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誤載1866倍的毒品數量,竟不影響判決的司法奇案

2021-10-10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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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透過觀察相差1866倍的毒品數量,點出司法改革之路漫長且艱辛。(示意圖/pexels)

作者透過觀察相差1866倍的毒品數量,點出司法改革之路漫長且艱辛。(示意圖/pexels)

前陣子,筆者撰寫雄檢檢察長親自行銷及呼籲社會大眾踴躍團購等事(拙文:從檢察長行銷私製香腸,論檢方熱愛作秀與法制觀念缺乏),該文或可查見檢方熱愛作秀,但是否問題僅存檢方?思考良久,筆者另撰寫近年一則高雄地區「院檢的司法案件」以供參考。懇請讀閱其中所涉「司法白色巨塔」各層面之細微問題,應可觀見司法改革艱辛且其道路漫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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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記載的毒品原料數量差距1866倍

「抓到782公斤毒品案件,法院一審刑案判決寫成419公克?」這種事情很難相信吧,偏偏就發生在高雄地院。奇怪的是高雄地檢接到法院判決卻未上訴?這到底是另有隱情,還是法官或檢察官都累了?該案經媒體揭露,雄院雄檢卻均宣稱只是「誤載」。準此,吾人可以深思「當782公斤毒品被寫成419公克,為何法院誤寫以及檢方未上訴?」這樣的關鍵問題所在。

雄院一審(106年度訴字第362號,以下簡稱該案),筆者用圖表說明: 

雄院一審(106年度訴字第362號)。(作者提供)
雄院一審(106年度訴字第362號)。(作者提供)

觀察以上圖表,初步計算後其查扣毒品數量相差「1866倍」,這樣會有多少問題,又其中之錯謬疏誤,要到怎樣地步才可能離譜至此?

越更正越離譜,雄院裁定更正的「事由」出錯?

一件毒品案,怎突然又變成「詐欺案?」。檢索司法院法學資料「雄院106年度訴字第362號」可查悉其裁判共5件(字詞檢索為9件),案由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相關「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及嗣後雄檢聲請之再審程序」等)。申言之,客觀觀察該案二名被告,所涉案件事實及犯罪行為應屬「毒品案件無疑」。而詳其判決,所涉法條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2條」。

「為何筆者要寫這麼詳盡?」請看看下面該案的「裁定更正」截圖:

該案的「裁定更正」截圖。(司法院該裁定網址:https://bit.ly/3kWhpdy;最後記錄日期2021.9.29)(作者提供)
該案的「裁定更正」截圖。(司法院該裁定;最後記錄日期2021.9.29)(作者提供)

「該案是毒品案件,而且是重大毒品案。」判決中均未談及被告詐欺事實或法條,或可證明又是一個「貼錯事由」的裁定更正。當然這個「事由錯誤」並非該案「裁定更正」之關鍵,畢竟更正內容才是整個案件的重點。但「原審認為判決所寫419公克無誤且不影響量刑,更基於此所為之裁定更正」,請問「該裁定更正」怎能不謹慎小心,但卻又犯此顯然易見的格式錯誤,誠心請教人民看了會怎們想?眾所皆知,法院裁判是公文,而公文的事由具有「重要性」及「公示效應」。舉例而言,被告(當事人)若所犯為「過失傷害罪」,突然被錯載成「殺人罪」,請問當事人或民眾看了想法會是什麼?顯然可以質疑該裁判的正確性及嚴謹性。

準此,該案連被告「犯案事由」都「明顯搞錯」,該裁定可是「該庭三名法官」所裁,難道三位法官於裁定發出之前,也都未曾看到?或許該案真的另涉詐欺吧?筆者只能鴕鳥式的這麼想著,然後嘆氣及感慨。這是一個非常重大的毒品個案,但法院卻是如此的辦案品質,實在非常值得吾人深思暨深省。

雄院「誤寫(誤載)」且不影響量刑?雄檢也認同而不上訴

懇請觀察雄院新聞稿(2018/5/13):「關於判決中所載第四級毒品扣案之數量『係屬誤載,並非誤判。』…上開誤載內容業於107年4月30日以裁定更正。)」該則新聞稿關鍵內容,在於「並非誤判」這四個字。但細心讀閱該新聞稿內容,談及法官一方面「認定其毒品數量數量龐大」,又寫「並非依照『419公克』之數量量刑」,再寫「誤載部分不影響量刑?」更寫到「該2人在海上尚未運抵台灣前即遭查獲逮捕,並未造成毒品對外散佈之情形,而量處被告張○龍有期徒刑5年10月。」以上幾點,只能說該新聞稿寫得非常用心,筆者點到為止,讀者再細細觀看該新聞稿及該案判決,以之比對實務上其他類似案例,大概可以理解筆者心中之痛。用比較簡單的說法,該案最後改判張男刑度加了一倍,或可見其飾之癥結。

那接下來討論,檢方表示認同而未上訴?雄院該新聞稿認為「量刑正確而無誤判」。問題是檢方為何未察覺有異?(起訴書查緝毒品782公斤可是檢方寫的)。

依法論法,雄檢未上訴之理由主要為:「案經該案屬於《運輸第四級毒品罪(K粉、782餘公斤)》其法定刑度為5至12年,準此被告楊男因坦承犯行獲減輕判刑4年,被告張男則否認遭判刑5年10月。檢方係認為法院該判決無違法而未上訴。」以上似乎合理。但舉實務類似案例,同樣《運輸第四級毒品案(麻黃鹼、502餘公斤)》澎湖地院2018年訴字第14號刑案判決共同被告6年至7年6個月,案經上訴雄高分院撤銷改判,但整體刑度仍較本案為高。

