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居住權照不到的地方,眷村無力可回天

2021-12-07 05:30

? 人氣

屏東東港共和新村。(屏東縣政府)

屏東東港共和新村。(屏東縣政府)

屏東東港共和新村的悲歌與冤情,可說是台灣許多眷村遭受國防部非法打壓與迫害的一個縮影。東港共和新村過去十七年的陳情與訴訟,可惜國防部與政府不僅不幫忙,且成了欺凌的元兇與幫兇。

[啟動LINE推播] 每日重大新聞通知

民92年國防部開始辦理屏東東港共和新村之改建案時,是依據《眷改條例施行細則》第20 條規定:「原眷戶未達四分之三同意改建之眷村,不辦理改建。」國防部於民94年9月15日(令)公文指出:「屏東縣共和新村等七個眷村,未達四分之三同意改建之門檻。」已足以證明當時共和新村同意改建之原眷戶是131戶(佔74.86%),不同意改建為44戶(佔25.14%),未達四分之三同意改建之門檻。

民102年監察院的糾正文(國政0025號)已明白指出:「共和新村自民92年12月29日 至 民93年3月28日止三個月內完成同意改建法院認證數,原眷戶175戶,僅113戶同意改建(佔64.57%),不同意改建戶計62戶,同意改建仍未達四分之三。」並明文糾正國防部:「無視眷改條例之規定,在無任何法律依據之下,擅自延長法院認證截止日期至民93年4月19日。」所以自法院認證期限至民93年3月28日,再延至4月19日,甚至到9月15日,共和新村一直是未達四分之三同意改建門檻之眷村,所以不辦理改建,至為明確。

民94年10月20日前空軍防砲訓練中心寄發存證信函給東港共和新村眷戶稱:「台端居住眷舍係軍方列管眷村共和新村,該村現已配合眷改政策,達四分之三同意。對不同意改建之眷戶,其主管機關得逕行註銷其眷舍居住憑證及原眷戶權益,收回該房地,並得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此一存證信函誆騙同意改建已達四分之三門檻,並恐嚇不同意之住戶,將註銷眷舍居住憑證及權益,及將由法院強制執行等威脅手段。致使後來收到新增同意改建之認證書,而達到四分之三同意改建。顯見國防部刻意違造文書,強迫眷戶同意並執行改建。當時三軍聯訓中心及空軍司令部防砲訓練中心自製「改建意願表」,擅自更改為共和新村同意改建之原眷戶是134戶(佔76.57%),已超過同意改建之門檻,明顯涉及違造文書之罪嫌。

共和新村被註銷眷舍居住憑證後,眷戶曾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寧可採信國防部之不實說詞,而判共和新村的眷戶敗訴,導致原眷戶長期蒙受被註銷居住憑證的冤屈。國防部又將本案移請法院強制執行拆屋還地並繳納不當得利,導致原眷戶銀行存款遭凍結,有在外購置不動產亦遭法拍。據悉,全台灣的眷村有不少類似的案件,受害之眷戶們應依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針對違法濫權之國防部總政戰局、行政法院及地方法院之承辦法官,申請國家之賠償。

依據《大法官會議釋字第228號》之規定:「《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據此而有國家賠償之立法,此項立法,自得就人民請求國家賠償之要件為合理之立法裁量。《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前段:「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係國家就公務員之侵權行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一般規定。而同法第十三條:「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適用本法規定。」則係國家就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之侵權行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特別規定。」

我曾在軍中服役,看見軍中老兵們的孤獨與可憐。有很多老兵是當年在大陸被國軍抓兵而被迫去打戰,後隨著部隊來到台灣,在本島與離島駐防。當時生活困苦,又不准結婚,不准回鄉,又與大陸隔絕,精神之苦悶,難以言喻。有不少老兵退伍後,自謀生活,孤苦伶仃終老一生。我小時候曾見到一個退伍的老兵「老么」,在屏東農專校園當工友,他身材瘦小,又不識字,講話有濃厚的外省口音,我聽不懂,他住在一個自己搭建的簡陋茅草房,平時靠者學校的教官及工友們的接濟,逢年過節我父親請他到家裡來吃飯。我長大後才明白,這是家父對這位可憐老兵「老么」的一種關懷。這些台灣單身老兵們一生坎坷的命運與委屈,還來不及哭訴,如今已凋零殆盡。請問,國家對這群老兵們有無虧欠呢?

