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志誠觀點:核一乾貯爭議,可以不要再硬拗嗎?

2023-06-09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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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一廠乾式貯存設施。(核四前廠長王伯輝提供)

核一廠乾式貯存設施。(核四前廠長王伯輝提供)

爭議超過十年的核一廠乾式貯存設施,因新北市政府拒絕核發「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而無法申請運轉執照,在台北行政法院判決台電勝訴後,本以為爭議可以就此落幕,未料新北市政府在判決後推托台電不送件,讓市府「無卷可審」,因此要求台電公司重新提送水保計畫再核定;但經濟部表示,依判決結果,不是台電公司應再送件,而是新北應直接核定,究竟誰是誰非?誰在硬拗?其實檢視六次訴願決定與行政法院判決,便可得知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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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過燃料池容量不足與對策

我國核一、二廠為早期興建,因當時國際間對於用過核子燃料管理是採「封閉型核燃料循環策略」,廠內的用過燃料池容量有限,不足以容納運轉執照效期40年內所產生的所有用過核子燃料。為化解用過燃料池貯存容量不足的困境,台電公司參照歐、美、日、韓等核能國家的作法,自1992年起,即規劃推動「核一廠用過核子燃料中期貯存設施興建計畫」,擬在廠區內規劃興建乾式貯存設施,以結合廠內用過燃料池,提供其運轉40年的貯存需求。

申請辦理完工檢查卻觸礁

乾式貯存計畫於2008年12月3日取得建造執照,相關的乾貯設施及設備於2013年6月25日完工後,經濟部即於2013年7月1日函請新北市辦理完工檢查。但新北市政府認為台電公司有未依核定的水土保持計畫第1次變更設計內容施作,故於2013年9月18日函復經濟部轉請台電公司依水保計畫第1次變更設計內容施作,等完工後再由經濟部轉送新北市政府審認。2013年11月7日台電公司函陳請經濟部向新北市政府申請水土保持計畫第2次變更設計,並依新北市政府審查意見多次修正。但新北市政府依舊認為台電公司的修正內容仍不符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相關規定,於2018年4月23日不予核定。

六次行政訴願決定,都被新北市政府當耳邊風

因不服新北市政府的不予核定,台電公司首度向水土保持中央主關機(農委會)提起訴願。經農委會於2018年8月9日以四項理由作成訴願決定「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2個月內另為適法之處分」。

經查詢「行政院農委會-訴願審議管理系統」,可得知自2018年8月9日至2021年4月止,農委會針對台電公司因申請「核能一廠用過核燃料中期貯存計畫水土保持計畫第2次變更設計」提起訴願,而作成的訴願決定共計有六次。六次訴願(107年8月9日農訴字第1070716506號、108年2月22日農訴字第1070732472號、108年10月5日農訴字第1080716555號、109年3月10日農訴字第1090702512號、109年9月21日農訴字第1090718316號、110年4月14日農訴字第1100700411號),農委會均作出「原處分撤銷,另為適法之處分」的訴願決定。細讀每份訴願決定書可以發現,新北市政府把訴願決定當耳邊風,對台電公司「核能一廠用過核燃料中期貯存計畫水土保持計畫第2次變更設計」申請,依然故我的不予核定處理。

台電不忍了,提起行政訴訟,判決新北市政府應直接准予核定

台電公司在認定訴願決定未能滿足其行政救濟目的後,終於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台電公司提起的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於2023年3月16日判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336 號判決),判決主文:「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被告應就原告民國102年11月7日申請「核能一廠用過核燃料中期貯存計畫」水土保持計畫第2次變更設計,作成准予核定之行政處分。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迄今仍未見台電檢送水保計畫,新北質疑如何核發完工證明?圖為核一乾貯場現況照片。(圖/新北市政府提供)
圖為核一乾貯場。(圖/新北市政府提供)

爭議背後

據監察院的調查報告,新北市政府遲遲不願核發「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的背後原因有二項:一是「反對露天乾式貯存,改為室內乾式貯存」;二是「憂心乾貯存場便最終處置場」。

反對露天乾式貯存場,改為室內乾式貯存

2016年9月2日,行政院前院長林全在與北海岸鄉親座談時就針對在地居民與環保團體「反對露天乾式貯存,改為室內乾式貯存」的訴求明確提示,請經濟部督促台電公司提出室內乾式貯存場計畫。隨後,台電公司即將核一廠第二期乾式貯存設施的規劃設計由室外貯存改為室內貯存。至於已完工的核一廠第一期乾式貯存設施則規劃作為少量短期使用,待第二期室內乾式貯存設施開始營運後,第一期乾式貯存設施少量使用的部分,再併入第二期室內乾式貯存設施內存放。目前「核一廠第二期用過核子燃料室內乾式貯存設施興建計畫」的環境影響評估已併入「核能一廠除役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於2019年5月15日經環保署第355次環評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預定於2028年底完工啟用。

乾貯暫置在地表,不能成為最終處置場

核一廠用過核子燃料乾式貯存場會不會變成最終處置場?我國「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第三條已明定:「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應採深層地質處置之方式。」而第八條亦明定:「高放處置設施應採多重障壁之設計。」意即用過核子燃料必須置放在地表下相當深度的處置設施,國際上一般認為其深度為地下300至1000公尺,才能長期地將放射性核種與生物圈安全隔離。而乾式貯存設施為地表設施,並不能作為最終處置設施,亦不可能變成「最終處置場」。

不要再硬拗,給爭議畫下句點吧

由於行政法院的判決主文已經明確指出,新北市政府必須直接准予核定。且核定的標的是早在2013年11月7日就提出的「核能一廠用過核燃料中期貯存計畫」水土保持計畫第2次變更設計」。文件應該還留在新北市政府吧。

所以,奉勸新北市政府盡速依行政訴訟判決就台電公司2013年11月7日申請的「核能一廠用過核燃料中期貯存計畫水土保持計畫第2次變更設計」,作成准予核定的行政處分,給爭議畫下句點,讓核一除役與核廢處理可以往前跨進一大步。莫再以「無卷可審」及「等台電重新送件」作為推托,歹戲拖棚。

乾式貯存設施無法運作,燃料棒依舊掛在反應爐爐心,用過核子燃料依然浸泡在用過燃料池,風險只會繼續由石門與金山鄉親承擔。這難道是口口聲聲喊「核安」「核能就是我的選項」的侯市長所樂見的嗎?

*作者為台灣大學退休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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