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評:NCC網管,是戒嚴?還是「戒顏」?

2021-12-31 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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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通過NCC組織法修正案,賦予NCC監管網路之責,NCC立刻讓《通訊傳播法》捲土重來。圖為NCC主委陳耀祥。(顏麟宇攝)

立法院三讀通過NCC組織法修正案,賦予NCC監管網路之責,NCC立刻讓《通訊傳播法》捲土重來。圖為NCC主委陳耀祥。(顏麟宇攝)

告別二0二一年,透著刺骨的傷感,繼《蘋果日報》遭到搜索結束運營,《立場新聞》高層人員與藝人何韻詩亦被捕,何韻詩被扣押一日保釋,但《立場新聞》却宣布結束並遣散所有人員,香港本來就有限的「民主」幾乎宣告瓦解,而言論自由則進入加護病房,短期內甦醒無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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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民主無望,台灣言論自由壓縮

朝野政客自蔡英文總統以降,紛紛臉書發文力挺香港,却無實際助力,尷尬的是,幾乎同一時間,極為給力的立法院三讀通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部份條文修正案,賦予通傳會(NCC)新的職掌,包括網際網路傳播政策之制訂、法令之訂定、擬訂、修正、廢止及執行,包括網路內容分級制度等;NCC亦極有效率的立刻提出《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法》草案,預計明年中提送行政院。

根據該法,除了對大型網路平台,諸如DCARD、Yahoo拍賣、YouTube、Meta (Facebook)等,還特別增定「指定線上平台服務者」必須具備風險評估、風險管理、獨立稽核與推薦系統等項目,至於還有哪些可能屬於「指定業者」?曾被民進黨立委點名「是到了該關掉的時候」的PTT,是否在列?都備受關注。

「PTT還能活多久」?是第一個大哉問,NCC的網路監管會不會成為「網路戒嚴」?是第二個大哉問。這兩個問題,都還沒有答案,NCC主委陳耀祥的說法是「要管也不只管PTT」,言下之意,管的範圍只會更多不會更少;陳耀祥又說「絕對不是網路戒嚴」,這句話已經成為他的口頭禪,然而,對言論自由的惘惘的威脅却如烏雲罩頂,質言之,問題不在通傳法會不會變成網路戒嚴的血滴子,而是絕大多數網民不相信NCC不搞網路戒嚴。

民眾對NCC的不信任感其來有自。第一,NCC對換照發照,一貫遵從政治指導,關中天如此,誰家入主有線52台亦復如是;第二,NCC對既有電視的監管與裁罰顯然兩套標準,而雙標的基礎亦難脫政治指導,隨便舉例,三立報導賴神接全閣揆天現巨龍紅光不罰,中天報導禿子漢子燕子(三位市長候選人)合體,天現鳳凰展翅祥雲要罰;第三,最近台中二選區補選,國民黨候選人顏寬恒向NCC檢舉幾家綠媒政論節目對他無休無止的攻擊涉及不實且違反比例原則,NCC的解釋是「就像是某個藝人(王立宏)的婚姻事件,也占滿所有的媒體版面」,做為廣電主管機關,會把藝人婚姻之個人事務,比擬立委選舉公共事務,已屬不當,但不處理綠媒政論淪為唯批顏的「議顏堂」竟能如此理直氣壯,說明NCC雙標的基礎正是以政黨顏色為準據的政治指導。

20211230-台中市2選區立委補選30日晚間舉行政見發表會,國民黨候選人顏寬恒。(截自台中市選委會直播)
台中市2選區立委補選國民黨候選人顏寬恒檢舉綠媒政論節目變成不實訊息攻擊他的「議顏堂」,NCC以藝人(王立宏)婚姻事件比擬「眾所矚目」。(截自台中市選委會直播)

更重要的,NCC裁罰節目很大部份是以「假新聞」為由,包括前述的「祥雲」,那麼對顏寬恒的檢舉,除了是否不符比例原則之外,難道不該先確認相關報導和批評是否是「假新聞」?NCC却連問都不問。還有一個更鮮明的對比,年中疫苗奇缺之際,府院黨卯足了勁力擋BNT以為高端疫苗護航,綠媒政論節目包括立委在內的來賓多次指稱復必泰(BNT)是在大陸分裝,NCC查證確認為假,却以「查證不易」不罰,堪謂十二萬分體貼,是否真的難以查證?當然不!因為中央防疫副指揮官莊人祥幾乎在第一時間就澄清,沒有在中國大陸分裝的事,然而在民進黨「中央廚房」炮製後的「假訊息」,連指揮官陳時中都依樣畫葫蘆,在國會答詢時倒背如流,若只罰媒體當然不公平,不罰綠不打緊,陳時中迄今對他散佈假訊息一句抱歉都無。

NCC雙標紀錄不佳,民眾不信任感其來有自

官員造謠不罰不道歉,民眾有質疑與異議却罰,綠媒不罰而NCC眼中的藍媒却要罰到關,這樣的NCC如何取信於民?又如何讓人民相信NCC取得網路監管權柄之後,可以做到公平監管之責?親綠網軍或側翼製造的網路假訊息,NCC能不能管?敢不敢管?隨便舉例,蔡英文總統在公投前於臉書貼出的「反美豬」和「停建三接」三個「造謠哽圖」,NCC敢責令下架嗎?總統有權能造謠,反萊豬醫生蘇偉碩却要遭到約談,這樣的言論管制,能不讓人民心寒嗎?

民進黨蔡政府對管制言論的執著,讓人印象深刻,早在二0一七年,NCC就推出《數位通訊傳播法》,意欲管理網路內容,即引起極大爭議,比方平台業者負責連帶責任等,而根據法院的幾起判決案例,主旨多認為網路性質與傳統媒體不同,若提供服務的平台必須審查所有資訊並移除可能涉及他人權益的內容,「無異要求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扮演網路警察之角色,不僅有礙網路資訊傳布,更箝制其他網路使用者實現自我的言論自由」,但若平台已有明確證據確認訊息為假或侵害他人權益,則應予移除,這是平台的自律管理之責。準此觀之,若通傳法以之法課平台之責,甚至以行政權要平台移除訊息、裁罰平台,而不經司法認定,就是政府直接干預內容,這當然是對言論自由的傷害。

通傳法提出,疑慮遠超過肯定;沒想到中天被關台並轉戰YOUTUBE後,NCC立刻新提《網際網路視聽(OTT)服務管理法》草案,只要NCC認定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善良風俗,全部可罰,形同在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血滴子之外再加一道緊箍咒,可嘆的是,這個OTT專法還未經立法院三讀,不做新聞只播劇的愛奇藝已經被踢出台灣。

OTT專法沒過,數通法就再捲土重來,既要平台業者對提供的內容擔負法律責任,還要配合政府各種事項,包括:國家安全、資通訊安全、刑事犯罪偵查審判或執行、重大公衛或災害事件、使用者利益之維護…,差不多全包了,政府說什麼都得「配合辦理」,沒看到罰則已然讓人觸目驚心。揆諸NCC過去的「監管」紀錄,即使不是「網路戒嚴」,却難保不會「戒顏」─短期戒顏寬恒,長期戒政黨顏色;然而,這樣的立法是授予權力者揮刀所向處唯我獨尊,今日綠斬藍,明日呢?言論自由的根本,就是這樣一步一步摧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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