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從著作權法提醒張善政先生

2022-09-12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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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桃園市長參選人張善政十二年前全職宏碁的政府計畫案也被指控涉及抄襲。(張善政辦公室提供)

國民黨桃園市長參選人張善政十二年前全職宏碁的政府計畫案也被指控涉及抄襲。(張善政辦公室提供)

國民黨桃園市長候選人張善政近來陷入農委會研究報告抄襲疑雲,他指稱這些相關研究均在《著作權法》的合理使用範圍。如果這是張善政辯護律師所建議,恐怕他還是再重新鑽研一下《著作權法》比較好,要不然客戶可能會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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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52條有若干要件,網路就能搜尋凡無法區辨引用與被引用之內容,使人誤以為別人的創作,是自己的內容的一部分者,都不符引用規定。如果有抄襲別人的段落,但是沒有註明出處,使人誤以為是張善政自己的創作,這就不符引用規定。

另外,著作權法上所謂的引用,仍必須以自己的創作為主,被引用著作為輔。被引用著作,只是作為自己創作的參証註釋而已。如果整個文章的主要內容或大部分是別人的創作,自己的創作內容很少,或研究報告以介紹他人創作為主,自己創作為輔,這縱然有註明出處,也不符引用的規定。

而且《著作權法》第50條規定:「以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公法人之名義公開發表之著作,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本條文是限於著作人是「機關」的著作,如果是機關委託他人創作的著作,不能用這條來合理使用。《著作權法》第50條的對象,也限於「以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公法人之名義公開發表之著作」。也就是說,依第50條來主張合理使用,必須使用對象的「著作人」是「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公法人」,而不僅僅是以「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公法人」為著作財產權人。

據此,張善政聲稱合理使用的資料是來自於NCC,但NCC當初委託的是工研院所做的報告。因此,著作人並非「中央或地方機關」,還是屬於工研院,依法就不符合這條法規所謂的合理使用。

按照目前情形,工研院及其撰寫團隊,有權利向宏碁及計畫主持人張善政進行追訴,因此張善政對外發言需更小心謹慎,如果他的法務顧問亂引用法條,可能讓張善政處於不利之地,導致張先生除政治風暴又陷入司法泥沼。

*作者為企業法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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