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宗偉觀點:長期缺正式校長居然比不上貼一張挺扁海報?

2018-05-31 06:40

? 人氣

台大校長遴選風波吵鬧了幾個月,還無法搞定區區一個大學校長的問題,實在感到無奈。(資料照,陳明仁攝)

台大校長遴選風波吵鬧了幾個月,還無法搞定區區一個大學校長的問題,實在感到無奈。(資料照,陳明仁攝)

在沿襲戰前德國與日本帝國對內部人的行為規範,有所謂特別權力關係的體系概念下,歷史上有很長一段時間,在我國學生對學校所採取一切行為都是不能提行政爭訟的。學校對學生所為的一切規制措施,都是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監督行為,都不是行政處分,因此不能做為行政爭訟的標的。對於黨國腔調熟悉的人,可能都會聽過小時公民老師說過「軍人、學生與公務員無自由」這種話。各位讀者是否對這個說法最近又感覺很熟悉呢?

[啟動LINE推播] 每日重大新聞通知

然而校園開放融冰的聲音不斷隨台灣民主的深化在前進,1995年大法官做出382號解釋以後,對於學生校園內所受的措施是否可爭訟的問題,在公法上就此採取二階理論的畫分。也就是學生與學校的關係,在行政行為上的畫分採取切割成出入體系與在其中的狀態兩段,而有所謂學生進入該教學體系與否的基礎關係,與進入該教學體系後學生與學校之間要如何互動的經營關係。決定學生之相對於學校身分是否得喪變更基礎關係是否存在的行為是行政處分,得為行政爭訟的標的。而嗣後與學校之間如何互動,屬於經營關係。學生對學校只有無條件服從的義務,若有不服經申訴管道無效後,即為終局決定,也不得再提起行政爭訟。

此狀態到2011年初,司法院大法官在補充382號解釋的基礎上,做出684號解釋後有劇烈變化,幾乎放寬到學生在校園內沒有任何所受行政行為不能成為爭訟標的。

 684號解釋認為,大學為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本於憲法第十六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在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應予變更。

該號解釋理由書更稱:「人民之訴願權及訴訟權為憲法第十六條所保障。人民於其權利遭受公權力侵害時,得循法定程序提起行政爭訟,俾其權利獲得適當之救濟(本院釋字第四一八號、第六六七號解釋參照),而此項救濟權利,不得僅因身分之不同而予以剝奪。」

在684號解釋的多份協同意見書中,現任的司法院長許宗力當時也是做成該號解釋的大法官之一,曾經表達過以下的說理。讓我們再次抱著對憲法價值精神崇高景仰的心態,把這段在今日聽來仍然是非常暮鼓晨鐘的高見複誦一次:

「的確,我們必須正視學校是涵養陶成學生人格、培育公民意識的重要階段,尤其大專院校的學生,同時是公民社會的成員。充分肯認學生身為教育主體的地位;重視自由、人格、言論、財產之於個人的高貴價值,允許學生對不能甘服的處分與措施提起爭訟,而不等閒斥為「權利未受侵害」,本身就是重要的公民機會教育,絕非否定教師及學校在教育上的專業判斷。如果這類案件竟然只是基於特別權力關係的遺絮,便否認權利之侵害,全然封閉爭訟管道,我們又將如何向公民社會未來希望所繫的年輕公民及準公民們,傳達「汝當尊重憲法權利」的訊息?….

法院爭訟是最後的救濟管道,「身分」不是理所當然剝奪最後救濟機會的藉口。所謂「最後」並不是最好、也不是最適合:訴訟往往緩不濟急,涉訟諸方多半傷痕累累,教育現場的衝突進了法院不一定得到獲得完滿解決,事實上,大部分教育現場中的爭議,本席均不樂見最後成為法院的卷牘,毋寧更期待藉由學生充分參與的校內管道來定紛止爭,我們也應該鼓勵學校,尤其是大專院校,充實校內的紛爭解決途徑。但是所謂「最後」救濟,卻往往意謂「最起碼」,亦即身為一個憲政國家的學生,最起碼所應享有、國家不能任意剝奪的訴訟權能—而這正是剷除特別權力關係的重點所在。」

現在就不知道在換黨全面執政以後,許院長現在還相信贊同自己7年前說過的這兩段話嗎?大法官當時期待大專院校,要能充實校內的紛爭解決途徑。倘若不能藉由學生充分參與的校內管道來定紛止爭,法院仍足以做為最後救濟的管道。然後現在換成深為主管機關的教育部自己,蠻橫地在連續折損兩位部長以後也要橫柴入灶,自己違反法治國原則主動製造紛爭。依舉輕明重法理,難道反而就禁止學生請求法院做判斷嗎?

