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書鋒觀點:最高監禁10年!英國反詐騙大絕招

2023-06-10 05:50

? 人氣

詐騙手法日新月異,往往防不勝防。(示意圖/取自pixabay)

詐騙手法日新月異,往往防不勝防。(示意圖/取自pixabay)

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詐騙手法層出不窮,借鏡英國的作法,只有各方協同努力,進行足夠的把關及互相溝通,才有可能識破新型詐騙手法。教育、嚴刑峻法、對相關人課以責任,又或者是個人自由的降低,都可能是解決金融詐騙的方案。

[啟動LINE推播] 每日重大新聞通知

正在公園慢跑時,熟悉的「叮」聲響起,又收到了一封手機簡訊,啊!原來是通知包裹到了,這已經是今天的第8個包裹。嗅了嗅新鮮的夏日空氣,是詐騙的味道,沒錯!手機打開來,類似的短訊層出不窮,內容五花八門,不是留了網路連結,就是留下電話,令人煩不勝煩。

詐騙犯罪頻繁 英去年損失高達12億英鎊

如果你認為詐騙是台灣獨有的特產,那麼你就錯了。根據警政署統計,2022年全年詐欺案件為29,702件,全台灣民眾受騙金額高達新台幣69億6,159萬元,創下12年來同期新高。

英國的詐騙犯罪則更為頻繁。詐騙是英國最常見的犯罪,平均每15人就有1人是受害者。根據英國銀行業組織UK Finance資料,2022年英國詐騙案件高達300萬件,為此損失12億英鎊(約合新台幣460億元),平均每分鐘損失就達2,300英鎊(約為新台幣8.83萬元)。

究竟是什麼原因造成了詐騙屢禁不止,民眾深受其害呢?首先我們來看看法律層面。

因為詐騙數量不斷攀升,台灣法律修訂日益嚴格,且隨犯罪型態而調整。《刑法》最初規定詐欺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2014年,立法院增訂加重詐欺罪,若冒用政府機關或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等方式詐騙,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2015年《刑法》修正改為一罪一罰,加重重複詐騙者的刑度。2017年增修《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詐騙首謀最重可以判刑10年。

積極預防 詐騙犯罪改為行為犯

對比台灣的法律,英國詐騙相關的法律主要由《詐欺罪法》(Fraud Act)規範,其在2006年11月頒布,2007年1月15日起正式生效。該法律改變了詐欺犯罪的性質,將詐欺犯罪由結果犯改為行為犯,在預防犯罪的立場上更為積極。犯罪人如經簡易程序定罪,刑罰由罰款至監禁12個月(北愛爾蘭為6個月)不等,如經公訴程序,其最高刑罰為監禁10年。

多數民眾認為詐騙刑責太輕,所以「詐騙之島」才如影隨形,那麼,難道最讓人大快人心的社會正義就是加重處罰嗎?事實上,相較於英國及東亞周邊國家,台灣並非罰責過輕,而是抓到的嫌犯往往被輕判;而輕判背後的原因更多是法律問題,不是經濟議題。加重刑罰,讓台灣成為詐騙犯聞之色變的國家確實是解決辦法之一,就如同對多數民眾來說,加重刑責以懲戒罪犯似乎是理所當然的解答;不過,只因為犯罪頻率的增加而加重其罪刑,長期不利於法制體系的建立,也並不會換回受害者的損失,所以保護及防範仍應是主軸,而且還要有法律之外的安全網。

既然加重刑罰會造成一定的負面影響,這世界上還有沒有99.99%杜絕所有詐騙的方法?有。試想一個世界,每次在轉帳前,都必須經由3位金融專家及法務人員討論查核後才能做出金融操作,那麼詐騙犯罪率一定就會大大降低。如此想像雖然荒謬,卻給了一個簡單明瞭的參考。也就是說,在任何金融操作之前,只要有足夠的把關,幾乎可以完全杜絕受騙的可能,然而倘若有任何一家銀行這樣執行,倒閉恐怕也是必然的結果。

針對金融詐騙,有許多專家學者從法律、經濟或者科技的角度去探討。不管從哪些角度入手,其實防範的核心都是平衡及取捨,就像科技可以有效阻斷詐騙,我們亦可用AI去分析所有的金融交易,然而這背後牽涉的是個人隱私及便利性,就如同輕懲車手是法律角度的一個平衡,合理把關亦是金融消費者的取捨與抉擇。

除個人之外,整個金融詐騙體系裡面還有許多的「關係人」,其中包含政府、社交平台、銀行、企業等等。如前文所述,倘若著重在個人層面,防範僅僅是天平上的選擇,在這個基礎上,若將焦點轉到詐騙體系中的其他角色,或許是可行的替代辦法。金融詐騙中的任何一個相關方都是可以被研究的對象,其中社交媒體最常被各國討論。各國政府對社交媒體之所以予以高度重視,是由於伴隨網路的發展,通過社交媒體犯罪的成本較低,基於社交媒體上的詐騙也越演越烈,諸多網路上的詐騙,幾乎都是以社交媒體為媒介去宣傳或者進行。

