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行觀點:台東地檢教會我的事

2022-04-10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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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張靜(見圖)1日舉行記者會,狀告教育部長潘文忠圖利總統蔡英文。(資料照,柯承惠攝)

律師張靜(見圖)1日舉行記者會,狀告教育部長潘文忠圖利總統蔡英文。(資料照,柯承惠攝)

3月21日星期一上午接近中午時,我的師傅張靜律師位於台東的事務所,無預警遭到搜索。當時我剛從法院閲完卷,準備要回台北的事務所。聽到消息我非常震驚,但看到案由是「妨害秘密」、「違反個資法」,都是告訴乃論之罪,我想大概也沒啥大不了,事務所搜一搜,簡單作個筆錄大概可以快速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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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真的不像我想的那麼簡單,下午2:00多後,我就無法聯繫上張靜律師,只知道張靜律師在警局作完筆錄後,要移到地檢署複訊。一直等到半夜都還聯繫不到,我開始有點擔心,該不會真的被檢察官聲押吧?3月22日早上起床,也沒有任何張律師的消息。跟我預想的一樣,被聲押。令我困惑的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妨害秘密罪,怎麼會被聲押?

看著張靜律師這樣,實在沒有任何心情完成手邊工作,這時候接到助理傳給我張靜律師手稿:「我張靜坦磊一生,清白一世,論私德或有所缺,論公義無愧天地,看待交保,奇恥大辱,寧願被押,誓死不屈。點今日司法已成東廠,評論司改淪為笑談,問世間法為何物?直叫我生死相許,我的台灣我的人民司法有負我們,我們不欠司法留待一起司法革命。張靜寫於台東地檢拘留室。」我大概有預感,張律師恐怕真的會被裁定准予羈押,大概也沒幾個律師碰過哪個被告犯下「妨害秘密」被羈押的吧?

北檢於1月18日簽結張靜、賀德芬告發教育部長潘文忠的書函,指「蔡英文教師升等資料實無需保密」,涉有圖利罪嫌「顯有誤會」。(賀德芬提供)
北檢於1月18日簽結張靜、賀德芬告發教育部長潘文忠的書函,指「蔡英文教師升等資料實無需保密」,涉有圖利罪嫌「顯有誤會」。(賀德芬提供)

幸好張律師靈機一動,聲押庭之前先聲請提審,要求法官就「逮捕」程序認定有無違法。須知道的是,若逮捕程序都違法了,後面的羈押自然就違法。法院清楚指出,張律師的傳票、拘票都沒有載明是「被告」,只有「被告」才能被拘提,也因此准予釋放張律師,讓張律師暫時逃過被羈押的命運。

案件4大疑點

原以為這樣的過程已經夠誇張,結果過了2天,檢察官居然火速起訴張靜律師。這個起訴詭異的點是,理論上偵查過程證據還不充足,才需要藉由羈押這種手段防止被告與證人串供。結果檢察官聲押後馬上認為證據已經調查清楚而對張靜律師起訴!這對社會大眾來說,當然會對張靜律師可能犯罪的疑慮,但往好的方面想,偵查結束了,彼此可以在法院講個清楚。

就這個案件我們可以注意到以下問題:

1. 法院認證的濫權拘提

拘提是否合法是判斷羈押是否合法的前提要件,因為連抓人的過程都有問題,憑什麼用違法的手段拘提後再羈押。提審裁定也清楚指出,當初開給張靜律師的傳票及拘票,均沒有載明張靜律師的身分是否是「被告」。為何是否具備「被告」這個身分那麼重要?因為若不是被告,就沒有權請律師,不是法律上可能被訴追的對象。因此再對任何人發動刑事訴訟法強制手段,例如逮捕、羈押,必須先確定他是不是犯罪嫌疑人。

但我認為,法院其實是找了一個不重要的理由給檢察官台階下。說實話傳票、拘提上有無載明被告在實務上並不是大家會特別注意的點。因此應該是檢察官羈押聲請書羈押張律師的理由太離譜,如果直接打臉會讓檢察官太難看。舉例來說,張律師提醒黃姓女友筆錄不實在就別簽名,竟變成「大聲串供」,到外地開庭買了幾張火車票,竟認為張律師「行蹤不定」。

2. 明明不得抗告,台東地檢署卻說研議抗告

有關提審的裁定是不得抗告的,這也很清楚的寫在張靜律師提審裁定內。但台東地檢署發言人,謝長夏主任檢察官竟稱要提出抗告。先不論到底有沒有羈押裁定存在,通常要提出抗告,勢必會等到看到法院裁定內容,針對法院的裁定提出答辯,這樣才有意義。但檢察官自己在抗告書承認「本署檢察官於收受裁定正本前,茲對於原裁定聲明不服,」有需要這麼急著抗告嗎?

更無奈的是,檢察官才剛說要抗告,過不到2天卻說已經對張律師提起公訴!奇怪,聲押的目的照理是因證據不足,避免被告串供才聲押,那檢察官都起訴了,代表證據充足,何須再向法院抗告要聲押張律師?

果然花蓮高分院駁回抗告,理由也是這樣說:「因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脫離東檢繫屬,一方面難認檢察官可再於偵查中聲請羈押及為相關訴訟行為,另一方面檢察官就東院駁回偵查中聲請羈押及禁見裁定,所提抗告,亦因檢察官偵查終結,而難認有何實益。」

3. 濫權搜索法律事務所

也不是說不能搜索律師事務所,而是要非常確定事務所可能藏有犯罪的證據,比如把貪污所得藏在事務所,或者藏毒品在事務所之類的。但本件是張律師為了幫黃女辯護,才向保全公司調了監視錄影帶,張律師則是連看都沒看過,原封不動給檢察官。既然是跟「保全公司」調,也就沒有所謂的「偷拍」。

搜索律師事務所影響層面很廣,以後當事人把證據交給律師,都可能有被搜索的風險。這樣誰還敢找律師?如果連事務所都可以這樣任意被搜索,人民的權益就更難被照顧了。

4. 缺乏常識認定「逃亡之虞」

本案案由是妨害秘密,沒想到台東地檢署為了羈押張靜律師,竟然查詢張靜律師的台鐵訂票紀錄,依次認定張靜律師「居無定所」而有逃亡之虞。看到這邊我只能說,各位律師要小心了,只要到各法院開庭買火車票,哪天不小心變成被告,都可能被認為有「逃亡之虞」。

這個案件已經過了很多天,張靜律師現已被台東地檢署起訴,我不確定法院會怎麼判決,但就整個偵查過程而言,我不會純然往悲觀角度思考,因為這個個案可以看出許多司法問題,例如拘提的程序、羈押程序、搜索事務所。在不修法的情況,或許應該藉由更強的外部監督機制,以避免檢察官「有罪推定」發動強制處分。現法務部也指派高檢署檢察官調查這個案件是否「情緒性辦案」,這對我國司法是良好的示範,我希望這樣介入調查結果可以讓大家清楚知道,對於檢察官濫權發動搜索、聲押,是「玩真的」,而非只是隨意查查了事。如果能藉由張靜律師這樣的驚魂記從此改變我國司法,我相信張靜律師也會認為他個人的犧牲是值得的。

*作者為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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