託人和受託人均非為新加坡人之信託;香港則是將境外信託定義為受託人不在香港,且對信託進行中央管理及控制之信託;美國則是定義為受託人非美國人,或美國法院無法有效行使控制權之信託。因此,境外信託或可定義為信託委託人、受益人或受託人並非本國人(或受託人不在當地管理信託事務)之概念。因此,境外信託的設立實務上,委託人係以境外控股公司之股份作為信託資產,而以該境外控股公司持有實際資產(例如銀行存款、股票及不動產等),以控股公司名義握有實際資產有利於資產之處分或移轉。最後,境外信託若欲變更受託人時,無須辦理冗長的股權繼承認證程序,便不至於影響整個信託資產的運作與管理。

保險部分,變更要保人、預留稅源等作法,主要是因為我國仍課徵遺產、贈與稅而來,而永久保險、特殊自保公司等保險方式,主要仍是基於節稅性質,且有其他取代作法,可逐步視需要擴增商品類型。整體來看,國內傳承相關的信託業務,雖然已和國外金融中心可執行的業務範疇相近,但由於辦理業務的額度、商品定義和課稅方式的差異,許多高資產人士仍寧可在海外進行資產傳承,而不願意將資產移回台灣,而相關的保險商品部分,則需要配合各地稅法,才能依據高資產客戶需要,推出適合的商品。

強化國內租稅條件 和其他金融中心比拚競爭力

所得稅部分,目前台灣個人綜合所得稅、企業營業所得稅最高稅率分別為40%、20%,香港為17%、16.5%,新加坡為22%、17%,顯見台灣對於個人和企業所得稅率的競爭力,確實略低於其他金融中心。然而,雖然國際間已開始採行受控外國公司(CFC)、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準則(CRS)等全球稅務準則,但目前與台灣從事稅務資料交換的國家並不多,故台商仍以海外紙上公司調整集團公司的稅負為主。未來隨著全球稅務資料交換的普及化,台商仍必須尋求良好的營運據點,來管理、調度企業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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