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美玉.仉桂美專文:瑕疵的測謊造成的一連串冤案

2018-07-19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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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謊並不是精準的破案工具,相反的,測謊專家李復國甚至認為不宜做為犯罪事實的證據。

測謊並不是精準的破案工具,相反的,測謊專家李復國甚至認為不宜做為犯罪事實的證據。

「如果沒有證據或破案的話,根本無從檢驗測謊結果」、「測謊由甲或乙做,絕對不可能一樣。偵查及審理階段,不同的時間點做,也會不一樣,所以這東西,怎麼可能有證據能力?」

說這些話的人,是法務部調查局負責測謊鑑定前調查專員,被認為是「權威測謊專家」的李復國。他經手許多重大案件的測謊,其中最受矚目的有江國慶案、呂介閔被訴殺人案、以及空軍桃園基地彈藥庫失竊案,這3件案件後來都被證實是冤枉獲判無罪,以致有關他的測謊鑑定引發冤案的爭議很大。冤獄協會及民間司改會為此到監察院陳情,面對愈來愈多有關測謊是否有證據能力的論辯與質疑,他在接受監察院約詢時直截了當地說「測謊結果完全不應提到法院做為刑事判決認定犯罪事實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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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曾被奉為權威測謊專家都認為測謊沒有證據能力,但每年經由院檢囑託測謊案件卻一直往調查局、內政部刑事警察局送,檢察官、法官面對每一份委託的測謊鑑定報告時,可曾想過這位曾經是權威測謊專家李復國說的「沒有證據能力」?答案是幾乎沒有。

根據監察院針對測謊所做的調查報告發現,李復國所做的測謊包括江國慶案、空軍桃園基地彈藥庫失竊案、呂介閔被訴殺人案雖然都經過司法途徑證明被告清白,但是這3案的測謊程序與圖譜的判讀結果,經專家同儕審查發現,不符合目前的測謊鑑定規範。換言之,這3個案件的測謊鑑定左右了偵查方向和判決,造成一連串的冤案。

值得欣慰的是,本書付梓前夕,行政院正式回應監察院兩點說明:

1.法務部已於107年1月15日函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視調查局前調查專員李復國就江國慶被訴性侵殺害女童案、空軍桃園基地彈藥庫失竊案、呂介閔被訴殺人案等案件之測謊鑑定程序有無瑕疵,並妥適辦理。

2.李復國先生施測案件若確有鑑定錯誤之關鍵事證,足以構成聲請再審事由,可由個案依法聲請再審。此外,為促進發現真實,並避免冤獄,如有罪確定案件已經聲請再審或提起非常上訴而遭法院駁回,且符合「檢察機關辦理有罪確定案件審查作業要點」之要件,亦可透過該審查機制請求救濟。

江國慶案當初是由空軍反情報隊先鎖定犯嫌,由李復國施作測謊結果未通過,以致江國慶遭到多日的刑求、拘禁後自白犯罪,軍事法院再以DNA鑑定結果作為補強證據,判處死刑。結果2011年軍事法院以DNA鑑定錯誤為由,再審判決江國慶無罪,但他早已經在14年前被執行槍決。遲來的正義,對他而言不再是正義,畢竟,一條寶貴的生命已經無法挽回。

洪慈庸出席民間司改會「司法轉型正義,從法院受理 陳肇敏的審判開始!江國慶案交付審判記者會」(葉信菉攝)
江國慶案就是測謊造成的冤案。圖為民間司改會「江國慶案交付審判記者會」(葉信菉攝)

江案是測謊未過刑求逼供自白犯罪的冤案,這個案子的測謊程序根據監察院諮詢專家提出的瑕疵有:

鑑定方法有4種,但對江國慶測試9回合中,有8回合無法辨識鑑定方法;測前會談不到10分鐘,時間太短增加結果的不確定性;題目間隔太短,提問時速度太快;膚電反應過高;控制問題沒有得到否定答案;沒有測後會談。

