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台灣該如何拋棄迷失和虛幻主義,重新建構國家定位?

2022-11-26 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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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台海危機,中國解放軍拍攝的台灣海軍軍艦(資料照,新華社)

2022台海危機,中國解放軍拍攝的台灣海軍軍艦(資料照,新華社)

水中鹹味,色裡膠青。

決定是有,不見其形。

見其形,卻失去一村人眼睛。

《宋・佚名》

台灣身處亞太第一島鏈,置於國際地緣政治中,可謂重中之重。但由於歷史作弄,台灣經歷了世界上其他國家所沒有被殖民過程,飽受欺凌。姚嘉文曾在身陷美麗島事件,利用受關押期間,寫了一套歷史書籍,名為《台灣七色記》。撰述台灣人被各種殖民和統治的悲哀。之後又經歷二戰,美國把台灣委託中華民國代管3年,但3年後台灣成為中華民國流亡政府所在地。此後台灣便身處國共爭端漩渦,遲至李登輝民主直選,台灣人開始有自己國家主權,但中共仍堅持消滅台灣,企圖扭曲《國際法》。而台灣在國際強權權利分割下,也面對國家認同分裂狀態。因此釐清何謂「國家」,進而凝聚不同族群,建立台灣命運共同體,實乃台灣人所必須共同面對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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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言:「國家」是什麼?

處在一個被國際不正常化的國家「台灣」,國家在國際上正常化,更是首要目標,那麼我們要怎麼審視「台灣」或對外的稱號:「中華民國」呢?是不是一個具有領土主權人民和治權的地方都是國家呢?如果是,那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是中華民國的國中之國,是中華民國的一部分,中華民國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有不可分割的義務和權利,依造蔡英文總統2020年5月20日就任講話:「依照《中華民國憲法》」,那麼台灣人要如何去解決這歷史難體?還是這是台灣人不可逆的歷史宿命?或是歷史災難?因此拋開陳舊的法律思維,重新思考顯然很有必要。

在步入後現代世界思潮中,人類基本已放棄對總體合法化的渴望,甚至對普世價值產生了懷疑。此一說法,源於康得的目地論,在後現代解構思想中,倍受質疑。後現代哲學家認為目地論,存在這主觀客體對像過度臆斷,顯然是一種對客體的武斷,和單方面強暴。我們可以用更簡明的說,將思想導向目地,顯然是一種「運用」?這種運用,本身已讓主體和客體剝離。我們甚至可以將目地論,說成一種單身的婚姻生活,因為主客體間已經斷了連續。

一、多元價值與解構主義

由於後現代思維拋棄了目地論,使得多元主義思潮,成為後現代主義的標旗,後現代主義思潮的去中心化,蔚為一種風氣。從一九三四年由西班牙作家弗奧尼斯(F. Onis)開始使用後現代詞彙後,後現代表徵的多樣性,不追求單一理論價值,似乎更合乎現實邏輯。從後現代主義看來,每個人對於所有事物感情,投射和理解未必相同,同樣的事物和空間,主觀意識必有差異性的思考。因此過度強調一致性,未必吻合主體與客體,多元化,從主體對客體間的關係與聯繫,更符合真實面貌。而社會文化的延遞更是藉由不同發展,演譯出多彩多姿的不同人文社會。因此後現代主義,又被稱為結構主義,亦既任何的人文社會都是由各種元素和架構所堆疊而成。

上世紀中葉,後現代主義成為顯學,索緒爾的語言符號任意性原則的討論就出現在這樣的學術背景中,從語言哲學的角度認為語言符號的能指和所指之間有本質上的關聯,二者是通過語言的制約和社會的制約建立聯繫的;緒索爾在此指出,對一個人類學家而言,從言語的觀察進入語言的分析,正是由個體案例進入整體社會文化研究的過程。布拉格學派繼承了索緒爾的研究路線,繼續深入對二元對立結構的觀察。布拉格學派又稱為功能主義學派,功能主義的特色在於強調對社會風俗(制度)的觀察,認為各項風俗反映了一種文化上的特定功能,彼此發揮作用,構成社會的整體運轉。

