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清觀點:傳銷報備改許可─下藥不對症,大政府不是萬能解方

2022-04-22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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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審查傳銷業管理法,要將傳銷業從報備制改為許可制。(資料照,蔡親傑攝)

立法院審查傳銷業管理法,要將傳銷業從報備制改為許可制。(資料照,蔡親傑攝)

立法院刻正就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的修正審議中。有立法委員提出,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與第7條應該從現行的報備制修正成為許可制。也就是說,傳銷業者應就其事業基本資料及營業所、傳銷制度及傳銷商參加條件、擬與傳銷商簽定之參加契約內容、商品或服務之品項、價格及來源等事項,由現行制度裡須由傳銷業者向主管機提出報備,修正為應就此等事項申請許可。換句話說,修正草案試圖賦予主管機關對於傳銷業者更大的管制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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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且不論傳銷業者在現行的報備制之下運作多年,政府行政查處及司法判決的案件數量都少,顯然報備制並無重大問題,實在沒有什麼必要修正報備制。就算真要修法,也應該要正確的找到問題根源對症下藥,才能藥到病除。蓋所有的管制手段都有其功能極限,也有其副作用。不管三七二十一的把解決問題的解方押在主管機關的事前審查與許可,勢必使得人民的經濟自由遭受過分的壓縮。按傳銷業所販售者大抵而言是化妝品與保健食品,與一般的零售業沒有本質上的差別。

對傳銷業作過分嚴苛的事前管制,只是使傳銷業在等待許可的漫長過程中失去商機的效率與時機,而使得商業活力下降。這絕非傳銷業之福,相信也非立法委員諸公所期望看見者。更何況,主管機關公平交易委員會目前就傳銷業管理的人員不過二十餘人,要去對350萬直銷商與逾300家業者作高密度的事前管制,人員已明顯不足。更不要說公平會對於化妝品保健食品等也欠缺專業能力,縱然想要管理也是有心無力。顯然,命主管機關改採事前高強度的管制,是註定沒有效果的修正方向。

事實上,如果認為目前傳銷業有部分不肖會員不銷售商品反而違法吸金,應該要動用本法第18條的變質傳銷管理的手段來解決。如果認為傳銷業是欠缺行業自律,應該是要朝加強傳銷業者加入公會,健全「業必歸會」原則,提昇公會的自律能力才對。想要用事前許可制度來解決這些問題,是下錯藥方了。

也有人認為,反對許可制都是外商傳銷公司,立法政策上應該以扶植我國籍的傳銷業者為方向。但是,整個傳銷業界從來沒有反對要去支持本土的傳銷業者。事實上,傳銷業在我國每年有九百八十億以上的總體業績,全國人民參與率是全球前十大傳銷市場。這絕對不僅是外商傳銷業所能獨佔,本土傳銷業者的發展甚為健全。因此,事實上沒有必要再去特別強調扶植本土業者。而且外商傳銷業者數十年來就引進優良商德概念,使台灣傳銷產業與國際接軌,有很大的貢獻。也沒有道理歧視外商傳銷業者。更何況,我國已加入WTO逾二十年,縱有對於本土產業的優待措施,外商也可以依據國民待遇原則,請求比照辦理。因此獨厚本土產業,不但與傳銷產業的經濟現實不符,也與國際經貿法制相違。

總結來看,修正本法第6條與第7條,將原先的報備制改為事前許可制,這種一味提高行政管制強度的作法,非但沒有詳細探究問題本旨何在而對症下藥,反而還因為迷信大有為的萬能政府,賦予主管機關太大的權限。其結果是一方面拖累政府的行政效能,另一方面也同時拖垮傳銷業者的創意與商機。並不是明智的修法方向。

*作者為東吳大學法律系專任副教授,德國哥廷根大學法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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