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建山專欄:正引起國際側目的「臺灣風險」

2014-12-31 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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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高速公路ETC案到高鐵、101股權案,政府顯露出的「國有化」傾向,成為「台灣風險」,會嚇退所有投資人。(資料照片,余志偉攝)

從高速公路ETC案到高鐵、101股權案,政府顯露出的「國有化」傾向,成為「台灣風險」,會嚇退所有投資人。(資料照片,余志偉攝)

「臺灣風險」(Taiwan risk),由於美國華爾街日報2014年12月初日,一篇警告全球投資人必須注意的社評文章,倏忽引起國際社會的莫大正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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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關心臺灣的國際社會 一記重棒震赫


在國際經濟學及國際政治經濟關係發展過程中,無論國家政府或國際投資人,一向重視個別國家的「政治風險」、「經濟風險」及「社會風險」,這三大風險對跨國投資及跨國經營的挑戰與殺傷力,無一不遠勝於任何一種「商業風險」,因此一向是國際經濟社會,以至產業廠商企業在追求國際化及全球化政策中的最為敏感的忌諱。


而在過去將近二十年間,漸漸浮現且越來越趨明確化的「臺灣風險」,是三者的綜合體,也是國際投資人最為優先退避的一種國際直接投資風險(IDI or FDI)。這次華爾街日報的點破,不啻是給予長期看好臺灣未來的國際投資人一記重棒震赫,也同時讓已然嚴重泡浸在「祇有民粹、沒有法治」氛圍卻毫無知覺的濫情政府官員與理盲社會大眾,一個劇撼驚醒,讓大家都知道「臺灣風險」的危險性。


「臺灣風險」的核心變數,其實指的就是一切可能「國有化」與「共產主義化」的風險。


臺灣社會的激進行動


也就在過去的兩三個月時間,臺灣社會正陷入激進的推動行動,想要把已然相當成功BOT的高鐵、臺北101、高速公路ETC,全面「收歸國有或國營」,也想要將既已完成民營化的公營銀行、財務機構、公用事業,也都努力「收歸國有或回復國營」,而在十月「滅頂行動」的民粹大纛之下,則更加激進地,把商業銀行的「民間商業依契約規範而營運的行為」強制終止對特定企業的民間聯貸合約,乃至對於完全是純粹民間企業的味全公司等,都要予以「社會共有化(共產化?)」或「社會共同經營化」,無一不是長期以來國際經濟社會既有定義的「準國有化」行動與作為;而事實上,早在十數年之前,陳水扁的綠朝主政時期,就曾經以「公司代表人社會主義化」政策,把所有上市上櫃公司都予以「高比例社會共有化」其所有權與經營權了。


這幾個方面激進的行動與發展,所引起國際經濟社會極其嚴肅矚目的重點是:究竟臺灣是否正在進行,最令全球投資人恐懼的,所有投資營運都有被「充公」、「沒入」之虞的「全面國有化」(totally nationalization)或「準全民共有化」(quasi nationalization)之「國家體制大革命」?


1970年代的「被國有化」政治風險經驗


1970年代聯合國基於人道理由,以共同協議及共通輔導方式,促進並誘使先進經濟社會「以投資替代救援救濟」、「以給釣竿取代送魚的國際幫助」策略,透過民間企業機構組織,將先進國家的資本、知識、技術、裝備,更有效且普遍地移植到後進或貧窮國家,以消弭先進與後進的財富落差、知識落差、能力落差、及「社會進步成長落差」,但是,聯合國這一善行,並不能完全化解各個國家「民族主義」、「自我封建閉鎖主義」的頑抗與排斥,時時發生各種型式樣態的「沒入」、「充公」、「收歸國有國營」等極端國家主義事件,以致變成為當時幾乎是所有「國際資本移動」、「國際技術移轉」行動的最大夢魘。


1980年代先進國家俱樂部OECD所決議的「跨國企業對外投資準則」之制定,無非就是致力於減除,這種夢魘式「被國有化」之政治風險的一種最起碼協力防範機制。


臺灣三個大倒退發展


在臺灣,自25年前開展「鎖國自閉」經濟政策,其內涵作法,與1970-80年代跨國企業投資營運所定義的「國有化革命」風險,極相近似。


臺灣三個方面的大倒退發展,尤其最為鮮明,也最傷害國體制度的既有取向,乃至臺灣在國際社會之應有國家形象。


第一是,在1990年代順應全世界「政府再造瘦身運動」(government re-inventing 或privatization),及其所引申的PPP、PFI促進發展策略趨勢,臺灣也因此採行配合措施,大力推動了「公營事業民營化」、「公共投資、公共建設民間參與(private participations)」、「公共事務委託民間辦理(public affairs outsourcing)」,尤其是後二者的積極運用BOT與PPP式之政府採購及其委辦案,其對社會進步及民間經濟發展效益,最為重大。


