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減班休息(無薪假)法制化,建構勞資共榮雙贏!

2021-11-01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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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無薪假增加。(資料照,柯承惠攝)

疫情期間無薪假增加。(資料照,柯承惠攝)

壹、減班休息(無薪假)現況:

COVID19疫情期間,根據勞動部公布的統計資料顯示,實施減班休息(無薪假)企業家數、人數,曾高達4822家、5萬8731人。雖然政府實施紓困措施與振興方案,勞動部也積極由自有「就業安定基金」、「就業保險基金」對於減班休息的勞工,提供了「充電再出發計畫」等措施,但對於弱勢處境的勞工群體乃杯水車薪,仍造成生存困境的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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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班休息(無薪假)是資方(雇主)可因受景氣影響即可為之嗎!?確值學術界與實務界作深入探究。尤其,在疫情緩解後,是否會成為勞資不和諧的引爆點,實有必要未雨綢繆!

貳、減班休息(無薪假)實施遞嬗:

依據2011年10月31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已改制為勞動部)在立法院第7屆第8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針對我國當前就業市場「無薪假」之規範、現況、對社會影響及具體解決方案進行專案報告時明確表示:

「『無薪休假』不是法律名詞,更不是雇主可以恣為的權利。因景氣因素所造成的停工,屬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工資本應依約照付。雇主如片面減少工資,即屬違法,可依法裁罰新台幣2萬元至30萬元,情節嚴重者,並得公布其名稱。惟事業單位如因受景氣影響,致有停工、減產或相當虧損情事,為避免大量解僱勞工,造成更多社會問題,勉允與勞工協商,採減少工時並比例減少工資之方式(即坊間所謂之「無薪休假」)共度難關,惟仍不得逕自為之。」

另依據勞動部2020年7月1日勞動條3字第1090130635號函修正行政院勞工委員會2011年12月1日勞動2字第1000133284號函,提出「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13點說明,並制定「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分別就1.實施期間及方式;2.實施期間兼職之約定;3.新制勞工退休金;4.無須出勤日出勤工作之處理原則及工資給付標準;5.權利義務之其他依據;6.其他權利義務;7.其他特別約定事項;8.協議書修訂;9.誠信協商原則;10.協議書之存執;11.附則等共11要項內容提供範例,供勞資雙方參酌。

2021年5月26日勞動部為了穩定勞工就業狀況,推動「安心就業計畫」,由政府提供部分薪資差額補貼給減班休息勞工,以降低薪資減損對勞工生計的衝擊,協助穩定就業。

叁、減班休息(無薪假) 之簡析:

一、減班休息(無薪假)並非法律條文明文規範之名詞,用語並不統一:

1.行政機關:從上述分析,勞動主管機關有用「減少工時並比例減少工資」、「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也有用「減班休息」、「無薪休假」等用語。

2.司法機關:縱然在相關提及「無薪休假」的司法判決書,在用語表達上亦未統一,根據學者陳建文副教授、吳姿慧副教授的搜尋整理有「無薪停工」、「無薪假」、「彈性休假」、「縮短工時」,但以「無薪休假」最為常見。

3.相關法規:

  A依《就業服務法》第23條第1項前段:「中央主管機關於經濟不景氣致大量失業時,得鼓勵雇主協商工會或勞工,循縮減工作時間、調整薪資、辦理教育訓練等方式,以避免裁減員工;……」則是使用「縮減工作時間、調整薪資」用語。

  B依《就業保險法》第12條第4項及〈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8條:依《就業保險法》第12條第4項及〈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8條:「僱用安定計畫,涉及雇主與被保險人約定縮減工時及依其比例減少薪資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則使用「縮減工時及依其比例減少薪資」用語。

4.學者意見:

A劉士豪:「無薪休假」用語應是「減少工作時間」。

B韋文梵:「無薪休假」用語應正名為「縮減工作時間」。

C陳建文:「無薪休假」是「經濟性暫時停止主給付義務」;是「經濟性變更勞動條件」;常常形同是「經濟性終止(大量解僱)的局部實現」。

二、減班休息(無薪假)之定性與實務作為:

A學者見解:

1.陳建文副教授:

(1)本質上是雇主在面臨經營緊張時的一種應變措施,將「無訂單可供勞工工作但仍需支付工資」之經營風險責任,部分或全部轉由勞工承擔。

(2)事實上,「無薪休假」是雇主面臨經營危機所可能採取的經濟性僱用調整措施的「先行措施」,其「最後手段」是「大量解僱」。兩者均須要有合理性與必要性規範。

(3) 「無薪休假」牽涉大量勞動契約的公共性僱用管理問題,除了契約層面的規範處理之外,也應該要求雇主「依『法』行政」,就企業組織人事行政運作層面建構一套「行政程序法」,不應該被簡化為「個別勞工同意」看待之。

2.林佳和副教授:

(1)關於無薪假(No-pay leave or furlough)又稱減班休息,法並無明文規範。

(2)從學理上、德國社會法法制下概念來分析:(2)-1是指發生普遍性經濟原因或不可避免之事故。(2)-2非為特別企業危險與經濟危險之範疇。 (2)-3是屬暫時性的減少工作(停工)。

