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宏達觀點:法院對於「科學證據」需要一場思辨之旅

2021-08-10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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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為GPS等新科技辦案提出法案,但內容卻偏重辦案便利性。是意圖。(資料照,美聯社)

法務部為GPS等新科技辦案提出法案,但內容卻偏重辦案便利性。是意圖。(資料照,美聯社)

報載司法院提出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行政院以「加註意見」方式通過。雙方對於草案中鑑定制度最大的歧異,在於司法院提出刑事訴訟法草案中增訂「測謊之結果不得作為認定犯罪事實存否之證據」,但行政院則「加註意見」認為不宜在法條中訂定「測謊鑑定結果無證據能力」之規定,「宜由法院於實務個案中認定逐步發展形成見解」,預料法案在立院審查時勢必再度引起一番論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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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此次修法,係為解決司法實務因測謊違失而造成冤案之問題,釜底抽薪,直接砍掉測謊鑑定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能力,立法目的固屬良善,然而司法院此次僅就測謊問題修法,似乎仍嫌保守,不夠宏觀,為達成保障人權之使命,理應邁開大步前行,徹底解決當前司法實務鑑定諸多問題,尤其是對於存在已久有關「科學證據」的迷思與誤謬。

法院應摒棄科學必然為真的看法

首先,法院必須善盡「守門者」的職責,認知科學證據的有限性,摒棄科學必然為真的看法,對於科學證據進行審查。

以「齒痕比對」鑑定為例,過去鑑定單位曾認為準確度高達99.99%,但根據美國國家科學院(National Academy of Sciences,簡稱NAS)2009年針對美國鑑識制度提出檢討報告《美國提升鑑識科學:前進之路》,即明確指出「齒痕比對」無法計算其機率。蓋皮膚上之咬痕會因時間之改變及皮膚的彈性而產生變化,咬痕表面的不平整性、膨脹及癒合,這些特性會嚴重地限制法醫齒科學之有效性。同時,還存在一些實際困難,例如一些照片的失真及嫌疑犯的齒列因時間經過的改變,會限制比對結果的正確性。

美國法醫齒科學會後來為回應社會批評的聲浪,修正指導原則,明定:「所有表示毫無疑問或無條件指認犯案者的用詞,全部禁止使用。」根據美國國家冤案登錄中心報告,至少已有24人因DNA鑑定不符或錯誤的科學證據而被平反之案例。

無獨有偶,日本司法實務因DNA鑑定開啟再審程序,最後宣判無罪之案件,最著名者為「足利事件」。

本案判決有罪確定後,被告以有DNA鑑定之新證據為由向第一審法院提起再審,遭第一審法院駁回,第二審法院則鑒於本案DNA鑑定之重要性及其理論與技術之發展,命2位鑑定人再鑑定,因鑑定結果認自被害人衣物取得之精液DNA型別與被告不符,而於平成21年6月撤銷原裁定開始再審,並裁定停止被告之執行。

新北市警察局建置DNA鑑定整合AI分析系統,主動逐案聯繫失蹤人口家屬建立DNA樣本,大幅增加失蹤人口的尋獲數量及效率。(圖/新北市警察局提供)
以新一代的DNA檢測技術檢測舊案證據,可能會得到不同結論。示意圖。(資料照,新北市警察局提供)

再審裁判所於平成22年3月,以該抗告審之鑑定結果相當可信,而原鑑定就其實施之方法、技術,在科學上足以信賴之方法等尚有疑義,而排除原鑑定書及以該鑑定書為前提之自白,判決被告無罪確定。

法院不應當全盤接受「專家」主張

在我國司法實務,筆者於2014年任職高檢署檢察官受理一對母子申冤殺人案件,參酌美國國家科學院前述報告,才得以解開齒痕鑑定一直被認為是「科學證據」的迷思,並委託刑事警察局以最新技術重啓DNA鑑定,順利為受刑人聲請再審,推翻三審有罪確定判決予以平反。

其次,法院不應當全盤接受「專家」提出的所有主張,專家證人之證言也必須符合其專業領域的「科學知識」,才能採為證據;法官應當審查、區分「描述性主張」與「推論性主張」。