是以審酌「被告是否認罪、毒品性質、數量、流入市場對社會及民眾們所造成之危害等觀點」論證「量刑因素」,若以該案客觀觀察,併就該案上級審觀點認為「原審顯非誤寫、誤算」之理由,或可導出「誤載說」頗值思量。惟對雄院、雄檢此部分之檢討,可一併參閱監察院2019年6月17日之新聞稿提及該案「本案因楊○錦及檢察官未上訴而受輕判確定,國家公義受損。」

即判決中所記載毒品淨重,與「檢方公訴、偵審卷證」有極嚴重之落差。怎檢方收到判決卻覺得正常?怪哉!然後「雄檢(檢察官)卻未上訴?」

簡談書狀或裁判之誤寫或誤算

司法實務上的書狀、判決或檢方處分的誤寫誤算,例如:常見的錯字或數字打錯,此在所難免,筆者自己也會犯此錯誤。但關鍵在於是否犯了根本錯誤,也就是重大的違誤?越是重要的文書,例如公文、處分書或判決,對於內容正確性的要求越嚴謹,同樣的,如以判決論之,案件雖不分大小,對當事人等同樣具有個案的重要性,或就法益上仍有區別,也就是實質上涉及量刑或輕重權衡的問題。是以該毒品案觀察,782公斤餘之毒品原料,製成毒品流入市面所造成的危害不難想像,而法院送行檢驗報告為419餘公克亦屬正常,但關鍵在於「弄錯檢驗的標的」與「查獲扣押的原料標的」這就異常嚴重!二者差異何止百倍?

法庭程序為法院審理,檢方職務為蒞庭(擔任國家之告訴人,代表國家訴追犯罪),該案公訴書明明記載「毒品原料達782餘公斤」為何法院書寫判決時會僅寫成419餘公克,而且是三位法官共同作成?檢方在收到該案一審判決,照理應詳閱判決內容,為何完全未發覺「毒品原料782餘公斤未記載?」並且「未察覺該毒品重大案件輕判明顯失衡,更決定未上訴?

司法改革近一世紀?雄高分院及最高法院痛批雄院該案

雄院該案自稱「誤載」及量刑無誤。接著請看雄高分院及最高法院怎批判雄院原審。該案原審兩位被告,其中一位張姓被告上訴。案經高雄高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204號撤銷改判,認為雄院原審「事實認定及主文之諭知顯有重大違誤」,並認為「非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可言,顯已嚴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改判上訴人張○龍有期徒刑11年(原審判5年10月),經最高法院駁回張○龍上訴而全案判決定讞。(以下筆者簡單整理,有興趣請連結該案二審三審判決全文。)

二審指正原審程序上謬失,認為根本不是「誤寫或誤算的問題」,請觀察這段正確之論理內容:

1.如該錯誤已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甚或已變更主文之內容,自非前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所稱之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不得裁定更正之。

2.若其對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認定錯誤,進而影響犯罪事實認定之正確性、主文之諭知亦因而產生違誤,其判決自屬違法。

比對雄院該則新聞稿,見其所稱「僅係誤載,不影響量刑?」多麼荒謬。或說高分院二審所言尚待商榷,那再舉該案經上訴三審(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037號,該庭可是現任最高法院院長吳燦為庭長,於109年4月1日任最高法院院長)之見解以示:

「刑事判決正本送達後,發現原本錯誤,係文字之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者,固得由原法院以裁定更正。惟其更正如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自不得以裁定更正之,倘逕而為裁定,應屬自始、當然、絕對無效。」更者,對該案雄院新聞稿說明:「行政意義之法院,本於司法行政權之作用,固得就案件相關資訊發布新聞稿,但不能以之補充或變更審判意義之法院就個案所為之裁判內容。」講的頗委婉,但明眼人一望即知。

司法改革之路有多漫長?《司法院釋字43號》為1954年12月29日作成,迄今近67年,該號解釋之源由係司法院《院字第1857號》解釋(1939/3/6),其解釋文:「刑事判決正本送達後,發現原本錯誤,不得以裁定更正。至此項錯誤如果確係『文字誤寫』,自可以通常方式更正之。」由此兩件司法院解釋,可觀察此類法院裁判之問題始終存在,更者已長達82年之久。

若以此觀察本件「該案(「誤載」二字)」,詳其始末,該案「雄院自稱誤載、裁定更正、未曾誤判?」、「雄檢認同誤載之說,未行上訴?」難道院檢頓然遺忘了公訴書及偵卷證原先所載的「782公斤毒品?」以此當深見「司法白色巨塔」之幽深隱弊,究竟有多少案件類此默默被淹沒在歷史洪流之中,怎能不令人感嘆?當民智已開,或許人民更應該覺得內心痛苦無比。

該案還有一個部分,也就是另一個共同正犯被告「楊○錦呢?」也是精彩異常,請留待下回分解。

*作者為執業律師、高雄律師公會第15屆人權委員會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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