(3)減班休息(無薪假)須具有「法律保留」,並以社會法手段處理,不能任由雇主以勞動基準法第11條前3款事由終止勞動契約。(3)-1歇業或轉讓時。(3)-2虧損或業務緊縮時。(3)-3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3.吳姿慧副教授:

(1) 無薪休假(減班休息)自2009年1月實施以來,幾乎每個月均有企業通報實施,於我國勞動市場已非罕見現象,但僅於重大事件才受矚目。

(2)應以整體經濟情勢來作「僱用安定措施」之定位,即以企業有實施無薪休假(減班休息)短工制度之事實,且符合社會法之申請為企業得否申請工資津貼為要件,而非先以國家之整體經濟是否已經非常嚴峻再決定啟動。

(3)以僱用安定措施作為實施無薪休假時補貼工資常態性之制度,有其必要。

(4)以社會保險性質之「僱用安定措施」與社會福利性質之「安心就業計畫」,並搭配就業保險法之「充電再出發等措施」,即採多軌制度下方可發揮促進就業相互輔助之作用。

B實務作為:

依據勞動部 2020 年 7 月 1 日勞動條 3 字第 1090130635 號函「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之說明,

1.「無薪休假(減班休息)」不是法律名詞,更不是雇主可以恣為的權利。

2.是因景氣因素所造成的停工,屬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工資本應依約照付。惟事業單位受景氣因素影響致停工或減產,為避免資遣勞工,造成更多社會問題,才「勉允」事業單位實施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

3. 因疫情被政府機關宣布停業、停課者:

(1)致雇主事實上無法營業期間,勞工未提供勞務,屬不可歸責於勞雇任何一方,停業、停課期間之工資得由勞雇協商約定,每月工資亦不受基本工資之限制(惟原約定之例假及休息日或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2)致雇主事實上無法營業期間,如雇主要求勞工提供勞務,或採「停課不停學」,不論勞工是實際到班、或是採居家辦公,以遠距教學方式提供教學、聯絡處理事務等,因為勞工仍有提供勞務,雇主應依照原約定給付工資。且不得要求勞工排定特別休假或以無薪假抵扣。

4. 未被政府機關關宣布停業、停課者:

事業單位因爲疫情影響不能繼續營業,或是營業受到衝擊,上開情形勞雇如書面協商依無薪休假(減班休息)方式實施並通報勞工局者,每月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5. 雇主若基於經營風險判斷,採取自主停業,或採輪流出勤,即便員工不用上班,但雇主的工資履約義務還在,就仍舊必須照付薪水給員工。如確有受疫情影響不能繼續營業,或是營業受衝擊,可與勞工協商實施無薪休假(減班休息),並進行通報。

6. 實施以不超過3個月為原則。如有延長期間之必要,應重行徵得勞工同意。事業單位營運如已恢復正常或勞資雙方合意之實施期間屆滿,應即恢復勞工原有勞動條件。

7. 雇主未經勞工「書面」同意逕自排定「無薪休假(減班休息)」,係屬無效之變更,若因此扣減勞工工資,係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另如要求勞工補服勞務,致有延長工時的情況,如未給付加班費,係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皆得裁罰新台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肆、管見:

2010年獲得諾貝爾經濟學獎克里斯多夫.安東尼歐烏.皮薩里德斯(Sir Christopher Antoniou Pissaride)認為無薪假作為暫時性的策略,如果無薪假的實施經由充分溝通、且仍有給予員工足夠生活的津貼,並強制企業預先及事後給付無薪假其間的員工津貼,可以是「員工和企業雙贏」的一項制度。台灣「無薪休假(減班休息)制度」,確有祈使「勞資共體時艱」的政策宗旨。勞動部實施「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實有「勞資互信、勞資共榮、勞資雙贏」的政策目標。

惟綜合本文研究整理,「無薪休假(減班休息)」已牽涉勞資雙方契約基礎與權利義務變動,以及僱用安定性與社會保障問題。除了考量用語的統一性外,諸如:

(一)、資方正當發動事由與公正程序的制定。

(二)、促進勞資誠信協商的實施計畫說明要件。

(三)、公開資訊與必要資料獲得的權利依據。

(四)、勞資雙方信賴交易權義變動關係的法源基礎。

(五)、工資補貼制的預算籌措法源。

(六)、建立「辨識衡量標準」避免減班休息(無薪假)淪為雇主在淡旺季濫用「責任制」或以「經濟不景氣」為由轉嫁雇主應負經營風險責任。

(七)、配套司法審理制度的建構。

上述因皆牽涉勞資雙方勞動條件權義關之變更,甚至釐清主管機關擴張、限縮人民權義的權源、實施程序的公正性,建議應依憲法、中央法規標準法以及行政程序法相關規範,實有必要予以法制化,參酌德國等國外先進社會法體系,積極建構法體系,才是促進「勞資共榮雙贏」長治久安之道。

*作者為中山大學中國與亞太所法律組博士候選人、勞動部認證勞資爭議調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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