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拆分比例、違約金,更應該關注智慧財產權條款
許多人在拿到經紀合約時,關注的重點都會放在經紀公司預先設定好的演藝報酬的拆分比例以及高額的違約金條款,但隨著演藝事業的多元化,與藝人有關的著作權、商標權息息相關的智慧財產權條款,會是藝人長期經營自己品牌(IP)的關鍵,值得藝人及經紀公司雙方都花更多的時間討論細節。
經紀合約的智慧財產權條款,除了著作權之外,商標也會是重要的核心。因為藝名、肖像與商標在打造藝人個人「IP」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如果因為經紀合約的終止而需要重新建立,對於藝人及其新的經紀公司固然需要額外投入更多的成本,但原經紀公司手握著一個沒有生命力的「IP」,也只是逐漸喪失市場價值而已。許多經紀公司用商標註冊來建構防堵藝人跳槽的門檻,實際上確實造成困擾,但真心要離開卻不可能只是因為「門檻」就不出門,建議藝人與經紀公司可以在簽約時對與藝人姓名或肖像有關的商標申請及其後續的利用進行協商,避免之後兩敗俱傷的窘境。
(本章節未完,欲閱讀完整篇章,請參閱《當文創遇上法律:讀懂經紀合約書》一書)
*作者為賴文智律師,現職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所長、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委員、智慧財產培訓學院顧問、台灣網路暨電子商務產業發展協會(TiEA)監事及台灣商標協會常務理事。本文選自作者作品《當文創遇上法律:讀懂經紀合約書》(典藏藝術家庭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