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勿漠視人民追求「民主效能」且「權責相符」政府的權力

2023-09-01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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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三項規定:「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現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二,賦予立法院與總統對於總統赴立法院針對國家安全大政方針進行國情報告之啟動機制,卻因國內憲政制度未臻健全,使總統國情報告之時機與方式屢遭質疑政治考量,至今未能具體實施,國會與民意對總統大政方針產生疑慮,影響國家安全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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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參酌外國法制,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二條第三款前段規定:「總統應經常向國會報告聯邦的情況,並向國會提出他認為必要和適當的措施,供其考慮美國總統國情咨文報告」。原本僅為籠統的規範,然而自威爾遜(Woodrew Welson)總統就任總統以來的百年間,已形成總統於每年一月底參、眾兩院聯席會議前以演講形式發表國情咨文之憲政慣例,不僅作為國會參與國家大政方針之指標,亦為總統宣示施政目標之場合,值得我國仿效。除總統制典型的美國外,採行雙首長制的法國與俄羅斯等,亦皆有總統至國會進行國情咨文報告的制度,俄羅斯更是每年定期舉行,亦可資借鏡。

對於民進黨立委提案將總統赴立院國情報告之時程予以法制化。國民黨立院黨團民眾黨立院黨團皆表示肯定。

但時力黨團總召邱顯智則對修法持保留態度。認為「總統、立法院、行政院都是憲政機關,憲法也未明文規定總統何時要來進行國情報告,修法是否侵害總統作為一個憲法機關的權限,恐怕還需再考量。」

另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則認為「過去朝野曾討論國情報告是否採即問即答的方式,但都沒有共識,總統赴立院報告恐淪為政治攻防;且現今資訊傳播發達,總統可透過臉書、記者會或其他多種管道,向人民闡述國家大政方針,沒有一定要親赴立院報告的必要。」

伍、管見:可先建立總統每年定期至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憲政慣例

民主國家透過「選舉」提供政權正當性、形成民意政策、協商解決衝突議題、菁英政府合法化、取得政治資訊等功能。臺灣經過7次修憲後,人民當家作主意識抬頭,「政黨輪替」已是臺灣政壇正常現象,這是從政族群要具有的基本常識。

關於總統(國家元首)至立法院(國會)作國情報告,有憲政學者以牽涉國家體制是屬總統制、內閣制、雙首長制(半總統制)而有相對應的論述與作為,針對臺灣修憲的體制,也提出司法院大法官3解釋文:釋字520號、585號與613號,而認定行政權(總統)與立法權(立法院)權力分立對抗關係,唯有再次明文修憲,才能作治本性的釐清…..對此種種論辯,皆予以尊重其言論。但在未取得共識或修憲完成前,筆者認為應先適用現有法律依據,在參酌李登輝時代已建立的國情報告憲政慣例。因為在1997年7月21日第九任總統李登輝公告施行第4次修憲成果,以及在2005年6月10日第十一任總統陳水扁公告施行第7次修憲成果後,立法院擁有1.對總統、副總統有罷免提案權。2.對總統、副總統有彈劾提案權。3.有修憲案、領土變更案提案權。4.對副總統有補選權。5.對司法、監察(改為準司法機關)、考試3院有人事同意權。立法院已名符其實是民主國家的國會,且是「單一國會」。

「總統」與「國會」皆是由人民直選產生,「總統」之外交、國防與兩岸及國家重大變故之涉外事務權,攸關咱臺灣未來發展與人民福祉,若國會與民意對總統國家安全大政方針之決策產生疑慮,國家重大變故之相關事項之因應又未適時向國會溝通協商,取得信賴,勢必會影響國家安全基礎,甚至動搖國本。

因此,總統向立法院做國情報告是展現要為重大政策負責的態度,也是藉此向當家作主的人民爭取信賴的政治誠信作為。李登輝時代已建立憲政慣例,經過近20年的憲政運作洗禮、4任總統大選、3次政黨輪替的震撼教育,人民已覺醒要當家做主!諸位總統候選人要取得人民的信賴,獲取人民手中神聖的選票,即請切勿漠視人民有追求「民主有效能」且「權責要相符」政府的權力,誠信建立每年定期至立法院作國情報告的憲政慣例!

*作者為中山大學中國與亞太所 法律組博士候選人;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人、陪同鑑定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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