基本上功能主義認為歷史不應該臆測,而是要從社會現實中去推演制度的形成,和制度間彼此關聯。進而討論這些制度的彼此影響,及產生種族凝聚力量。這裡我們可以看到結構主義所重視的是一種制度性、或儀式性、象徵性,比如圖騰。拉德克利夫・布朗說:「透過人類對圖騰像征物的選擇,象徵人類普遍化心靈的一致。」

二、韋伯的民族國家與支配

從圖騰的選擇,和普遍心靈的共通性,使得部落得於產生,並透過圖騰信仰,形成一種種族凝聚力量,並匯成國家雛型。

近代哲學巨擘韋伯對民族國家,有兩個概述,一是垂直的歷史觀,即為文化承傳,二是從支配社會學來討論。韋伯的這兩個主軸論述,正點出近代政治社會學的一個焦點──「國家─社會」。韋伯認為國家與社會是一致的,而在這個觀點上,馬克思則主張社會本質就是勞動,傅柯的看法是架構在權力。

如果我們要了解韋伯的理論面貌,還得先從韋伯對「民族國家—社會支配」兩個支點去看待和了解。民族國家對韋伯而言,是一個民族的歷時性共通語言,民族如何去作為生命共同體,和思索它的永續和未來。這點,韋伯和馬基維利是一樣的。馬基維利處在一個義大利四分五裂時代,他意識到義大利再恢復到羅把帝國時代已不可能。但如何透過民族統一義大利,是他所日月苦思的事。《君王論》就是在這種語境下出爐。馬基維利認為,民族國家是個壟斷體,可以完全決定個人的生命和身體,在共同體(民族)面前,個人的榮辱和生命,是不足於相比的。因為民族的永續和圖存,才是唯一的。國家和民族道德,不能和宗教道德一樣,在這個面向上,韋伯和馬基維利有著相同看法──亦即個人意志倫理不能成為國家倫理。在韋伯對國家和社會支配中,有兩個主要命題,即「民族國家是一個正當暴力的壟斷組織」與「支配的正當性」。而支撐暴力和支配的合法性,來自於它的正當性,只要違背正當性(legitimacy),那麼國家民族對個人的暴力壟斷和支配,就失去它的合法性。

韋伯認為在現實世界中,我們往往會看到,一個標舉信仰愛的共同體倫理的和平主義者,突然敦促他的追隨者使用暴力:「最後一次使用暴力,以求能消除一切暴力。」(Weber,1991b:239)

事實上,我們看到韋伯雖然強調民族共同體,高於個人倫理意識。但他人仍試圖透過權衡,調合二者間關係。並指出根據國家倫理和個人道德意識,誰能以暴力決斷人的生命,這二者間,「誰是上帝,誰是魔鬼」這個完全取決於它的正當性,而這個「正當性」的權衡在於國家民族的根本利益上。韋伯認為國家是個人主觀意義的綜合體,而主觀意義是屬於社會學上的動態觀念,是社會行動意識。這裡我們看到韋伯將正當性這個信念(Glaube)融入更廣袤社會學視界中。韋伯強調社會學是一門對社會行動進行研究的科學,而對社會行動的研究正是以「主觀意義」(subjektiver Sinn)的詮釋性理解為核心(Weber,1993b:19)。

韋伯指出,現代民族共同體,所溝成的聯繫在於共同價值,而不是血緣。一但共同體價值信念消失,那麼共同體歸屬感亦不復存在。因為“民族這個概念]無庸置疑地意味著:必須要求某些人的群體面對其他人的群體時有一種團結一致感(Solidarity),因此屬於價值的範圍(Wertsph re)。(Weber,1976:528,1997b:241)對於韋伯而言,現代政治共同體的形成不是依賴於純粹的「血緣」,而是同宗族的「信念」,亦即,一種基於語言和文化的共同體歸屬感,這樣的歸屬感是後天習得、教養(Bildung)的結果—鄭祖邦。

