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具「修法權」?

2021-10-10 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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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學蘇貞昌院長拿撞球桿當簡介教鞭─法律條文有「得」字者屬訓示規定錯不了,有「應」字者屬強制規定則八九不離十。(資料照,柯承惠攝)

作者學蘇貞昌院長拿撞球桿當簡介教鞭─法律條文有「得」字者屬訓示規定錯不了,有「應」字者屬強制規定則八九不離十。(資料照,柯承惠攝)

筆者不才,斗膽學行政院小編幫司法院作梗圖,也學蘇貞昌院長拿撞球桿當簡介教鞭─法律條文有「得」字者屬訓示規定錯不了,有「應」字者屬強制規定則八九不離十。法官見解僅針對法無明文及不確定法律概念時,法不確定情形行政機關在比例原則下有裁量權,但產生爭議須受司法審查;反之,確定法律名詞行政機關務必依法行政,法院亦須依法審判受拘束,不能諸法皆空自由自在。立法院107年年底修訂法院組織法,將司法院製成判例程序改為參考德國法制設立大法庭,最高審統一法律見解,旨意在避免因不同法官見解導致歧異判決,造成當事人不公,提供下級審遵循俾減少判決撤銷及發回更審,縮短時程降低訟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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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知大法庭並非立法機關,無權造法修法,法條白紙黑字者,不能選擇性詮釋它強制或訓示規定,例如刑法之刑期,無加重減輕要件下法官僅能法定刑內量刑,不得濫指十年以上徒刑只訓示規定,可判五年或鞭刑。刑事案件,法律就告訴乃論的提告,裁判的上訴、抗告、再審,追訴權、行刑權、羈押、緩刑,都訂有確切期間及時效。民事案件除不動產所有權登記經大法官解釋不適用民法時效規定,也都有六個月至十五年的請求權消滅期限。查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消滅時效,乃與「法」俱來,法律所預定行使的「除斥期間」,是強固「不變期間」,除非戰爭災變,不得以任何行為加長或縮短,更不許以契約預先拋棄時效利益,也無時效中斷或不完成〈戰爭災變除外〉觀念。

民進黨對黨國體制深惡痛絕,其實應該說對國民黨的黨國一家超級不爽,因為它自己也正學的唯妙唯肖,民進黨踩到完全執政好地步,即全面清算鬥爭最大政敵,所有粉墨登場的轉型正義大戲,無一不針對清末民初人物蔣介石及LKK政黨國民黨陳年舊事,擬拆中正紀念堂蔣公銅像是其一,抄國民黨黨產其二,追繳黨職併公職溢領退休金其三。

會有黨職併公職現象,誠如民進黨愛狡辯的時空因素,只有國民黨高官有此「幸會」,青年黨、社民黨沒執政過,誕生在後的當今執政黨也來不及參與,打擊「亂象」因之格外肆無忌憚,日前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對此法令作成「極不專業」統一見解,荒腔走板不協調伴奏,可謂魔音穿腦司法噪音,筆者挑戰最高審荒謬見解,必有充分理由,僅陳述如下。

全銜《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屬法律位階之特別法,次於憲法而優先普通法,其條例第5條明文規定「依同條例規定重行核計退離給與後,有溢領者『應』由核發機關自條例施行後『一年內』,依條文羅列規定以書面處分令領受人返還之」。沒想到該「應一年內」強制規定,竟被最高行政法院硬掰成訓示規定,主持大法庭的「知名導演」是蔡總統表姊夫,即院長吳明鴻親兼審判長,故毫不意外,他連迴避假戲都不演,硬幹姿態昭然若揭。

參照行政訴訟法第88條規定,期間除法定者外,由行政法院或審判長酌量情形定之。反面解釋,法有特別規定法院審判長即無置喙餘地,上開條例既規定「一年內」,同條例第7條復強調「第5條所定返還規定,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不適用現行法律有關權利行使期間之規定」。特別法就特定事件訂的具體時效,大法庭可以再幫追繳公務員虛擬執行的「在途期間」及「猶豫期間」嗎?簡直荒唐離譜!工業區紅綠燈常見外勞「僅供參考」,莫非大法庭也要追繳公務員將執行時效當參考就好,別認真,這無異「公權力濫用」!

訴願逾期被行政機關駁回,人民只能摸摸鼻子認栽,提起行政訴訟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知悉〉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否則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想就教最高行政法院,逾期訴訟貴院會毫無懸念逕駁、受理抑或權衡准駁呢?法規明明規定核發機關自條例施行後一年內,有時效起算基準日及期間數字,該條例自公布日施行,即民國106年5月10日,顯然尚未執行之案件已皆時效消滅,大法庭竟認訓示規定罷了。

報載訟案當事人關中、焦仁和與救國團退休謝姓公務員,都因被追繳退休金而提訴訟,銓敘部「一年不具法律效果」主張遭台北及台中高等行政法院不允可,認定公文已逾法定期限即有公法權利消滅情事,判銓敘部敗訴。北高行及中高行依法判決絕對站得住腳,筆者至少十張違規罰單因超過五年行政執行時效而罹於消滅「爽快經驗」。

法律會規定刑事追訴與民事請求權時效,有其道理,一則不能讓當事人陷於久懸不決,換句話說法律不保護權利睡著的人,時過境遷證據佚失難舉證及不復記憶,社會新秩序必須維護,最高行政法院難道要當事人一輩子處在不定案狀態中,活在無限期債務追討陰影下,何況他們領的是有憑有據「法定給與」,受信賴保護、法不溯既往及「現行有效法」三重保障,法律已有明訂,且清楚淺顯易懂,憑什麼說三道四再作見解解釋推翻法律,為虎作倀幫「國家錢莊」助紂為虐討債,司法良知被狗咬了嗎?

民事各項請求權,超過法定期債務人仍可清償,債權人及法院則無權索討,刑法時效也都硬梆梆的。以上皆為被告和債務人「時效利益」,不容審判官恣意剝奪,這也涉及法安定性,法律頒布週知即有全國恪遵效果,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明令公佈,最高行政法院焉得胡亂自以見解凌駕。

舉筆者訴訟例,法官辯論終結訂宣判期日,竟無故放聆聽判決人鴿子,查民、刑事訴訟法及法院組織法皆規定「判決應宣示之」,立法機關且將諸多重要「訴訟行為」及「法律效果」附麗宣判庭其上,法律名詞有「應」字者,即無比例原則及裁量彈性空間考量問題,這是法界權威高層說過的專業話語。判決程式有「應公開」規定,乃硬性規定務必如此,而合法乃為生效相對必然要件,殊無違法無效之法律行為能透過判例見解轉化為「違法但仍有效」之理,判例將法律強制規定轉換成訓示規定,誠屬顛覆法理,畢竟判例充其量僅視同法令,其見解效力焉能凌駕法律明文,國內訴訟法學者論述亦認─「判決宣示程序為判決生效要件 」。

再基於憲法、行政程序法暨中央法規標準法所明示「法律優越原則」,係指行政行為不得與法律相抵觸之謂,此項原則含蓋規範位階之意義,即行政命令及行政處分在規範位階上低於法律。行政、民事訴訟收取裁判費,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以見解「超法律」侵害人民訴訟權及財產權,違法違憲至為明顯。  

*作者為退休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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