盼凶手真心道歉,卻換來一句「我有法律緘默權」…律師看司法失衡:被害人求「平等」最難

2021-08-31 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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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歷鄭性澤案再審以後,徐承蔭才體會到被害人在制度上的弱勢。就刑事訴訟設計來說,由檢察官攻擊、辯護人(被告律師)防禦、再由法院判斷被告有無犯罪,法庭上的檢察官、律師、法官三者皆是以被告為中心的存在,被害人則由檢察官「代言」。這般制度下,若是檢察官不攻擊或不認真攻擊就容易導向被告無罪,若是檢察官選擇不上訴,被害人也沒有其他要求上訴的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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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3-犯罪被害人專題配圖,信義區基隆路一段興隆國宅,屋齡老舊住宅區,孤獨孤單,椅子。(顏麟宇攝)
被害家屬渴望司法能實現正義、卻往往在過程裡受盡二次傷害(資料照,顏麟宇攝)

法院判刑講求無罪推定、證據完備,因此被告一方可以聲請各種證據調查,被害人卻是在制度上隱形的存在,一切都是檢察官說了算──在台中牙醫診所命案訴訟裡,鄒女士與徐承蔭就曾經主張過凶嫌的精神鑑定應該要由第二家醫院進行、必須慎重,但當檢察官不做、法院也覺得沒必要,就被略過了。

「要當稱職的被害律師比較難,被告這邊有很多權利,但被害人只能陳述意見、或要透過檢察官主張……」徐承蔭嘆──被害人能在法庭上被看到的時刻只有身為「證人」的時候,若被告否認犯行,被害人就可能需要以證人身份出庭、被法官與檢察官傳喚,但徐承蔭也碰過極荒謬的事,是一起擄人勒贖案,被害人相當害怕被告、不敢出庭,最後卻遭法官「拘提」。

「他就在路邊被廂型車押走,上法庭會看到對方,今天法官要傳你,你敢來嗎?他等於第二次被妨害自由,還是合法妨害……被害人在偵審過程的二次傷害在這裡。」徐承蔭說。

明明就是犯罪被害人,在法庭上卻沒有自主權,法官要你來就不能不來、再害怕都必須來,這在徐承蔭看來是很大的問題:「你可以想像一下,如果是先生被殺,每次收到傳票想到先生被殺的事情,那痛可以想見……甚至有些性侵殺人案件會有死者照片,你把死者照片打在牆壁上,家屬看到可能就崩潰了……」

也因為被害人在訴訟設計上是相對弱勢的一方,有些被害人會覺得不要出庭、讓法院去判就好,也有被害人覺得出庭沒有任何意義:「我出庭,我先生會回來嗎?」在徐承蔭看來,法律必須賦予一些程序讓被害人可以決定要不要出庭,有些人可能很想到法庭討公道、但也有人不想來,到目前為止,刑事訴訟設計對被害人都是相當不友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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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司法難以顧及被害人的心情時,徐承蔭身為律師就是想多做一點:「我們可能是律師跟客戶的關係,但回到『人』,是要有溫度的。」他深知,所謂「被害」不是只有當下而已,後續的記憶會不斷拉長、延續精神上與心理上的傷,看不見的傷更是傷。

例如一位命案倖存者,在徐承蔭看來她等於是「被殺了兩次」,不只看著陌生人突然揮刀殺人、自己身中多刀氣管破裂差點死亡、甚至也見證他人被殺死的瞬間,因此有相當嚴重的創傷後壓力症候群──這段經驗她完全無法靠近陌生人、到律師事務所都要戴帽子,明知道眼前的律師跟凶嫌不一樣,她很怕陌生男性,說話時手會蜷曲會顫抖、抖著說:「徐律師,我以前不是這樣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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