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志誠觀點:921震災後24年,談談這3件事

2023-09-21 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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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款使用資訊的公開應講求一致性與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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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勸募條例」第二十三條明定:「主管機關應將已核定之勸募活動、其所得及使用情形等資料予以上網公告。」使用情形資料應揭露至何等程度則無明確規範。

依據當年內政部捐款管理系統(此系統主管機關現為衛生福利部,但當年的資料並未移轉)所揭露某一勸募團體於98年8月1日至99年03月31日的捐款使用情形,以其中「永久住屋」項目為例,其僅揭露經費預算為1,620,000,000元,執行金額為66,845,705元,究竟已執行的永久住宅坐落於何處(基地)?興建戶數、坪數、發包金額、承攬廠商等資訊皆從缺。為提升社會大眾對勸募活動的信任度,讓捐款人更瞭解捐款的流向,主管機關及勸募團體應戮力於資訊公開的一致性、完整性、可親近性、可解讀性、可比較性,俾提升徵信機能。

災前準備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

「公益勸募許可辦法」第二條規定,勸募團體應於勸募活動開始二十一日前,檢附勸募團體基本資料,、勸募活動計畫、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及經費概算等文件申請勸募許可。災害通常來得突然,世界銀行出版的「安全的家園,堅強的社區:災後重建手冊」重建指導原則「重建開始於災害發生日」。要能在災害發生之日開始災後重建,勸募團體要能在災害發生後最短時間提出妥善的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及經費概算申請勸募許可。災害發生前備妥「災前重建準備計畫」,幾個曾於災害後發起勸募的非營利團體可以考慮主動彙整其經驗,並邀請曾參與災後重建或經歷災害的人士,透過工作坊模擬災害發生之後不同階段應有的計畫與方案,彙整成「災前重建準備計畫」。這些於災前備妥(準備)的重建計畫不僅可以在災後透過微調成為「災後重建計畫」。更可以在發動募款時提出,以揭露勸募所得款的運用方式,成為「聰明捐款人」可以信賴的對象。

政府機關(構)發起勸募亦應申請許可

「公益勸募條例」第五條第二項但書授權,各級政府機關(構)得於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時,發起勸募,卻無條文規範政府機關(構)發動勸募的申請許可程序,相較於勸募團體須向勸募活動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難免有「寬以待己」與「球員兼裁判」等疑慮;故建議修法規定政府機關發起勸募前應比照勸募團體提報申請書、勸募活動計畫書及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書等文件,申請上一級主管機關許可。

前財團法人九二一震災重建基金會執行長/台灣大學退休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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