盼凶手真心道歉,卻換來一句「我有法律緘默權」…律師看司法失衡:被害人求「平等」最難

2021-08-31 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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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佳瑩補充,能陪在被害人與家屬身邊的最好是兼具社工、法律扶助技能者,例如曾有一個孩子被褓姆虐死的案件,當檢察官要解剖時,悲痛的媽媽就不太能理解:「孩子都死了,為什麼還要切開他身體?」這時如果有人能在身邊解釋為何要解剖,家屬心情也會比較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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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重要的是,徐承蔭認為被害人在司法上需要的並不是「保護」,而是「賦權」:「與其給他『保護』不如給他權利,不是國家幫人民決定什麼,是人民會自決定他要什麼。」目前被害人就是由檢察官代言,但有些會找律師、有些傾向自己面對、有些想找社工陪伴,徐承蔭希望被害人能有選擇的權利。

這見解,似乎也反映在2021年《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草案新增條文第40條,讓被害人至少可以決定找誰陪同出庭:「犯罪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社工人員或其信賴之人,經犯罪被害人同意後,得於審理中陪同犯罪被害人在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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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不是要取得多大的權利,只是希望跟被告有『平等』的地位。」(資料照,柯承惠攝)

更重要的是:「被害人不是要取得多大的權利,只是希望跟被告有『平等』的地位。」以找律師為例,重大刑事案件的被告都強制要有辯護律師、國家法律扶助制度也會讓被告一定有律師,但被害人若還想請律師,法扶就要審查被害人財力──林佳瑩可以理解審查制度是要確保國家資源會用在「弱勢」身上,但她也說,以受害人角度肯定希望能在司法上至少被「公平」對待,這種心情無關乎被害人家裡是否有錢。

2021年8月30日,台中牙醫診所命案民事判決出爐,也反映林佳瑩擔憂的問題──法院認為遺孀鄒女士有王醫師遇害後的400萬元保險金、遺產與存款,認定凶嫌不需支付王妻扶養費與後續癌症治療費用,對此徐承蔭以聲明稿回覆,如果遺屬維持生命所需還要蝕其財產老本,而王醫師生前的遺產與保險金,依最高法院見解,應以被害人存活時來判斷,怎能說「財產足以維持生活」?能否與被告一樣能受國家保障請律師的權利,亦是遺屬遺憾──鄒女士曾致電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詢問能否幫忙請律師,協會卻回應經費不足、無法撥付經費支付二審裁判費,徐承蔭對此想法是:「我們期待國家能挹注更多的資源給犯罪被害人,司法天平不能失衡。」

另一不平等在被害人隱私,徐承蔭記得曾有一個案件的最高法院新聞稿他一看就覺得怪怪,被告的名字是「某○○」、被害人卻是以全名呈現出來,這種呈現方式會讓家屬深深不平:「為什麼被告可以匿名,我卻要寫全名?」後來徐承蔭就寫陳情信給司法院了。如今法官也會注意到被害人隱私問題,雖然這勢必改變一些法院現有習慣,徐承蔭盼法院能理解:「被害議題很簡單,一句話,『如果我是被害人』──當你這樣想,就全部都會豁然開朗了。」

當一起令人悲痛的社會案件發生,或許大部份的聲音都是辱罵加害人、同情被害人,但在喧囂過後,被害人也往往只能獨自面對司法困境、制度的不平等,就如徐承蔭所說:「犯罪行為人大家都關心,被害人卻無人問津。」如何讓制度符合被害人,徐承蔭覺得最基本的還是要讓被害人「復原」其權利,他需要資源就給、不需要也OK、但國家至少要有管道能給資源,被害人與加害人雙方的資源能夠「公平」是正義最基本的第一步,而那步,國家尚未走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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