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勿漠視人民追求「民主效能」且「權責相符」政府的權力

2023-09-01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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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按照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4項及國家安全會組織法第2條第2項之規範,「總統」主掌外交、國防與兩岸及國家重大變故之相關事項(簡稱涉外事項)。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3項規定,立法院得於每年集會時,聽取總統國情報告。另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章之一聽取總統國情報告專章,分別規範在第15條-1、15條之2、15條之3、15條之4、15條之5。立法院於聽取總統國情報告後,有無類似「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並備詢」的法制化架構與法體系?並非闕如!而是採大要式彈性化立法方式,規範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15條之4「立法委員於總統國情報告完畢後,得就報告不明瞭處,提出問題;其發言時間、人數、順序、政黨比例等事項,由黨團協商決定。就前項委員發言,經總統同意時,得綜合再做補充報告。」顯見當初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立法時,即有考量到行政立法分立,以及對國家元首尊崇的特殊禮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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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故,憲政學者與輿論媒體質疑:行政院長的執政權力基礎既是總統的任命授權,那行政院長的執政作為是總統的授意思還是行政院長恣行己意,造成權責難以釐清。若立法委員也無法對總統進行詰問,行政院長反成總統護身符,有違責任政治,實應予重視並改善,以落實民主國家之人民有追求「民主有效能」且「權責要相符」政府的權力。

叁、李登輝時代已建立國情報告的憲政慣例

依李登輝時代對國民大會國情報告的憲政慣例,直至1996年總統直選,李登輝總統每年仍向國民大會國情報告。報告後,李總統會留下來聽取國大代表的國是建言,待建言完畢後,李總統再作綜合答覆,並無「強制答覆」、「即席答覆」或「一問一答」的憲政慣例。

2004年陳水扁總統、2015年馬英九總統雖都有意願赴立法院作國情報告,為此,立法院在主席台旁增設一席位,作為總統國情報告或外國元首到立法院發表演說的席位。但因朝野立委對總統國情報告後之是否能進行質詢,以及問答方式有爭議致未能成行。總統不接受立委詢答的要求,是擔憂變成總統向立法院負責,混淆行政院院長向立法院施政報告及答詢的憲法規範。

肆、朝野政黨對「總統」至立院做國情報告的意見

2020年3月13日民進黨籍立委賴瑞隆等23人鑑於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三項賦予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之權責,卻因國內憲政制度未臻健全,使總統國情報告之時機與方式屢遭質疑政治考量,未能具體實,參酌美國總統赴國會進行國情咨文報告為例,總統就其職權相關之國家大政方針,〝每年得定期〞咨請立法院同意後,至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提案修改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提議,院會決議後,由程序委員會排定議程,就國家安全大政方針,聽取總統國情報告。總統就其職權相關之國家大政方針,得〝每年〞咨請立法院同意後,至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其修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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