三、符號暴力與懲罰規訓

相對於韋伯的價值連續和文化認同,Pierre Bourdieu布赫迪厄則保持一種外省人的「冷漠」。布赫迪厄認為,與以往統治者相比,現代統治者更善於技巧統治,更軟性的統治,統治者學會更聰明的將統治者利益,轉化與被統治者相融合。布赫厄迪將這種催眠式統治,稱為符號統治,一種符號暴力。

如果我們凝視社會發展,就可以看到社會權力正朝天平兩端移動,社會發展成果,被利益集團和權貴吞噬殆盡,貧窮努力卻越發無依,種種不公不義,為何人們無動於衷?布赫厄迪觀察到,這是因為統治者不再愚蠢地以身體強制,而是以文化實踐形式。簡單的說,文化催眠式的統治,即統治者與被統治者形成理念共識。這種權力形式,布赫厄迪稱為符號暴力,典型的就是婦女的貞操觀。男性將自己的病態愛好,強諸於女性,讓女性認為貞操,純潔的美是一種特質,使女性對自身對貞操保護成為一種主動追求。而教育是這種變態文化,和不平等關係的再生產。

如果,我們閱讀古代一些相關資料,就知道這種轉變是有跡可循的。傅柯(Foucault)談到達米安事件時,不厭其煩地談到行刑細節,和肢體摧殘的描述,讓人很難想像,這是怎樣一個野蠻殘酷手段。如同封神演義中的紂王,在殘殺他的大臣一樣。傅柯認為,這種公開懲罰具有兩種意義,一為展現君王無比威嚴和至高權力,二是用於教化和威懾人民,展現君主控制社會的力量。誠然,蘊寓「政治」、「權力」的司法懲罰儀式氣勢恢弘懾人。然而,很重要的一點是它還不夠經濟,往往付出了巨大的成本,卻收穫甚微,甚至還引發許多危險,旁觀行刑儀式的民眾,可能會出現騷亂,蘊釀對君王展現懲罰權力的排斥(Foucault,1979:61)。傳統以來,公開處決的儀式已經成為君王的暴力與民眾的暴力公開較量的舞臺(Foucault,1979:51-53)。

由於人們無法接受專橫,暴力,野蠻的國家暴力行為,因此,統治者將懲罰權力,改用新的方法,傅柯將這種方法稱之為符號系統。

這些原則如下(整理自Foucault,1997:94-98):

1. 最少原則(the rule of minimum quantity):刑罰與罪行大體應該相當。但是,為降低犯罪的可能,應使產生懲罰對於犯罪的獲利會有所報復(即弊大於利)的預期。

2. 充分想像原則(the rule of sufficient ideality):處罰核心的「痛苦」,不必是實際的感覺,只要在觀念中產生痛苦、不偷快、不便利的想法,就能擴展懲罰的觀念,抑制犯罪的動機。

3. 單方面效果原則(the rule of lateral effects):刑罰應該對沒有犯罪的人造成最強的心理效果,但對被懲罰的人而言,只要整體加總的效果達到懲罰的目的即可。

4. 絕對確定原則(the rule of perfect certainty):與每一種犯罪及從中可能獲得好處的觀念相連的,應該是一種特定的懲罰及其產生的明確的自尋煩惱的觀念。而這些都將以成文法客觀地寫出並對大眾公告。