然則,卻因為最近幾年社會民粹壓力高升,加上政府官員的「不放心又不甘心」情結,以致政府部門除了在招商、投標階段(entry level)作了相當高度「反市場」的公權力介入之外,其在個別BOT與PPP的營運(process)及退場(exit)階段,管轄主政機關也往往就動輒以「單方面破毀」方式,直將既定BOT與PPP合約所依準的「公民夥伴關係」機制,強制回復為「政府轄屬關係」型態機制,讓整個BOT與PPP合約的基本屬性完全變質,政府這種「根本破毀民事合法契約規範」、「政府公權力過度侵入式干預個案所有權、營運權獨立性」的結果,當然使得在臺灣的各種「民間化」(privatization)實案,每都「無法成功」。


尤其是,最近針對臺北101、高鐵及ETC的「國有化」及「回復國營」之企圖作法,更是嚇退了所有「被促進參與」的國內外投資人。


這也正足以有效解釋,為何在過去這20年間,中央及地方政府所主導、主辦的公共建設促參案件,最繁多時期曾經為數高達1,750餘件,然則,到了2014年中,竟然銳減到僅剩1,000餘件,而且幾乎都祇是以地方型小規模案件為主,其較大規模、較長營運期程的國際性或跨國性「民間參與」案件,幾乎已都蕩然悉告退卻的最主要原因。


霸道占有並干涉「私有財產」


第二是,幾乎絕大部分業已完成民間(營)化(公股占比少於50%)的既往國公營事業體,政府竟然可以在屈從於理盲民粹的高亢聲浪之下,就貿然動用起了,唯在1950年代僅英國政府所曾經採行過的「黃金股」條款規定,針對若干具有較高社會能見度的「既已民間化企業」身上,竟完全無視於自由民主政治社會體制的「多數為決」基本理則,率爾運作起「黃金股一票否決權」的絕對共產主義機制作法,極度霸道地占有了「私有財產」,並干預「民間化企業的自主經營權」;隨同「黃金股」機制而來的是,制訂了唯共產主義經濟社會才特有的「勞工董事」體制,深度破壞民間企業「私有財產權自主性」及「事業經營獨立性」基本理則,使其根本喪失在「自由開放市場」的「自由開放競爭」能力;其結果,當然使這些公司企業,變成「披著民間私產的羊皮」其實是「國有」更是「國營」的事業。


侵入式剛性干預民間企業自主經營權


第三是,即使對純粹民間企業的投資營運,政府也越來越想方設法,要「深度」地以公權力「侵入式干預」,其所有權的自主性及事業經營的獨立性:一是在法制上強制民間企業資本公積逾40%者,必須強制分配或予以施課重稅,重創企業永續存活能力及合理規模發展(正是臺灣鮮見百年企業的原因之一);二是正在醞釀要將「企業社會責任」(responsibility)入法,使「任意性」變成「強制性」規範;三是擴大推動「獨立董事」制,強制適用於所有上市上櫃公司法人,賦予「毫無所有權在手」、「亦不具所有權人代表性」的獨立董事,可以擁有「近似否決權」的超級權柄,等同於將上市上櫃公司企業通通視同為是「公有事業」或是「全民所有企業」,予以類似社會主義經濟體制中之全民所有的「社會公司」對待。


2014年11月下旬,竟藉著「滅頂行動」的民氣可用,財政部更「異想天開地」要強行置換原本味全公司法定「所有權人代表」之四席董事,由「社會公益人士」擔任。這種強行置入「非投資人代表之董事席次」之作法,除了既往舊蘇維埃以及改革開放之前的中共政權外,根本沒有哪個自由開放市場民主政治國家,曾經有過類近的前例可援。


「臺灣風險」的封鎖效應及封殺效應


質言之,以上這種種「公有化」行動,幾乎都帶有極其濃厚的「共產化」意涵;實則,當任何一個國家政府,竟以政策行動及行政措施「否定私有財產的自主性」之時,各該國家的治國體制,距離「否定財產制」的共產主義經濟社會,已然不遠矣。


像臺灣這樣子越來越發傾向高度「自我鎖國」的經濟社會,竟又無端擴大拉高「共產主義社會化」的步調與作法,對於未來要繼續吸引投資營運,無論是本國資本,乃至吸引外人投資及跨國經濟機構(包括跨國企業在內)的直接投資營運,都絕對祇會發揮更大更深的「封鎖效應」及「封殺效應」,這種前景效應早在蘇聯70年、中共60年的實際驗證,乃至於北韓共產主義經濟體制的現實狀況中,固可以清楚看到。


是則,在這種機制環境之下,「臺灣風險」所營造出來的國際營商條件,怎有可能會變好?


成為「盡吃大鍋飯」的極左共產主義國家?


尤其是,在十一月中旬忽有法國大左派經濟學者皮凱提來臺宣講《新資本論》的根本謬誤加持之後,則在臺灣經濟社會上,一直加碼向左傾倒的激進吶喊民粹,以及經年援以為實際政策推動的馬英九政府當局,會否更因此而益發不計毀滅性後果究有多大地,更加偽善理盲濫情地,持續把臺灣原本已經步入自由民主市場經濟正軌的「國體制度」,顛覆性大翻轉成為激越的極端社會主義國體,甚至於是在對岸中國已然全面性「共產主義資本主義化」的同時,卻讓臺灣「資本主義共產主義化」地,一股腦墮落成為「祇會盡吃大鍋飯」的真正極左共產主義國家?

*作者為財團法人環球經濟社社長兼公共政策研究所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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