呂介閔被訴殺人案做了3次測謊,第1次是李復國受檢察官囑託施測判定呂介閔說謊,第2次由臺北市警察局施測判定未說謊,第3次由刑事局施測判定未說謊。3次測謊結果中,有2次沒有說謊,1次有說謊,究竟要如何認定?一審法官判無罪,理由是李復國的測謊程序有下列瑕疵:

測前會談只有12分鐘,徒具形式;儀器測試中曾經關閉記錄心脈血壓反應的儀器裝置;提問題目時間間距太短;製作的控制問題不當;沒有測後會談;受測人身心疲憊不適宜測謊。地院法官對測謊提出的疑義和監察院諮詢專家提出的審查意見大部分一致,專家增加測試不連續、測謊圖譜不連續以及缺少數字測試。其實這個測謊瑕疵和江國慶案幾乎雷同。

但是呂案檢方上訴後審判期間不斷發回更審,反而採取起訴書所稱的呂介閔有受測經驗後會有「測謊抗體」,僅採納第1次對呂介閔不利的測謊結果,不採認後 2次有利的未說謊結果。呂案最後無罪確定是靠DNA確認。顯見有瑕疵的測謊在審判中仍會被法官所採認,並採為有罪判決之依據。

裸屍命案當事人呂介閔再審無罪。(截取自TVBS畫面)
呂介閔再審無罪。(截取自TVBS畫面)

桃園空軍基地彈藥庫失竊案也是監察院曾經立案調查的冤獄案件。當時3 位犯嫌由李復國測謊都被判定說謊後,被嚴重刑求逼供、拘禁羈押4個月半,因為又發生第2起彈藥庫失竊案,主嫌落網,否認被羈押的3人涉案,確定是一案兩破的冤獄案,才還3位當事人清白。監察院針對本案請諮詢專家就當初的測謊圖譜進行判讀,其中1人之程序瑕疵包括:測謊動作非常快速,只能依賴膚電反應單一指標來判定是否說謊,增加判讀錯誤的機會;缺少測後會談,失去除錯機會。另外2人,1人測謊結果的判讀是沒有說謊,1人是無結論,也就是無法鑑定。刑事局也曾經就此案進行測謊,結論是3人都沒有說謊。但是3人在李復國的測謊鑑定中,卻是全部說謊。

足見測謊鑑定結果的差異性、不可確定性,是可以因為測試人不同、題目不同、程序不同,而有不同的結果。這3件社會矚目的重大案件,案發時莫不以測謊結果作為偵查方向,或成為判決所援引作為認定犯罪事實的證據,以致成為冤案。

連李復國本人都認為測謊鑑定不應做為審判證據,那麼調查局為什麼要一直做測謊呢?他說,因為是院檢囑託,不能拒絕。而這個不能拒絕的測謊鑑定,卻有可能被法官拿來當證據,也就不難理解為何冤獄一再發生了。

美國人權組織從1992年起啟動的「無辜計畫」(Innocence Project)至2015年4月止,成功透過DNA鑑定等鑑定技術,推翻過去錯誤的判決結果,使329件冤案受害人獲得平反。這個計畫除推廣至全美各州,其他國家也有相同的冤案平反案例。美國國會在2005年授權國家科學院成立專案調查小組進行鑑識科學研究,在2009年向參議院提出的「強化美國鑑識科學:前進之路」的報告指出,大部分的鑑識技術,並沒有紮實的科學基礎。舉凡毛髮的顯微檢查、咬痕比對、指紋分析、槍彈測試、工具痕跡分析等技術均有類似瑕疵。傳統鑑識技術的發展,都只是為了破案而來。這些技術主要從個案而來,在方法及專業上差異甚大,並未接受過精確的科學驗證。一旦錯誤,往往是無辜人民被錯判成為代罪羔羊,真正為非作歹的人,卻逍遙法外。

