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士淳觀點:國民參審:檢察官如何「製作」正義?

2018-01-11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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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31-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林達31日出席「改革司法、點亮台灣」座談會。(顏麟宇攝)
「訴訟過程中,個別檢察官所展現的訴訟技巧,例如口語表達與肢體動作,乃是筆者最樂於觀察。筆者就發現,有檢察官為了改正手部揮動次數過於頻繁的習慣,刻意手握鋼筆,時時提醒自己、有檢察官會避免與個別陪審員有眼神接觸、亦有檢察官習慣站立於法庭的特定位置⋯⋯」圖為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林達出席「改革司法、點亮台灣」座談會。(示意圖,顏麟宇攝)

值得一提的是,訴訟此等技藝,不同於法律知識,難以透過書面資料或授課方式予以傳授。美國檢察官除了主任級以上職位者,很少會有時間旁聽其他檢察官之審判案件;因此,此類知識通常是轉化成「故事」的形式,在檢察官之間流傳。每個地檢署都會有所謂「戰神」的傳奇案件,這些故事相當程度是經過編排與渲染,很可能與事實不符。即便如此,每一段故事背後仍會伴隨著一些知識與指引,供後來者參考。舉例來說,筆者於剛進檢察官辦公室服務之初,即聽聞某資深檢察官歷年來於陪審案件中,必使用的開場與收尾故事;傳聞即指出,只要用了這段故事,沒有不定罪的陪審團。亦有檢察官分享其於案件結辯時,經常使用的投影片,並告知筆者,此投影片製作之靈感,乃傳授自一位訴訟無敗績之檢察官。嗣後筆者雖取得該投影片,卻不覺有任何「神力」相助。也許,就像那位資深檢察官所說,審判技藝有如藝術創作,實難有一概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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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演者本身

以上所述之三種元素:觀眾、主題、技巧,目前已有許多資料與論述,但筆者發現,即便在美國,展演者這個面向,仍經常被忽略。事實上,審判程序不僅是證據的提示與法律意見的陳述,所有的資訊,其實都是透過作為展演者的檢察官所組織起來的。在審判的過程中,展演者本身終將成為這個敘事環節的一部份。同樣的案件、同樣的訴訟佈局,但透過不同檢察官的敘事,產生的效果也不盡相同。其實,美國檢察官辦公室一直是以一種隱晦(甚至不自覺)的方式在挑選「合適的」承辦檢察官,例如在許多少數族群(例如非裔或拉丁裔)涉案之敏感案件,辦公室就很有可能刻意選任相同族裔之檢察官辦理此案。

即便在一般案件,很多時候亦能體現出因敘事者之特質所造成的差異。舉例來說,在一個酒吧互毆案件中,某大學足球隊球員於廁所出言挑釁另一名同樣壯碩的男子,男子不甘被挑釁,進而出拳攻擊該球員,雙方扭打並被警方逮補,承辦的女檢察官決定起訴該名男子。審判過程中,檢察官不斷強調男子行為並非正當防衛,任何人都不得因他人的挑釁,而出手攻擊對方。辯護律師(極為資深的公設辯護人)則多次暗示陪審員,該名「女檢察官」不了解男性的酒吧文化:在他人如此出言挑釁而未搶先攻擊對方時,結果就是等著挨揍。最後,陪審團無法做出一致的有罪裁決,檢察官辦公室亦放棄重啟該案件。在進行案件檢討時,該名女檢察官對筆者說:「我盡了一切的可能,只可惜我不是一名壯漢,否則我在法庭上會更有說服力。如果這個案件讓我的同事某某(身高一百九十五公分的前大學棒球隊隊員)承辦,陪審團一定會判有罪」,這段話令筆者玩味許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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