台灣政府近年來在社交媒體產業規範上亦有積極作為,例如近期擬定的《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1條之1修正草案,就著重在網路平台投資廣告的實名及下架機制。除了法規,內政部也與社交媒體Meta積極合作,希望透過優化詐騙處理流程、政府產業合作,以及加強對民眾防詐的宣導,根治詐騙問題。

社交媒體納入詐騙責任人 引發爭議

然而更進一步的是直接著重在責任的歸屬及轉移。英國國會近來的一大爭議是,是否將社交媒體在詐騙案件中所應對受害者負責的強制補償措施(Social Media Reimbursement)納入法規,目的正是將社交媒體的角色從旁觀者變成相關者,透過將其納入詐騙責任人中,強迫其更積極參與詐騙的防範。然而,這種責任轉移的方向不僅業者反彈,也有其他聲音,至今,仍有許多民眾視詐騙案是個人貪婪的罪有應得。

就算拋開過度極端情緒化的思考模式,大家仍須考慮,若過度的將個人責任轉移,當個人不再需要為「投資及金融操作」行為負責,容易延伸出道德風險(Moral Hazard)的問題,而這樣延伸出的負外部性最終也只會用別種形式轉嫁回到其他消費者身上。

任何形式的社會安全網,在某種程度上都是責任及成本的轉移,詐騙不是例外,但它是否必要,就要回歸到大眾對於詐騙責任歸屬的認知。台灣現行法律尚未將財產彌補責任歸咎到社交平台上;可是,單就防詐而言,或許那才是最有效的方法。畢竟呼籲是一回事,當要真正付出代價時,關係人才會更積極運作尋找相對應的策略;社交媒體公司本身必然更了解自身的運作,若給予其避免遭受損失的充足動機,應更容易發展出有效的詐騙防制措施。

建立防詐生態圈 成英國施政主流

既然無法有效分配責任及風險,那或許將責任平攤給所有人,才能達到最佳預防效果。畢竟,金融詐騙並非一步到位,它是透過循循善誘,慢慢讓受害者陷入泥淖;也因此,在層層保護關卡之下,只要其中一環發揮了作用,即可阻斷被騙的結局。這也是為什麼近年來,設計防範詐騙生態圈(Anti-Fraud Ecosystem)變成主流。英國內政部近期提出了防詐策略(Fraud Strategy),策略擁有完整的配套措施,其中也不乏常見的防詐資源挹注及政府執法團隊的訓練及出擊。

英國的防詐策略特別強調體系的整合及組織的合作,不管是政府組織間的互相協調,抑或是政府與私人企業之間的配合,都是體系的重心。該策略是由3個核心的支柱(Three Pillars)組成,分別為追蹤懲罰(Pursue Fraudster)、詐騙防止(Block Fraud)及意識加強(Empower People)。其中,在防止詐騙這一環,策略的核心正是與產業合作,除了推出一位新設立的反詐代表(Anti-Fraud Champion),還要專門指派出一位國會議員負責與產業及相關單位溝通協調,更合力推出聯合防詐任務小組(Joint Task Force),由安全事務國務大臣領導,成員集合了來自於政府、執法部門、企業界及重要民間機構的領導者。

各方協同努力 無一蹴可幾方法

單一金融交易的詐騙行為往往在某個特定情境之下是合理正常的,也因此受害者才會上鉤;只有在一連串的金融動作同時發生後,才比較容易讓人起疑。這也是防制詐騙必須擴展至所有關係人的原因。

行政院提出的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1.5版,與英國的詐騙防制有些相似,也著重在體系的合作與建立,同時更為重視產業的配合。策略中的「一合」,強調的是政府相關部門與產業進一步聯手,例如金管會與金融業,或者NCC與通訊業的合作;方向對了,然而,或許可以將重心放在組成一個更為全面,包含更多角色的生態網,畢竟許多詐騙案件並不容易從單一事件發現。

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詐騙手法層出不窮,只有各方協同努力,進行足夠的把關及互相溝通,才有可能識破新型詐騙手法。教育、嚴刑峻法、對相關人課以責任,又或者是個人自由的降低,都可能是解決金融詐騙的方案,但是從英國的經驗可以發現:防制詐騙並無一蹴可幾的方法。

*本文作者為英國劍橋大學經濟學博士生;本文選自162期台灣銀行家雜誌,授權轉載。

關鍵字:
風傳媒歡迎各界分享發聲,來稿請寄至 opinion@storm.mg

本週最多人贊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