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宏達觀點:法院對於「科學證據」需要一場思辨之旅

2021-08-10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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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應當全盤接受「專家」主張

在我國司法實務,筆者於2014年任職高檢署檢察官受理一對母子申冤殺人案件,參酌美國國家科學院前述報告,才得以解開齒痕鑑定一直被認為是「科學證據」的迷思,並委託刑事警察局以最新技術重啓DNA鑑定,順利為受刑人聲請再審,推翻三審有罪確定判決予以平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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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法院不應當全盤接受「專家」提出的所有主張,專家證人之證言也必須符合其專業領域的「科學知識」,才能採為證據;法官應當審查、區分「描述性主張」與「推論性主張」。

對於以如何具體標準判斷科學證據的可靠性,根據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提出「科學知識」標準來判斷科學證據的可靠性,認為應考慮下列5項因素:1.專家提出的方法或理論是否可以通過實驗證明、2.專家提出的方法或理論是否經過同行的評價或被發表、3.專家提出的方法或理論如已在實際中運用,這一方法或理論的已知或潛在的誤差率為何、4.專家提出的方法或理論是否有持續存在的標準和控制、5.專家提出的方法或理論是否被科學界普遍接受。審判中自應對所有證據進行全面的分析和客觀公正的評價,不應盲目相信任何一種科學證據。

台灣司法精神鑑定曾有重大爭議

我國司法實務上在精神鑑定方面亦曾發生重大爭議,以社會矚目的「弑母案」為例,台灣高等法院於2020年8月20日〈108(2019)年度矚上重訴字第32號刑事判決〉,敘及「依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鑑定綜合研判結果認:本案行凶型態屬使用大量甲基安非他命致甲基安非他命中毒(凶嫌之尿液測得甲基安非命1447ng/mL)精神喪失、瘋狂殺人之結果」,並認與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二者鑑定結果明顯歧異」。

惟按,法務部法醫研究所主要職掌為死因研判及相關毒化、DNA鑑定,該所負責解剖的法醫師係「病理專科」醫師,並無「精神專科」醫師資格,亦未受法院選任或囑託對於被告做「精神鑑定」,而法醫師回函意旨係針對桃園地院有關傷勢及凶器等問題,參考該所毒物化學鑑定書,綜整說明造成被害人傷勢及死亡的原因,亦即其重點在於兩者關聯性的問題,判決理由摘取其中部分文字,而將法醫師對於「死因研判」之「推論性主張」,認定為對被告「精神鑑定」結果,實屬重大誤解。

20200501-國民黨書記長蔣萬安1日召開「慟!怒!殺警判無罪!司法思覺失調症確診!」記者會,並擺放「精神鑑定務求務實,免死金牌切勿濫用」標語。(顏麟宇攝)
國民黨立院黨團曾開記者會批判刑案精神鑑定結果,記者會中並展示「精神鑑定務求務實,免死金牌切勿濫用」標語。(資料照,顏麟宇攝)

本案經高檢署檢察官上訴最高法院後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2021年7月14日〈2020年度矚上重更一字第1號刑事判決〉予以辨明:「法醫研究所之法醫病理醫師係單純依據被告之尿液及毛髮毒物檢驗結果,依學理上毒物(甲基安非他命)長期濫用者之精神狀態,說明本案有『精神喪失式的瘋狂殺人之行為模式』,惟其非精神專科醫師或具有司法精神醫學之背景,亦未進行兇嫌精神狀態之鑑定,被告是否有足以影響意識能力與控制能力之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等生理原因,既事涉醫療專業,仍需由精神醫學專家為鑑定,故法醫研究所上開函文綜合研判意見所指『本案行凶型態屬服用大量甲基安非他命致甲基安非他命中毒精神喪失、瘋狂殺人之結果』等情,無足作為被告於案發時精神狀態之依據。」始屬正解。

科技偵查法草案內容側重偵查之便捷

最後,對於運用GPS等新興科技偵查手法,最高法院於2017年11月30日〈106(2017)台上3788號判決〉即揭示:「本院期待立法機關基於強制處分法定原則,能儘速就有關GPS追蹤器使用之要件(如令狀原則)及事後之救濟措施,研議制定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及實體真實發現之法律。」

最高法院院長吳燦亦撰文呼籲應予立法規範,認為警察為獲取資訊為目的,而侵入私人車輛裝置GPS偵查而言,顯已構成財產權及隱私權之侵害,而成為一種新型態的強制處分類型,自應「法律保留」,程序上亦應採行「令狀原則」,惟最高法院判決至今已近4年,此次《刑事訴訟法》之修法仍付之闕如。

法務部雖積極研提「科技偵查法」草案,強調「偵查機關的科技武器平等」,但內容側重偵查之便捷,反而啓人疑慮。誠盼司法院、法務部摒棄本位主義,以保障人權為念,以建立法制為重,開誠布公,力謀立法解決之道,共創雙贏,始屬人民之福。

*作者為高檢署主任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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