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書鋒觀點:最高監禁10年!英國反詐騙大絕招

2023-06-10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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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形式的社會安全網,在某種程度上都是責任及成本的轉移,詐騙不是例外,但它是否必要,就要回歸到大眾對於詐騙責任歸屬的認知。台灣現行法律尚未將財產彌補責任歸咎到社交平台上;可是,單就防詐而言,或許那才是最有效的方法。畢竟呼籲是一回事,當要真正付出代價時,關係人才會更積極運作尋找相對應的策略;社交媒體公司本身必然更了解自身的運作,若給予其避免遭受損失的充足動機,應更容易發展出有效的詐騙防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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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防詐生態圈 成英國施政主流

既然無法有效分配責任及風險,那或許將責任平攤給所有人,才能達到最佳預防效果。畢竟,金融詐騙並非一步到位,它是透過循循善誘,慢慢讓受害者陷入泥淖;也因此,在層層保護關卡之下,只要其中一環發揮了作用,即可阻斷被騙的結局。這也是為什麼近年來,設計防範詐騙生態圈(Anti-Fraud Ecosystem)變成主流。英國內政部近期提出了防詐策略(Fraud Strategy),策略擁有完整的配套措施,其中也不乏常見的防詐資源挹注及政府執法團隊的訓練及出擊。

英國的防詐策略特別強調體系的整合及組織的合作,不管是政府組織間的互相協調,抑或是政府與私人企業之間的配合,都是體系的重心。該策略是由3個核心的支柱(Three Pillars)組成,分別為追蹤懲罰(Pursue Fraudster)、詐騙防止(Block Fraud)及意識加強(Empower People)。其中,在防止詐騙這一環,策略的核心正是與產業合作,除了推出一位新設立的反詐代表(Anti-Fraud Champion),還要專門指派出一位國會議員負責與產業及相關單位溝通協調,更合力推出聯合防詐任務小組(Joint Task Force),由安全事務國務大臣領導,成員集合了來自於政府、執法部門、企業界及重要民間機構的領導者。

各方協同努力 無一蹴可幾方法

單一金融交易的詐騙行為往往在某個特定情境之下是合理正常的,也因此受害者才會上鉤;只有在一連串的金融動作同時發生後,才比較容易讓人起疑。這也是防制詐騙必須擴展至所有關係人的原因。

行政院提出的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1.5版,與英國的詐騙防制有些相似,也著重在體系的合作與建立,同時更為重視產業的配合。策略中的「一合」,強調的是政府相關部門與產業進一步聯手,例如金管會與金融業,或者NCC與通訊業的合作;方向對了,然而,或許可以將重心放在組成一個更為全面,包含更多角色的生態網,畢竟許多詐騙案件並不容易從單一事件發現。

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詐騙手法層出不窮,只有各方協同努力,進行足夠的把關及互相溝通,才有可能識破新型詐騙手法。教育、嚴刑峻法、對相關人課以責任,又或者是個人自由的降低,都可能是解決金融詐騙的方案,但是從英國的經驗可以發現:防制詐騙並無一蹴可幾的方法。

*本文作者為英國劍橋大學經濟學博士生;本文選自162期台灣銀行家雜誌,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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