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士淳觀點:國民參審:檢察官如何「製作」正義?

2018-01-11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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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於去年年底公布「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初稿」,此制度影響所及,非僅為『人民做決定』之層面,事實上,整套刑事司法的生產線,都將有本質上的變革。」圖為司法院2017年底公布國民法官制度草案,現場模擬國民參與審判法庭。(資料照,取自司法院)

「司法院於去年年底公布「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初稿」,此制度影響所及,非僅為『人民做決定』之層面,事實上,整套刑事司法的生產線,都將有本質上的變革。」圖為司法院2017年底公布國民法官制度草案,現場模擬國民參與審判法庭。(資料照,取自司法院)

司法院於去年年底公布「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初稿」,符合資格之國民,將有機會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參與重大刑案之審判。草案甫公布,即引來各方關注,且全台各地之地方法院亦陸續舉辦國民法官參審之模擬法庭。未來之核心議題,在於國民如何參與訴訟程序、問案、並形成判決。然而,此制度影響所及,非僅為「人民做決定」之層面,事實上,整套刑事司法的生產線,都將有本質上的變革。本文將以筆者於美國加州地區檢察官辦公室服務之經驗作為基礎,討論在陪審制度下,美國檢察官如何「製作」正義,期能提供我國法制未來討論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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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作為正義的展演

在筆者參與美國加州某地區檢察官辦公室有關審判程序的內部訓練時,一位資深檢察官對在場的「菜鳥」提出建議,每位檢察官都應設法報名演員基礎訓練課程,因為在每一場審判中,檢察官不僅是導演,更是主角;其眼神、肢體動作、說話方式,都深深影響著陪審團的決定。審判過程並不全然像是電影播放,蓋檢察官所呈現的證據,多僅止於事件的部分片段,而非該案經過之全貌。陪審制度之所以得以運作得宜,很大程度是仰賴想像力的作用;各種片段的資訊,如何於法庭上呈現,實有賴於這位導演—檢察官的編排。而檢察官的終極任務,則是說服眼前的十二位觀眾,為何這些看似斷裂的資訊,能夠毫無疑問地拼湊出一個過去曾發生過的事件。這個展示與說服的過程,本文將之拆解成以下幾個元素加以介紹:觀眾的組成、主題的選擇、展演的技藝、展演者本身、反覆的實作。

觀眾的組成

正義的展演,需要一群觀眾。由於這群觀眾將承擔最終之裁決任務,因此對於檢察官而言,如何選出「理想」之觀眾,至為重要。但每一位資深檢察官都會強調:「這是一門幾乎難以被傳授的技藝。」無論如何,作為導演,首要之務在於找出最富有「想像力」的一群人。因此,檢察官在選任陪審員(voir dire)的過程中,必須盡全力剖析在場之潛在陪審員,並選出「最佳定罪陪審團」。隨著案件類型及被告的不同,美國檢察官逐漸發展出一套細緻的技術,用以判別理想之陪審員。事實上,當潛在陪審員進入法庭的那一刻,檢察官就被告誡應仔細審視其穿著、閱讀之書、肢體語言、甚至笑聲等線索。筆者在訓練過程中,便不斷學習操作各種的標準,用以識別不合宜之人。舉例而言,以下對象經常是檢察官急欲排除者:人格特質較強勢之人(蓋其可能干擾陪審團之共同討論)、特定專家(例如律師、法律系學生、心理學家、或與案件領域相關之科學家,蓋此等人可能急於展現專業知識而忽視法庭之指引)、對於被告可能產生同情心之人(例如有與被告相當年齡子女者)、表現出不甘願擔任陪審員之人等。

當然,筆者亦聽聞許多檢察官分享的「私房標準」,此類多屬於個別檢察官之經驗談,多無嚴謹之論理基礎,例如排除教育人士(蓋其習慣給予學生改過機會,恐不願被告身陷囹圄)、攜帶大提包之女子(蓋其無法下決定當日欲攜帶之物品,因此全部放進大包內,此人恐將於陪審團審議時猶疑不決)、無業之人、綁小馬尾的男子 、郵差、離婚者、過於急切想擔任陪審員之人、年輕而無社會經驗者、對警方或檢方有敵意者等。必須強調的是,雖然每個檢察官辦公室都會發展出一套識人標準,但幾乎不會有檢察官在實際選任陪審員的過程中,將其真正的判別標準表明於法院,而是透過各種法定事由加以包裝,達到拒斥該等人擔任陪審員的效果。

