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常見的五大經紀合約糾紛:《當文創遇上法律》選摘

2022-11-05 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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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藝人違約自行或委由他人接案(私接演藝工作)

目前法院實務上判決藝人違約賠償經紀公司勝訴比例最高的,就是藝人簽署專屬經紀合約之後,在合約期間內私接演藝工作的情形,這類的情形因為違約的情況明確,其實爭執的重點通常在違約金是否合理。有關私接演藝工作的經紀糾紛還沒有進到訴訟的,更是不勝枚舉,據筆者個人的經驗,有不少可能是來自於藝人與經紀公司對於私接演藝工作認知上的不一致。舉例來說,藝人可能覺得是去給朋友新開的店捧場,參加新店開幕儀式,「剛好」也有記者朋友來拍照,但對於經紀公司而言,這類與藝人知名度有關的公開活動就是屬於商業演出,並非限於有收費的演出才是商業演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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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接演藝工作的糾紛,若屬於「認知」上的不一致,其實在經紀合約中將所謂「商業演出」的定義約定清楚,可以降低不必要的摩擦,畢竟經紀公司與藝人間的信任關係,常常就是因小事的摩擦而慢慢磨耗殆盡;至於如果是明顯違約私接演藝工作,那通常私接演藝工作只是「果」,必然在先前有其他的「因」存在,可能是覺得拆帳比例不合理,或是經紀公司對待藝人不公平或是否該承接該等類型的演藝工作意見不一致等。這種情形就不是合約條款設計所能處理的,有賴於經紀公司與藝人間充分的溝通。

4、藝人涉有違法行為

當藝人涉入違法案件,像是吸毒、詐欺、組織犯罪等對於名譽影響重大的犯罪時,許多經紀公司在處理到一個階段之後,會選擇終止合約。通常終止合約並不會變成真正的「糾紛」,因為藝人自己也知道理虧,比較容易產生糾紛的是後續經紀公司對於因為藝人涉入犯罪行為對於已經執行的演藝工作(如代言、各種商品或服務的平面攝影或廣告、戲劇的演出等),因為是由經紀公司名義簽署各類對外演藝工作的合約,違約的罰則也會由經紀公司第一線面對,經紀公司回頭向藝人求償當然就比較容易有糾紛。例如:經紀公司因為需要長久經營與客戶的關係,可能客戶就違約損害的請求,即使是高額的違約金經紀公司也會認賠支付,但藝人可能覺得損害根本沒有那麼高,而且經紀公司與客戶間就違約金的協商或和解事宜,沒有藝人的同意或參與,藝人不願意負擔那麼高的賠償,當然就會發生爭議。

5、藝人創作的權利歸屬與後續利用爭議

通常創作型的藝人比較容易遇到這樣的糾紛,絕大多數演藝工作的成果智慧財產權會歸屬或移轉予出資的客戶,藝人或經紀公司本來就沒有辦法主張權利,自然也不會因此發生爭執。但創作型藝人因為本身具有創作的能力,無論是否在經紀公司的規劃下進行創作,這樣的創作因為並不是在受雇關係下完成職務上的創作,也不是因為他人出資聘請藝人完成的創作,所以,依據《著作權法》的規定應該著作權是屬於創作者(藝人)。然而,不少經紀公司會以需統一管理演藝相關智慧財產權的理由,要求藝人要將經紀期間創作的成果移轉或專屬授權予經紀公司,若是沒有約定終止經紀合約之後如何處理,則在終止經紀合約之後就容易發生權利歸屬及侵權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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