其次,美國華盛頓郵報2012年間揭露美國聯邦調查局毛髮鑑定瑕疵,可能導致數百名無辜被告身陷囹圄。美國司法部與聯邦調查局因此展開調查,搜尋2000年以前20年間聯邦與州政府請求聯邦調查局毛髮比對案件,從2萬1千件中鎖定鑑識人員向法院證稱比對吻合的案件,進行複查。2015年聯邦調查局對外承認,根據複查已定讞案件中聯邦調查局向法院提出的「毛髮顯微鑑定分析報告」及證述發現,有90%以上是錯誤。

美國人權組織從1992年起啟動的「無辜計畫」(Innocence Project)(來源:californiainnocenceproject.org)
美國人權組織從1992年起啟動的「無辜計畫」(Innocence Project)(來源:californiainnocenceproject.org)

報告承認,經複查2000年以前,聯邦調查局尚未普遍使用毛髮上粒線體DNA鑑定時期的案件,當時28位鑑識分析人員中有26位在法院的證述有錯誤,或提供錯誤的鑑定報告。在以粒線體DNA鑑定技術分析刑事案件中的毛髮之前,美國的檢察官通常依靠毛髮顯微比對鑑定,認定被告涉嫌犯罪。根據無辜計畫組織的數據資料顯示,經以DNA鑑定證據翻案的329件誤判案件中,有74件是使用錯誤的毛髮鑑定證據。

德國權威的法學專家之一,也是德國聯邦最高法院法官的哈爾夫‧艾舍巴哈(Ralf Eschelbch)在他出版的德國刑事訴訟法注釋書中提出警告「司法系統掩蓋了許多極可能的錯誤判決,管制機制及救濟管道失靈的程度,在再審程序中,所有可能的疑點都會受到系統化的阻撓」。他說「立法者與司法機關對後續可能後果的恐懼,阻礙了所有改革的契機」。

其實,冤案絕非是單一個案,而是一連串系統性錯誤的表徵。冤案形成具有相似性,以測謊鑑定而言,必須仰賴鑑定人依其專業進行鑑定並判斷結果,若鑑定人為迎合偵查方向,刻意忽視鑑定過程中些許受測人「未說謊」反應,或未遵守測謊標準作業程序,甚至違反目前公認、普遍有效的鑑定技術,進而導引出不是真相的結論,極易造成冤案。尤其,測謊結果均是鑑定人專業判斷,當偵查人員以不利於被告之測謊結果就訊於被告時,被告是無從提出有利於己的辯護。

目前測謊技術不斷更新精進,舊技術下人為操作瑕疵已有改正方向,應可作為重行導正錯誤測謊過程所致錯誤判決的契機。尤其在短期內無法改變測謊鑑定仍然可以成為偵查中、審判中的證據時,監察院提出的調查報告中,建議行政院、法務部考慮參考美國司法部與無辜計畫組織等團體合作的方式,研議籌設專業委員會,廣邀專業人士、人權團體加入,受理相關冤錯案申請,重新檢視李復國所施測案件,以現在測謊技術檢視其測謊報告程序及判讀結果有無瑕疵,若有關鍵事證足以作為聲請再審的事由,應提供冤案當事人救濟管道,維護人民的權益及司法公信力。

在本調查報告提出後,法務部回應監察院要求,已比照美國「無辜計畫」,於106年6月13日函頒「檢察機關辦理有罪確定案件審查作業要點」,並在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設置「辦理有罪確定案件審查會」,提供冤案救濟管道。審查會成員除檢察官外,包含法醫、鑑識專家、刑事法學者、律師及退休司法官等代表,其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人民亦得透過律師公會或人權團體提出請求,以利冤案之平反,為德不卒之處,是這個審查會排除監察院是人權機關,拒絕監察院提出冤案,足證司法改革長路漫漫。

*作者為監察委員,本文為《測謊之亂 人權之失:監察院測謊鑑定違失調查報告》(監察院出版)序言。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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