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明德專文:建構「金馬和平特區」及「警軍」─致各政黨領袖公開信

2022-12-07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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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底,經銓敘審定的現職警察人員共6萬9754人,男性約占87.4%、女性12.6%。其中,六都共3萬6716人最多,占52.64%;其餘各縣市1萬8486人,占26.5%;中央機關1萬4552人,占比20.86%。警察人數不少,若能組編和訓練,警察力量將可成立一支偏佈台灣各地,善於在地戰鬥的都市及城鎮保衛的戰鬥軍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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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熟悉地方上的地形、建物、以及人事,遠比正規部隊更善於反滲透及反空降的任務,也更符合保衞都市城鎮巷戰的在地戰鬥條件。

台灣警察組織遍佈台灣各地,從都會區到偏遠的山區及海邊都設有警察單位,不包括各縣市警察局及其分局,全台就有1615派出所/分駐所。戰時警察機關及組織可立即轉成警軍的戰鬥架構,平常警察機關也可擴建建房舍,做為武器、裝備的倉儲,戰就成為武器及裝備的發放中心。

因此,台灣應組織全國警力,使其戰時結合在地居民,建立一支善於在地巷戰以保衞都市及城鎮為主的新軍種,名為警軍,以貫徹刺蝟型的全民國防政策。

警軍的各級幹部由警察人員擔任,平時接受特別軍事訓練,戰時立刻轉為警軍幹部。

全國民眾,不分男女老少,皆可於當地警察局或派出所自願登記參與警軍,戰時受警察人員指揮,防衛家園。

戰時的警軍除了執行轄區的治安,應以保衛鄉土之巷戰、執行各轄區的反滲透任務,以及負責排除通敵行為為主要任務。

三、現行法制之缺漏

依我國現行國防法第三條,明定「中華民國之國防,為全民國防」。

依現行「國防法」、「國防部組織法」、「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民防法」等法規,戰時我國國軍、後備軍人、中央級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以及公民營事業人員,均有因應戰爭有關之動員,然一般民眾於戰時並無主動參與防禦鄉土之相關規定。

警軍特別條例提供熟悉鄉土的在地民眾人民參與國土防衛之神聖任務,並可結合熟悉地方地形地貌之當地警察人員,共同抵禦外侮。

貳、條文

第一條 為結合全臺灣警力和民力,透過警軍組織,於面臨戰爭或戰爭威脅時,得即時成立捍衛武力,迅速將全台灣刺蝟化、軍事化、武裝化,保鄉衛民的在地戰鬥力,捍衛臺灣,特訂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二條 行政院為戰時組織動員警察人員及人民,實施全民國防,得於內政部警政署設警軍司令部,置司令1人,由警政署署長兼任之;副司令2人,由警政署副署長兼任之。

警軍司令部得依現行警政署組織法,配置全國各級警察人員納入警軍。

警軍之教育、訓練、演習及指揮辦法另訂之。

第三條 警軍之預算由內政部編列專款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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