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威仁觀點:星、港高資產業務發展突飛猛進,台灣如何正面迎擊?

2023-10-10 07:10

? 人氣

遺產稅、贈與稅(Estate and Gift taxes)兩者間具有相似的性質,它們涉及代際內(Intra-generational)及代際間(Interg enerational)的財富重分配。過去遺贈稅是以呈現整體社會福利極大化的方式來設計課稅,然而,如何加總個別效用而得出社會福利的概念,則牽涉到分配公平的主觀價值判斷,簡言之,社會的公平意涵越強,可能提升遺贈稅的累進稅率程度以達到民眾所需要的公平性。然而,原稅制本身的公平訴求,卻已被境外移轉的避稅方式侵蝕殆盡,因此,香港和新加坡分別自2005年及2008年,取消遺產稅課徵,且這兩地也未課徵贈與稅,但移轉不動產仍必須課徵印花稅。因此,台灣和其他國家(地區)的贈與稅和遺產稅差異,也可能影響資金的分配、移轉在本地進行,也可能需要重新思考這兩項稅制是否仍有調整、優化空間,避免中等收入者稅繳更多、高等收入者反而課不到稅的社會不公平現象。

[啟動LINE推播] 每日重大新聞通知

參考新加坡作法 調整設立資產管理公司配套

新加坡政府為發展資產管理業務,對家族辦公室所管理的基金資產提供獎勵計畫,對透過在新加坡家族辦公室架構進行投資的收益給予免稅。自2022年4月18日起,新加坡主要以13O及13U(註1)的架構,來進行家族辦公室的公司制度規範。因此,各國高資產人士可運用家族辦公室方式,將資產透過BVI控股公司,配合13O/13U的法令規範,在新加坡進行資產管理。

台灣或可參考新加坡的作法,在吸引國外資金流入進行資產管理時,也可以考慮其投資收益的免稅條件、架構,甚至借鏡其針對業務相關人士或家庭成員可以獲得本地永久居民簽證或工作許可的作法,吸引優秀的國外專業人士來台,同時也可以加速台灣提升外國人在台的工作、生活環境,發展周邊經濟活動,例如國際教育環境、不動產專業管理、高資產人士休憩旅遊服務。

高資產財富管理所牽涉的不只是財富的保存、運用(投資),更必須考量財富的傳承,才算是較為完整的管理規劃。然而,在不同國家、採取不同的財富管理方式,可能影響稅負甚鉅。

展望未來,台灣可以充分考慮在國際稅負條件、商品發展背景等機制趨向一致的情況下,讓國人海外資金回流時具備更良好的條件,甚至進一步規劃良好的居住、教育、休閒配套機制,而高資產人士來台後,可以讓他們樂於留在台灣,讓資金安心停泊,同時也必須提前規劃,建構吸引資金在台管理的環境與法制基礎,打造適合國際專業人士居住及往來的整體環境,才能有效配合、達成發展高資產管理的政策目標。

註1:13O全名為「在岸基金稅負減免計畫」(Onshore Fund Tax Incentive Scheme),主要以在新加坡成立本地公司進行相關業務;13U全名為「加強版基金稅負減免計畫」,主要以新加坡或境外公司進行相關業務。

*作者為台灣金融研訓院金融研究所副研究員。本文選自166期台灣銀行家雜誌,授權轉載

關鍵字:
風傳媒歡迎各界分享發聲,來稿請寄至 opinion@storm.mg

本週最多人贊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