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身心障礙者之司法保護—檢方與心智十二歲被告認罪協商案

2023-06-11 06:50

? 人氣

檢方與心智十二歲身障者「認罪」協商?

未免文繁,該案二審「批評」檢方之部分,請詳閱二審之調查證據。二審調閱「被告精神科相關之就醫紀錄」,由時點觀察被告張男身障狀態及就醫紀錄,認為被告確實有輕度智能障礙及注意力問題,具有不能完全陳述之疑義。

[啟動LINE推播] 每日重大新聞通知

承前所述,該案關鍵在於「張男心智障礙」。請觀察二審之輔佐人(張男父親)所提:「(輔佐人表示)我覺得是引誘,完全沒有考慮到孩子的智能溝通協調。請斟酌他的智能,不應該誘導認罪協商。」二審對此說明:「原審法官容許檢察官與一個輕微智力障礙的人協商,旁邊沒有輔佐人、辯護人協助,所協商出的結論的又不是最低刑度,程序合法性有疑問。」請問還記得該次審理,被告張男(心智僅十二歲)係「獨自到庭?」而原審判決(台中地院111年度易字第1863號)係載:「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據此,足認該案《認罪協商程序》之合法性應受合理質疑。有疑者為,法官及檢察官均為「學有專精之法律專業人士」,程序合法性屬於刑訴基礎規定,為何會犯下如此粗糙之錯謬?

期盼任何身障者之個案、偵審中應受程序充足保障

蔡清祥及邢泰釗等檢方高層成日吹噓「檢方為法律守護者」,羅秉成於法務部發表司法聯盟鏈致詞時道:「證據是案件的生命。」筆者曾痛批「雄檢K他命、海洛因傻傻搞不清楚,羅秉成講證據是案件生命?共同築構冤獄嗎?」誠然,被告之辯稱可遭質疑,但檢方應行客觀查證!當檢方「辦案草率、查核不實」及「忽略被告抗辯(冤屈可能)」,直接書面紙上程序草草作業,冤案極容易形成。(詳拙文《冤案一籮筐?淺談檢方K他命誤認海洛因案》

20220509-最高檢察署新任檢察總長邢泰釗9日出席交接典禮。(柯承惠攝)
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邢泰釗。(資料照,柯承惠攝)

筆者公開請問《蔡邢羅三人組》,對先前南檢起訴心智九歲被告洗錢罪、加上中檢該案起訴及審判中「檢察官與被告張男(心智十二歲)認罪協商?」見微知著,請問:「檢方於偵查中,難道未查見該案被告『心智障礙?(心智僅十二歲)。該案偵查中,『開庭』是否有輔佐人或辯護人陪同?」更問:「全台有多少此類身心障礙(瘖啞)或智能障礙之被告,無輔佐人等陪同,由被告單獨經檢察官詢問,採取認罪協商?更任由檢方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同樣的,檢方及院方均應檢討對身心障礙者於程序上保障之不足!

又,筆者懇請注意,該案被告張男確實有可議之處,其行為確實涉犯《動保法》及產生對動物之虐害,但請省思回歸該案本旨及關鍵「被告心智僅十二歲?」或可查見目前司法實務上對此類「身心障礙者」於程序保障之嚴重不足,院檢確實應深思如何檢討及改進之。亡羊補牢,猶未晚矣!

*作者為執業律師、高雄律師公會第15屆人權委員會召集人

關鍵字:
風傳媒歡迎各界分享發聲,來稿請寄至 opinion@storm.mg

本週最多人贊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