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銘志觀點:違法違憲的全民綠能屋頂規劃

2018-03-28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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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這樣似乎隱含著,「民眾出資」是比較負面,倒也是未必。其實德國FIT制度的精神,原則上也是希望全民主動參與再生能源設施之興建,並享受相關的補貼。故「民眾出資在自家屋頂裝設」是很重要的基本商業模式之一。而民眾在此過程,就可以將賣電的收入直接進自己口袋;並抵銷政府應推動再生能源,造成電價上漲的效應。只不過這在外國為相對主流的模式,在台灣因為地狹人稠及民眾基於方便性的考量,反而只有在中南部,比較有可能實現,此外,由於颱風地震等擔憂,民眾反而比較期待將風險,轉由業者負擔比較安心。且是相對弱的模式。而此種模式,也比較適合稱之為「民眾出資、民眾賺FIT、政府零補助、業者賺工錢」。(模式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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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全民綠能屋頂及內規,到底帶來了什麼改變?為何可以在固定優惠的FIT之下,卻反而能創造大家賺更多,卻沒有人吃虧的局面?

在整個獲利模式中,我們可以發現,民眾零出資,政府零補助,的確是固定的。但其中關鍵因素,就是租金與FIT之間的變化。亦即,在舊有模式(模式一)下,民眾的租金收入,可能會基於跟業者協商之緣故,有高有低;剩餘的與FIT獲利之間的價差,便是業者的獲利。

而新模式,若如政府所陳稱,會更增加民眾裝設的誘因,那可以推論,政府要求業者要將獲利的至少百分之十,分紅給民眾(「營運商應依其於投標單所填之售電收入回饋比例給予參與本案之房屋所有權人作為回饋金,其回饋比例以不得低於百分之十為原則 」),這應該會比原本的租金獲利更高。(這裡,也撇開民眾違建屋頂享有某種合法化空間的利益不談)民眾可以賺更多。

另外一個獲利者,就是在原本商業模式下,沒有角色的地方政府,現在卻也可以拿到百分三的回饋金了(「營運商應固定提撥百分之三比例之躉售電能收入予 直轄市、縣(市)政府作為綠電發展專戶之用,供直轄市、縣(市 )政府綠能發展推廣業務費用及地方回饋」)。

這也不禁讓人懷疑,若原本太陽光電的躉購費率,並沒有考量此種特殊發展型態,是固定的情況下,以前業者只要付租金,其他全賺;現在卻是,民眾與地方政府的獲利增加,但業者卻能夠如政府宣稱更有參與誘因,何以總量不變,對業者更有利?甚難理解也。此外,何以原本就應該透過公務預算,或者已經間接透過全民貢獻的再生能源基金,協助其推動再生能源業務,協助業者整合屋頂的地方政府,還可以拿此回饋?此一回饋的正當性為何,也並不清楚。在FIT可享受的利益不變之下,卻可以創造業者、地方政府、民眾全贏的商業模式,而毫無負面影響,甚難理解也。這也無怪乎,似乎假推動綠能屋頂為名,慷業者在原本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下應有獲利之慨,也導致這幾個月也有業者大幅反彈。(當然本文不否認,業者或許因為量大,或屋頂取得便利性提升,享受到某種程度的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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