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解析《八八會館案》檢評會評鑑

2023-07-16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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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王涂芝毋庸送懲戒?指認說?

本文不另在論「睿森銀樓會所」在場兩位檢察官黃冠傑、楊雅婷。請先觀察黃錦秋案評鑑決議(節錄):「受評鑑人(黃錦秋)身為檢察官,依渠智識經驗應可認知『私人招待所』之性質特殊,渠前往『88會館及睿森銀樓地下室』等私人招待所從事社交活動應非妥適,且於活動中發現到場時酒水均已備妥,卻無場所主人出場招呼,又無庸付費,應可察覺有異。」是以受評鑑人黃錦秋有懲戒之必要,報由法務部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懇請細看「酒水備妥,歡唱飲宴」,這就是現今司法隱藏的某些實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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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對王涂芝案評鑑決議,《王案決議書》原則上類同黃案內容,但加了一段:「考量受評鑑人(王涂芝)陳稱其係以賓客身分出席上開二私人招待所,…其嗣後坦承面對調查,態度良好等情,故本會雖決議請求評鑑成立,但認無懲戒之必要,將報由法務部交付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進行審議。」王案決議書沒說出來的,到底是什麼?戲劇中常見之「汙點證人、指認說」及坦白從寬之互咬,詎料見之?

按高檢署1月13日行政調查報告「洗白」得很明顯:「(原文)黃錦秋等人是否確知『八八會館』係郭哲敏及林秉文;『睿森銀樓』地下室私人招待所係涂誠文所『實際管領』…」,其關鍵字「是否確知」四字,顯然除非有其他強力事證之外,當然可認為黃錦秋必然稱:「不知道、無法確知」。這才是高明的作球,靜待紛爭平息,眾人遺忘。

檢座至私人招待所,那又如何?翻案逆轉、高呼青天!

先前筆者談到,睿森銀樓老闆涂誠文(媒體稱為「黃金大亨」),先前涉嫌違法地下匯兌經北檢起訴,北院一審判決無罪,高院二審改判有期徒刑伍年,目前發回更審並限制出境(高等法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47號刑事判決、111年度金上更一字第3號刑事裁定)。準此,觀察涂誠文確實涉嫌違反《銀行法》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為何黃錦秋等檢警毫不避嫌至銀樓會館歡唱飲宴?遑論黃錦秋居然辯稱「(銀樓會所)業者並非涂○○,而係劉○○?」懇請細看「銀樓會所」四字,究其本質仍屬「私人招待所」,且看懲戒法庭怎審理?

「千里來龍,此處結穴。」筆者關心為「黃錦秋移送懲戒法庭審理」當來結果如何!職務法庭審理當檢視客觀證據,綜觀「88會館、銀樓會所」歡唱飲宴之查證,詎料一場集體檢警大失憶,當欠缺關鍵證據同時,屆時翻案有何困難?或言輕輕放過,或言一場檢方兩個女人的勾心鬥角;一言以蔽之,黃錦秋自稱「僅僅去過睿森銀樓會所」,王涂芝LINE訊息或為「記憶失真」之一面之詞,屆時翻轉,高呼青天明鏡?當細細檢視「檢察官」這職位、身分及職能,檢座至洗錢業者私人招待所卻不以為意,何其可悲,又何其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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