5. 共同真理原則(the rule of common truth):懲罰本身不應成為證明犯罪的工具,而應采客觀證據及推理,以獲得關於犯罪事項的真理。

6. 詳盡規定原則(the rule of optimal specification):所有犯罪都應明確界定,並精確地被納入到分類系統中。

上述懲罰權力的運作策略,使對非法活動的鎮壓和懲罰變成一種有規則的「功能」,是建立在一種關於「觀念」(representation)的技術學上,促使人們能不再(或減少)為犯罪利益所誘惑(Foucault,1979:103)。而這種著重「觀念」的刑罰是關於符號、利益和時間的機制,因懲罰是針對潛在的罪犯。這些「懲罰觀念」形成一種符號,而可被快速傳播(ibid.:107-108)。—範家豪

四、後現代的審思,從結構到解構

從韋柏對國家民族與支配、布赫厄笛的符號暴力、或從傅柯的規訓與懲罰,我們都可以看到權力的運作鑿痕與權力主客體間的關係。統治階層要穩定地統治一個國家,必須要改變思路和策略,權衡主客體的權力關係,並允許各相互鬥爭的權力和被統治意見進入統治權力當中。這些權力運作,雖然有所算計,但不可否認的是人們對正當性此一信念的共同追求。正當性使得權力配置在18世紀後產生微妙變化,國家從統治階層需求轉變成功能性結構,如同傅柯對規訓與懲罰所呈現的,懲罰與規訓,從君主權力威儀展現對國家控制的宏偉威懾,到社會對犯罪者的教化。國家也從君主轉變為民主立憲,就算是威權政府,都還得掛上一個羊頭招牌,向世人招示它是一個民主國家,權力正當性來自人民的授權。

相對於結構主義思潮,結構主義是思索一個國家如何形成,和文化與權力的運作,像積木一樣,將每個部位堆積成型。解構主義者不是,解構主義是要在架構中尋找其間的不穩定因素,加以破壞。

解構主義是從「結構主義」(constructionism)演化出來的。是對結構主義的破壞和分解。由法國哲學家Jacques Derrida(1930-2004) 在1967年提出。德希達認為,所有文本不是只有二元對立的,而是具有各種可變性,絕非只有二元對立。因此解構主義,強調可變性、延宕性、散溢性。語言的意義,僅有在當下語境,才能被譯出。亦即從解構主義來說,對於定之於一的文本,擴散解釋是一種扭曲,因此解構主義反對以整個文化和社會背景,被假託其內,是一種扭曲,而是可悲的。

直言之,從政治學來說,解構主義是人的一種自我啟蒙,以自我理性不斷成長(康得論啟蒙),人的多元化和其本身該受到尊重,以一種內定立場預構,只會造成扭曲和錯誤解讀或過渡詮釋。這是因為閱讀或審視者本身在凝視對象中,包含太多個人主觀意象和自我立場,致使主體間溝通或社會強制公權運作,無法真正詮釋相互間思想。

哈貝馬斯談到開放的理性對話空間,意即強調人與人的相異與某些共同價值觀是可以並存的,不管思想、語言、政治或道德價值、宗教信仰等,都有其各自殊異存在價值。後現代的解構主義所反對結構主義,旨在於反對結構主義本身對個人殊異性的漠視。如果我們漠視人與人間的差異,而過度強調其一同性,則多元和個體存在意義將不復存在。正如康得所謂的,人的理性是不斷自我成長,從現代到後現代主義,進而從結構到解構,從民族國家文化的統一價值,到個人的價值理念和殊異性被尊重,恰是文明社會不斷進展和成長的表徵。

結論:揚棄傳統國家觀念,現代國家必然是一群具有相同觀念(例如對文明追求和法治信仰,人道關懷)等的信念結合體,如李登輝屢次強調的生命共同體。這種休戚與共,生命相互連結的群體,才能組成相同的國家。只是,你很難想像一群相信專制能和服從民主法治的人民相結合,因為這兩類人民間,沒有可供調和的共通點。台灣是個國家,也必須在這個基礎上建立,也才能彰顯台灣存在價值,和排除台灣在歷史虛無主義下,被國際外交定位下,所存在的迷思。

*作者為天涯社區民間語文主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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