當初婦聯會及國防部所興建的眷村,是屬於簡易型的房舍,我小時候住過。家家戶戶沒有廁所,更沒有現代的衛浴設施,下大雨時屋頂還會漏水。眷村是給有眷屬的老兵們有個遮風避雨與安身立命之處,目前全世界,只有台灣有眷村,如今除了少數日式建築的眷村被保留之外,其他的眷村己幾乎完全拆除。現在少數不同意改建及拒絕搬遷的眷戶,是合法與合理之權利,卻被國防部霸凌,情何以堪!是這群眷戶「不當得利」,或國防部「不當迫害」呢?

歷任國防部長、參謀總長、政戰局長及退輔會主委,現任所有將領及退役將領們,包含藍綠所有政治人物,無人願意挺身伸援這群被迫害的眷戶們,無人願意為他們伸張正義,更無人願意傾聽眷戶們的心聲與冤屈。眷戶們陳情監察院,被退件;陳情立法院國防委員,音訊全無;陳情國民黨黨主席,毫無回應。陳情給馬總統及蔡總統,卻置之不理。我們不禁要問,這到底是一個什麼樣的政府!

現有政府的體制,照顧軍人與軍眷的最高層級應是三軍統帥蔡總統,其次應是國防部長。總統與部長的法定與道德責任是要盡最大努力去維護軍眷之居住權益,要妥善照顧軍眷之生活,甚至在法律上要主動找尋對軍眷居住權最有利之法律解釋。軍眷不是軍人,是百姓,今天的情況剛好相反,國防部對軍眷無情之打壓,法律上之欺凌,莫此為甚。以前戒嚴時期,警總權力很大,警總上級是國防部,所以國防部的權力更大。今天台灣已完全走向民主時代,為何國防部欺壓軍眷的權力依然無限大呢?

記得當年老兵們上街遊行抗議要返鄉,蔣經國總統跟宋楚瑜說:「你去跟老兵們說,只要我有一口飯吃,老兵們也有一口飯吃。」蔣經國與老兵們同甘共苦,命運共同體,感動了許多的老兵們。蔡總統及邱部長,請問你們有一口飯吃,軍眷有沒有一口飯吃呢?當他們被迫要拆屋還地,財產及存款被凍結,要被掃地出門時,蔡總統與邱部長你們在哪裡呢?如果蔣經國在天上知道眷戶們遭受到迫害的話,恐怕死也不會瞑目的!歷任國防部的長官們,捫心自問,你們對得起蔣經國嗎?

所謂的「居住正義」,在台灣已經討論很多年,但是卻未真正之落實。「居住權」被聯合國視為是基本人權之一種,是社會保障與福利制度,本應受法律與憲法之保障。所以,眷村之榮民榮眷對於房舍享有佔有與使用之權利。根據《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之第4號與第7號的解釋,所謂「適足住房權」(The Right to Adequate Housing) 是指任何人都有和平、安全而有尊嚴地居住在某處的權利。我們的政府及國防部是如何無情地打壓軍眷,軍眷們要被迫掃地出門,不僅喪失居住權,連起碼的尊嚴也蕩然無存。請問,國家對這群老兵及眷屬們有無虧欠呢?

民98年,立法院通過「公民政治權利」與「經濟社會文化」兩種國際人權公約,並由總統批准「兩公約施行法」。依人權公約的主張:「合法國民在國內有遷移往來之自由及選擇居所之自由」,亦即保障人民「適足住房權」,另外,人權公約第7號意見書也針對「強制驅逐執行」的法律程序應有特別規定,以保護遭強制遷徙的人民。然而,國防部在執行眷村改建過程中,涉犯不實文書及以威脅眷戶之手段,強迫眷村改建,後續對於不同意改建之眷戶,又以法律制裁之,有違法律程序正義,未依法行政,姿意妄為,嚴重侵犯眾多眷戶的「居住人權」及「財產權」,導致許多榮民榮眷面臨巨大的迫遷威脅及財產損失,請問這符合公平與正義嗎?

備註:我不是眷村改建的受害者,我是基於公義與同情,為這群遭受迫害之眷戶們發聲,盼政府及國防部能重視此一冤案,以人道與人權之精神,依據兩種國際人權公約,妥適處理與解決,否則全台眷村聯合到凱道抗議遊行,情何以堪。

*作者為自由評論人

關鍵字:
風傳媒歡迎各界分享發聲,來稿請寄至 opinion@storm.mg

本週最多人贊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