對於以如何具體標準判斷科學證據的可靠性,根據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提出「科學知識」標準來判斷科學證據的可靠性,認為應考慮下列5項因素:1.專家提出的方法或理論是否可以通過實驗證明、2.專家提出的方法或理論是否經過同行的評價或被發表、3.專家提出的方法或理論如已在實際中運用,這一方法或理論的已知或潛在的誤差率為何、4.專家提出的方法或理論是否有持續存在的標準和控制、5.專家提出的方法或理論是否被科學界普遍接受。審判中自應對所有證據進行全面的分析和客觀公正的評價,不應盲目相信任何一種科學證據。

台灣司法精神鑑定曾有重大爭議

我國司法實務上在精神鑑定方面亦曾發生重大爭議,以社會矚目的「弑母案」為例,台灣高等法院於2020年8月20日〈108(2019)年度矚上重訴字第32號刑事判決〉,敘及「依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鑑定綜合研判結果認:本案行凶型態屬使用大量甲基安非他命致甲基安非他命中毒(凶嫌之尿液測得甲基安非命1447ng/mL)精神喪失、瘋狂殺人之結果」,並認與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二者鑑定結果明顯歧異」。

惟按,法務部法醫研究所主要職掌為死因研判及相關毒化、DNA鑑定,該所負責解剖的法醫師係「病理專科」醫師,並無「精神專科」醫師資格,亦未受法院選任或囑託對於被告做「精神鑑定」,而法醫師回函意旨係針對桃園地院有關傷勢及凶器等問題,參考該所毒物化學鑑定書,綜整說明造成被害人傷勢及死亡的原因,亦即其重點在於兩者關聯性的問題,判決理由摘取其中部分文字,而將法醫師對於「死因研判」之「推論性主張」,認定為對被告「精神鑑定」結果,實屬重大誤解。

20200501-國民黨書記長蔣萬安1日召開「慟!怒!殺警判無罪!司法思覺失調症確診!」記者會,並擺放「精神鑑定務求務實,免死金牌切勿濫用」標語。(顏麟宇攝)
國民黨立院黨團曾開記者會批判刑案精神鑑定結果,記者會中並展示「精神鑑定務求務實,免死金牌切勿濫用」標語。(資料照,顏麟宇攝)

本案經高檢署檢察官上訴最高法院後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2021年7月14日〈2020年度矚上重更一字第1號刑事判決〉予以辨明:「法醫研究所之法醫病理醫師係單純依據被告之尿液及毛髮毒物檢驗結果,依學理上毒物(甲基安非他命)長期濫用者之精神狀態,說明本案有『精神喪失式的瘋狂殺人之行為模式』,惟其非精神專科醫師或具有司法精神醫學之背景,亦未進行兇嫌精神狀態之鑑定,被告是否有足以影響意識能力與控制能力之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等生理原因,既事涉醫療專業,仍需由精神醫學專家為鑑定,故法醫研究所上開函文綜合研判意見所指『本案行凶型態屬服用大量甲基安非他命致甲基安非他命中毒精神喪失、瘋狂殺人之結果』等情,無足作為被告於案發時精神狀態之依據。」始屬正解。

科技偵查法草案內容側重偵查之便捷

最後,對於運用GPS等新興科技偵查手法,最高法院於2017年11月30日〈106(2017)台上3788號判決〉即揭示:「本院期待立法機關基於強制處分法定原則,能儘速就有關GPS追蹤器使用之要件(如令狀原則)及事後之救濟措施,研議制定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及實體真實發現之法律。」

最高法院院長吳燦亦撰文呼籲應予立法規範,認為警察為獲取資訊為目的,而侵入私人車輛裝置GPS偵查而言,顯已構成財產權及隱私權之侵害,而成為一種新型態的強制處分類型,自應「法律保留」,程序上亦應採行「令狀原則」,惟最高法院判決至今已近4年,此次《刑事訴訟法》之修法仍付之闕如。

法務部雖積極研提「科技偵查法」草案,強調「偵查機關的科技武器平等」,但內容側重偵查之便捷,反而啓人疑慮。誠盼司法院、法務部摒棄本位主義,以保障人權為念,以建立法制為重,開誠布公,力謀立法解決之道,共創雙贏,始屬人民之福。

*作者為高檢署主任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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