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推動政策還得看「黨政關係」

2015-01-01 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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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政府毛內閣要順利推動政策,還是得依靠立法院長王金平。(毛揆拜會王金平/資料照/吳逸驊攝)

馬政府毛內閣要順利推動政策,還是得依靠立法院長王金平。(毛揆拜會王金平/資料照/吳逸驊攝)

我國行憲之後,對於總統在憲法上的定位是否為虛位元首或享有部分實權,一直爭議不休。有學者認為我國「改良式內閣制」,其制度改良不在賦予總統部分實權,而在於調整行政院與立法院間責任關係,在憲法本文改良式內閣制之下,總統仍應為虛位元首。1997年修憲對總統職權的擴增,最主要是增訂行政院長由總統直接任命,無須經立法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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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憲後,憲法增修條文賦予總統若干新的權力,可分為常態性權力與非常態性權力。常態性權力以人事權與有限的組織權為主,但人事決定權僅是間接性的政治權力。新增非常態性權力主要有兩種,其一是緊急命令發布權,但仍須提交立法院追認,並經行政院長副署。其二是立法院通過行政院長不信任案後的解散立院權,性質上屬被動性的權力。

此一修憲結果,有學者採肯定總統享有正式實權之行政首長之見解:「形式上,有總統與行政院長作為雙行政首長;惟實質上,因為總統對行政院長有任、免全權,行政雙首長不存在權力來回擺盪的空間,行政院長也不再向立法院『負責』,故而成為總統實質上指揮行政的總統制。」

也有其它學者認為我國仍屬總統與行政院長分享行政權之雙元行政首長模式:「總統擁有覆議核可權、國安大政決策權、對行政、司法、考試、監察四院人事獨立任命權或提名權,行政權一分為二,形成雙頭馬車,雖然憲法第五三條『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的規定在形式上未修正,但由於本次修憲仍維持總統的國安大政決定權,因此不論是在實踐上或規範上,我國最高行政權的歸屬其實仍然是分裂的。」

參照釋字461釋字520解釋,行政院應依憲法向立法院負責之意旨仍與1997年修憲前憲法意旨相同,我國似乎偏向內閣制,但內閣制國家元首通常為虛位元首,現行我國總統權力可分為常態性權力與非常態性權力,且總統由民選產生,可見並非虛位元首,假設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長不信任案,總統可解散立院,因此行政立法一有爭議,總統只能被動解決爭議,換言之,總統缺乏主動解決政局紛亂的關鍵權力。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我國總統最多主持國安會議,無權主持行政院會議,體制上無正式管道取得政務資訊。

整體而言,我國憲法下的總統其實僅能在行政院長的中介下,間接地控制或影響行政權的運作,並無直接支配行政權,被動性解散立法院使得總統之權力變質為非常態性權力,總統並無解決立院與行政院間政治爭議的武器。

觀察我國現行體制,立院實際掌握政策主導權,誠如之前的美牛議題,立法部門修法阻美牛於境外,而行政部門無法有進一步作為,顯示我國憲政體制鐘擺於立法部門。簡單來說,臺灣特殊的體制,在於總統沒有正式的制度取得政務資訊,加之行政部門施政空間受制於立法部門,假使總統想強力主導屬意的政策,立院雖然也是執政的多數黨,但由於立院在特殊情況例如與總統的政策偏好不同,這類特殊情況的行政立法對立容易發生立法院阻撓行政部門的法案,嚴重者導致政府空轉。

總統無正式體制上主動制衡國會的權力,行政院也無能力制衡國會,就現況而言,掌握立法行政的執政黨如要行政立法運作和諧,就得回歸執政黨的黨政關係溝通順暢,但現況馬政府的黨政關係特別是王馬關係的不合,接下來的任期內,如果黨政關係持續不順,馬政府如還想推動屬意的重大政策恐怕難以實現。

*作者為文字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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