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府、富邦開戰點:台哥大是否為文創產業?

2015-05-04 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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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府與富邦開戰點在台哥大是否算文創產業;台北文創發言人劉麗惠強調議約時就很清楚數位內容是文創產業,市府則否認此說法。(楊子磊攝)

市府與富邦開戰點在台哥大是否算文創產業;台北文創發言人劉麗惠強調議約時就很清楚數位內容是文創產業,市府則否認此說法。(楊子磊攝)

台哥大在北市府文化局認為不符文創產業後,遭市府要求撤出,這是造成台北文創建議市府鑑價購回整棟松菸文創大樓的關鍵因素。究竟台哥大是不是文創產業,文化局與台北文創各執一詞,因為台哥大剛好卡在契約中非文創業(附屬事業)不得高於35%的關鍵位置,對文化局來說,台哥大佔據的3513坪若加上既有的7625坪,附屬事業就已超過契約規定上線,因此,文化局以此開罰一天5萬元,但台北文創並不認同北市的做法,至今不願繳交任何罰金,還建議市府直接整棟購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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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文創表示,早在2007年的BOT招標文件中,就引用經濟部文化創意產業推動小組確定的13項文化創意產業類別,認定台灣大哥大與台灣固網為數位內容產業,當時的文化局長李永萍也同意以此作為認定文創產業的標準,而後的2013年,台哥大準備要進駐文創大樓時,《文創法》已經於2010年完成,故使用該法作為認定台哥大是否為文創產業的標準,此時,台北文創延續經濟部認定台哥大是數位內容產業,而數位內容在新法中屬於文創產業的邏輯,就此認定台哥大的進駐沒有偏離以文創為主體事業的本意,即主體文創事業仍按合約規定大於65%。

台北文創發言人劉麗惠直言,北市府公告哪些產業是屬於文創類別的,議約當時的白紙黑字寫得很清楚,台灣大哥大屬於數位內容產業,而數位內容產業是屬於《文創法》第3條第13款中的文創產業之一。

然而,文化局專員吳俊銘對此表示,2014年5月台北文創就告知備查要讓台哥大進入,當時文化局就不斷函詢中央經濟部工業局,詢問台哥大到底算不算文創產業?得到的回覆是:台灣大哥大是否符合數位內容產業範圍有疑義,工業局並進一步提到「內部的行動商業處、客戶開發聯繫處、加盟處、經銷處、行動行銷處、北區業務處…等內部事業體是否符合文創內容,存有疑義」,意即將球丟回北市府,要市府自行作台哥大是否為文創業的實質認定,為了認定,市府也要求台北文創提供資料證明,但吳俊銘表示,提供的資料讓前任文化局長劉維恭、現任局長倪重華都無法據以認定為數位內容產業。

文化局對台哥大是否為文創的認定,還包括調閱台哥大的稅籍資料,因為稅籍資料是文化部據以製作文化創業產業統計年報所用,但資料顯示台哥大沒有從事任何的文創事業,文化局當然更不能認定其為文創事業。文化局認為,對於認定標準,文化局與文化部的標準一致,故請台北文創提出更有力的證據證明台哥大是文創產業,否則將維持文化局認定其非文創的方向,以違約開罰。

目前,北市府已經依照台北文創經營的文創產業低於65%,以違約的名義,從今年5月1日起,開始對台北文創開罰直至台哥大搬出,至今天已累積20萬元的罰款,台北文創都還沒有繳交任何費用,亦即不願承認自己違約。文化局表示,若最終北市府同意鑑價後購回,台北文創遭罰的價金可以抵作購回金使用

至於契約中如何規定台北文創提及的鑑價收購?劉麗惠表示,是由第三方鑑價,鑑價結果要彼此都同意,但目前還沒有談到由哪一個中立第三方來鑑價,她強調,台北文創完成大樓的主建物花了74億,加上成本27億,總價101億;但根據媒體報導,有官員私下表示就算要購回,北市府粗估只願以低於60億的價錢購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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