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國翔觀點:民視與有線電視台之授權金爭議怎麼看?

2018-04-30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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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委員會要求有線電視系統業者在授權金協調未成之前,不能將民視下架。(顏麟宇攝)

國家通訊委員會要求有線電視系統業者在授權金協調未成之前,不能將民視下架。(顏麟宇攝)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稱「NCC」)2018年4月24日新聞稿指出,民視公司與凱擘、台固、TBC旗下共24家有線電視系統業者間授權金爭議懸而未決,雖幾經NCC介入協調,但調處會議所協調之臨時授權期間僅今年度4月30日,即將屆期。由於民視公司所經營之民視新聞台等頻道,有廣大收視群眾,為避免民視公司與有線電視系統業者間之授權金,於臨時授權期間屆至前仍協商未果,使民視公司所經營之頻道於該等有線電視系統「下架」而影響觀眾閱聽之權益,NCC乃於2018年4月25日作成決議,命民視公司與該等有線電視系統業者於4月30日前完成協商,倘屆時仍協商未果,該等有線電視系統業者亦不得將民視斷訊、下架,並應持續提供臨時授權至協商完成為止,否則將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63條及衛星廣播電視法第61條規定,分別裁處相關系統及頻道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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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項爭議其實導源於凱擘公司於2017年宣布放棄頻道代理業務後,原本由凱擘相關企業浩緯代理的民視公司,並沒有循其他頻道業者(如東森等)所採之模式,另尋代理商與系統業者洽談授權事宜,而是自己與有線電視系統業者洽談授權。而民視公司所提出之授權條件為,將其所經營之「民視新聞台」、「民視第一台」及「民視台灣台」包裹授權。

相對而言,凱擘公司等有線電視系統業者於調處會議,主張民視新聞台上架中華電信MOD平台時,已取得相關授權費用,因此認為民視應調降授權金,而民視公司所提出包裹授權之條件,亦有爭議。就此,NCC副主委表示就民視公司僅提出三頻道包裹授權作為授權條件之作法,將函請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意見。

2017-11-27-凱擘大寬頻總公司02。(取自Google Map)
凱擘大寬頻總公司。(取自Google Map)

雖截至目前為止,公平會似尚未對NCC之函詢作成函覆。但於公平交易法之觀點,民視公司堅持三頻道包裹授權,此種作法似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疑慮,且此有前例可尋。

公平會於2000年間,即曾對當時從事頻道代理業務之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裁處450萬元罰鍰(請參2000年6月27日(八九)公處字第108號處分,該處分並受行政院臺八十九訴字第36433號訴願決定所維持)。裁處之理由為年代公司銷售「ERALIF-E」、「TVBS-G」、「ERASPORTS」、「TVBS」、「TVBS-N」頻道節目時,其所定「簽購辦法」中,單一頻道節目購買價格與購買全部頻道節目價格相同,致有線電視系統業者不可能依自身需要選擇購買頻道節目。且依各有線電視系統業者之頻道節目統計資料,1999年11月間,年代公司所有五個頻道節目之市場普及率均達百分之97以上,且均名列頻道節目普及率前20名,而具「相當市場力」,乃有線電視系統業者之重要交易相對人。從而,公平會認定年代公司之「簽購辦法」足以限制有線電視系統業者選擇購買單一頻道節目之意願,其訂價方式導致強制搭售之效果,而排擠其他頻道節目業者與有線電視系統業者交易之機會,有妨礙公平競爭之虞,違反行為時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6款之規定(即現行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5款「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

回歸本案觀察,雖民視公司非有線電視代理商,但其綑綁銷售所營三有線電視頻道之行為,與前揭提及公平會2000年對年代公司處分之事實相似。就民視公司所營之頻道,先不論其擁有「民視無線台」,就有線電視台而言,「民視新聞台」之收視率亦屬名列前茅。一旦公平會認定民視公司具有「相當市場力」,則其以「民視新聞台」強制搭售「民視第一台」及「民視台灣台」之包裹授權模式,即可能遭公平會認定構成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5款「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之違反,並認有「限制競爭之虞」。

20170616-民視電視台16日舉行「民視20週年系列活動」,圖為民視電視台新大樓。(顏麟宇攝)
民視電視台新大樓。(顏麟宇攝)

然而,2000年的時空背景,有線電視尚處於類比時代,受限於頻寬,僅能上架約100個頻道,因此年代公司所為之包裹授權行為,自然會產生「排擠其他頻道節目業者與有線電視系統業者交易之機會」,但現今有線電視已經全數位化,頻寬已經不再是頻道上架的限制,則民視的綑綁銷售能否完全適用2000年的處分內容與理由,亦不無重行檢討之空間。

另一方面,亦有媒體報導指出有線電視系統業者與民視公司間之授權金爭議,實與有線電視系統業者向來有「頻道在MOD上架就不能在有線電視系統台上架」之「潛規則」有關,「民視新聞台」於2017年11月於MOD上架後,即遭凱擘等系統台業者要求下架,表面上雖為授權金爭議,檯面下最根本原因,直指是對「民視新聞台」投奔敵營之行為所為之殺雞儆猴。

雖於本案,有線電視系統業者是主張「民視新聞台」等已於MOD上架,不再是對有線電視系統之「專屬授權」,從而應調降權利金。但假設NCC或公平會認定本屬區域性獨占或寡占之有線電視系統業者,倘確實有以「一旦於MOD上架,即威脅於有線電視系統下架」為要脅之情形(要求調降授權金亦有可能被認定是手段之一),則有線電視系統業者亦恐將被認定有公平交易法第9條第1款「以不公平之方法,直接或間接阻礙他事業參與競爭」之「濫用市場地位」情形,或同法第20條第1款所定「以損害特定事業為目的,促使他事業對該特定事業斷絕供給、購買或其他交易之行為」。從而,雖NCC此次僅就民視公司之綑綁授權行為函詢公平交易法,但公平會是否將對有線電視系統業者有無濫用市場地位進行調查,亦值得後續觀察。

*作者為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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