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任警察人員依其警階及業務,應定期至軍事院校或專設之訓練班受訓,受訓人員應領軍事加給。
為戰時提供全民防衛所需,警軍得規劃備戰需求,並於各地設置房舍倉儲各式軍品。
第四條 戰時警軍由總統直接指揮作戰,不受中央或地方機關依民防法動員之節制。
警軍於戰時設作戰指揮中心,置參謀長1人,副參謀長2人,參謀及顧問若干名,由總統直接任命,不限軍、警在職人員。
警軍作戰指揮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協助總統指揮警軍。
二、組織並指揮人民協助國軍抵禦入侵境內之敵軍。
三、全民國防軍備資源之分配。
四、協助反恐制變之規劃及執行。
五、執行各級轄區的反滲透任務,
六、執行清除通敵之行為。
七、戰爭之救護後援。
八、查緝戰爭犯罪。
九、民間通信、電子與資訊戰之規劃、整合及執行。
十、其他有關警軍指揮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第五條 警軍戰時依原有職務執行戰爭任務。警軍因執行戰爭任務傷亡,當事人或遺眷得比照軍人撫恤條例辦理,其辦法另定之。
第六條 為建立警民合作自主防衛能力,警軍應設「人民參與警軍登錄中心」。
人民不分男女,年齡18歲以上,80歲以下,皆可於各地警察機構登錄參與警軍。
人民登錄參與警軍之資料,由各地方警軍保管,非經當事人許可,不得為非戰鬥需要所用。
人民參與警軍講習、訓練及演習由警軍協同國防單位執行。其辦法另訂之。
人民平時參與警軍講習、訓練或演習,戰時參與戰鬥,其福利及待遇應比照後備軍人。人民因參與警軍受傷或死亡,應比照軍人撫卹。其辦法另訂之。
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草案由施明德授意林忠正起草,姚立明審修,最後與數名友人視訊、討論定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