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誤載1866倍的毒品數量,竟不影響判決的司法奇案

2021-10-10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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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程序為法院審理,檢方職務為蒞庭(擔任國家之告訴人,代表國家訴追犯罪),該案公訴書明明記載「毒品原料達782餘公斤」為何法院書寫判決時會僅寫成419餘公克,而且是三位法官共同作成?檢方在收到該案一審判決,照理應詳閱判決內容,為何完全未發覺「毒品原料782餘公斤未記載?」並且「未察覺該毒品重大案件輕判明顯失衡,更決定未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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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近一世紀?雄高分院及最高法院痛批雄院該案

雄院該案自稱「誤載」及量刑無誤。接著請看雄高分院及最高法院怎批判雄院原審。該案原審兩位被告,其中一位張姓被告上訴。案經高雄高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204號撤銷改判,認為雄院原審「事實認定及主文之諭知顯有重大違誤」,並認為「非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可言,顯已嚴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改判上訴人張○龍有期徒刑11年(原審判5年10月),經最高法院駁回張○龍上訴而全案判決定讞。(以下筆者簡單整理,有興趣請連結該案二審三審判決全文。)

二審指正原審程序上謬失,認為根本不是「誤寫或誤算的問題」,請觀察這段正確之論理內容:

1.如該錯誤已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甚或已變更主文之內容,自非前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所稱之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不得裁定更正之。

2.若其對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認定錯誤,進而影響犯罪事實認定之正確性、主文之諭知亦因而產生違誤,其判決自屬違法。

比對雄院該則新聞稿,見其所稱「僅係誤載,不影響量刑?」多麼荒謬。或說高分院二審所言尚待商榷,那再舉該案經上訴三審(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037號,該庭可是現任最高法院院長吳燦為庭長,於109年4月1日任最高法院院長)之見解以示:

「刑事判決正本送達後,發現原本錯誤,係文字之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者,固得由原法院以裁定更正。惟其更正如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自不得以裁定更正之,倘逕而為裁定,應屬自始、當然、絕對無效。」更者,對該案雄院新聞稿說明:「行政意義之法院,本於司法行政權之作用,固得就案件相關資訊發布新聞稿,但不能以之補充或變更審判意義之法院就個案所為之裁判內容。」講的頗委婉,但明眼人一望即知。

司法改革之路有多漫長?《司法院釋字43號》為1954年12月29日作成,迄今近67年,該號解釋之源由係司法院《院字第1857號》解釋(1939/3/6),其解釋文:「刑事判決正本送達後,發現原本錯誤,不得以裁定更正。至此項錯誤如果確係『文字誤寫』,自可以通常方式更正之。」由此兩件司法院解釋,可觀察此類法院裁判之問題始終存在,更者已長達82年之久。

若以此觀察本件「該案(「誤載」二字)」,詳其始末,該案「雄院自稱誤載、裁定更正、未曾誤判?」、「雄檢認同誤載之說,未行上訴?」難道院檢頓然遺忘了公訴書及偵卷證原先所載的「782公斤毒品?」以此當深見「司法白色巨塔」之幽深隱弊,究竟有多少案件類此默默被淹沒在歷史洪流之中,怎能不令人感嘆?當民智已開,或許人民更應該覺得內心痛苦無比。

該案還有一個部分,也就是另一個共同正犯被告「楊○錦呢?」也是精彩異常,請留待下回分解。

*作者為執業律師、高雄律師公會第15屆人權委員會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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