就事實的部分也依舉輕明重法理判斷,回過來看當時提起釋憲而促使大法官做成684號解釋的3件學生受處分的原因事實當中,有一個案例實在令人驚呆了。其內容在大法官解釋的網頁上顯示為:

「聲請人蔡0宇為同大學另系研究所碩四學生,93年3月16日向學校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申請在該校公告欄及海報版張貼「挺扁海報」,時值公職人員競選期間,學校以違背國家法令為由否准所請。聲請人迭經校內申訴、訴願不受理及行政訴訟以不合法為由駁回確定,爰聲請解釋。」

20180524-教育部長吳茂昆24日於教育委員會備詢。(顏麟宇攝)
喧騰一時的「拔管案」,教育部長吳茂昆也向行政院請辭獲准,創下最短命教育部長的紀錄,(資料照,顏麟宇攝)

校園畢竟是一個在政治上至少形式必須中立的場所,在大選投票日(當年3月20日)的前幾天跑去向學校申請支持特定候選人的海報,理所當然被拒絕。在這個案例當中,此舉怎樣也想不到這到底傷害了這位蔡同學的甚麼基本權,嚴重到超過維護校園中立安寧所必須。然後大法官認為這也可以尋求行政救濟,難道正式校長長期缺位,對學生與校園造成的影響低於學校禁止學生在大選期間貼挺扁海報嗎?

台大在最近一年內換了3位校長,長期沒有正式校長,遴選出校長遲遲不能上任,為整個大學自治體與學生帶來哪些負面影響?台大化學系助理教授徐丞志認為,台大長期正式校長懸缺加上拔管卡管幾個月下來,近一年內收到的企業捐款幾乎歸零。政府經費的爭取也因為正式校長的懸缺而出現困難,從去年暑假起,台大很多人事案批的特別的慢,就跟頻繁的校長輪換有關係,乃至於也導致形成正式重大的決議發生困難。這些難道都不會成為學生受教權的損失?

到現在這一切台大現在整個校園的危局,都如同684號解釋許玉秀大法官協同意見書中認為,該號解釋依據憲法第16條,肯定主張權利受到公權力侵害的大學生,可經由行政爭訟請求救濟的解釋結論。現在台大校園整個自治體,正受到教育部行使公權力不作為的侵害,那麼依據大法官684號解釋,學生如何在拔管案中不能成為提起行政爭訟的主體?難道當年僅僅只是不准學生貼一張挺扁海報的對學生權利的損害,會大於現在公權力對整個台大校園因為長期缺任校長造成的困境,學生理所當然也包攝於其中?

由於筆者等對於自己感受到受教權利受到損害的台大學生,冷眼看了有權利的大人們吵鬧了幾個月還無法搞定區區一個大學校長的問題,實在感到無奈。因此現在只好利用憲法16條與大法官684號解釋所賦與學生因公權力行使而侵害其權利,提起行政爭訟的權利,勇敢地踏出這一步。無論如何我們是個法治國家,必須要給不告不理的法院一個判斷是非的機會。許大法官當年所期許的,允許學生對不能甘服的措施提起爭訟,而不等閒斥為「權利未受侵害」,本身就是重要的公民機會教育,我們現在正在做。

 希望這場紛爭早日落幕,法治國原則被重新確立,還我們一個乾淨的校園與正式的校長。

*作者為國立台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博士生,律師考試及格

本篇文章共 2 人贊助,累積贊助金額 $ 90

喜歡這篇文章嗎?

王宗偉喝杯咖啡,

告訴我這篇文章寫得真棒!

來自贊助者的話
關鍵字:
風傳媒歡迎各界分享發聲,來稿請寄至 opinion@storm.mg

本週最多人贊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