投資過程彷彿陪審團,易受人心主觀偏見影響。(圖為電影《十二怒漢》劇照)
「每個檢察官辦公室都會發展出一套識人標準,但幾乎不會有檢察官在實際選任陪審員的過程中,將其真正的判別標準表明於法院,而是透過各種法定事由加以包裝,達到拒斥該等人擔任陪審員的效果。」(示意圖,電影《十二怒漢》劇照)

然而,檢察官所賴以決策之相關資訊,多半不會呈現在個別陪審員的基本資料中,檢察官必須在法庭上,透過一系列的問題與互動,逐步解讀出各種細微線索。由於選任陪審員對於審判結果具有決定性之影響,許多美國檢察官辦公室會在檢察官剛上任的第一到第二兩,舉辦一系列密集的訓練,並將「選任陪審員」列為重點項目。對於菜鳥檢察官而言,選任陪審員最困難之處在於掌握「提出問題」的技巧,許多檢察官辦公室會彙整一系列的備忘錄,供辦案檢察官參考;以組織犯罪為例,筆者就曾見過將近兩百道的提問參考指南。

舉例來說,在僅有被害人指述之性侵案件,檢察官透過「您是否認為必須要有科學鑑識證據才能定被告於罪?」或「您是否認為影集『CSI犯罪現場』所演,均有事實根據?」或「若證人具有可靠性,您是否認為僅憑其陳述,便足以定被告於罪?」此類問題,就能大略識別對檢方不利之潛在陪審員。筆者甚至見過檢察官透過「您是否曾質疑過美國登陸月球一事?」此一問題,來找出偏激人士。無論如何,有技巧的檢察官,能夠透過看似閒聊的邊緣性提問,識別出潛在陪審員可能藏有的偏見,進而排除對檢方不利之人。

主題的選擇

在審判程序的開場中,檢察官除了說明案件經過與未來將提出之證據外,最重要的就是指出本案的主題。如果說一個精彩的故事必須有其戲劇性,那麼一場成功的審判亦必須透過如劇本般的編排,牽引出觀眾的情緒與認同。所謂的主題,並不是單指發生了什麼事,而是要合理說明,為何眼前這位被告,會在某特定時間點,做出違法的舉動。

一個好的主題,能夠激起觀眾對於事件的感受能力,引領觀眾進入細節。同樣一個情節,可以有多種呈現方式,重點是必須在一開場就讓觀眾知悉,本案是一個關於貪婪、驕傲、慾望、嫉妒、或憤怒的故事。以某教會事工涉嫌性侵當地社區多名男童的案件為例,被告之中年男子長期熱衷公益,參與教會活動不遺餘力,為受到當地居民極為敬重的長輩,且本身育有兩名子女,家庭和睦;相較之下,男童則來自單親家庭、輟學、長期受到家暴,兩者形象差異甚大。在審判開始前,檢察官就深知在僅有男童指述的情況下,陪審團很可能傾向相信被告說詞,而認定被害男童說謊。在這樣的不利條件下,承辦檢察官選擇了「背叛」這個切入點,藉此主題牽引出一系列的場景:當事人透過教會輔導活動的相遇、男童對於教會事工的仰慕、隨著時間建立起對事工的信賴、第一次的侵犯、男童內心的絕望、吶喊、忍受、一次次的侵犯、忍受、乃至某天男童恍然體悟遭受敬重長輩背叛的感受、內心掙扎、最終鼓起勇氣告知母親。

再舉一道路競速的案件為例,檢察官透過「衝動」與「渴望」這兩個主題,將年輕的被告、父母贈送的跑車、被告對於速度的熱愛等元素,緊密串連起來,在審判過程中,檢察官更將詰問重點擺在當初被告與父母前往二手車商選購跑車的場景,烘托出被告刻意選擇此馬力強大的跑車,並支撐起被告於該夜在道路上競速的合理動機。一個看似浪費時間的詰問,卻因主題選擇得宜,進而成功說服陪審團。

展演的技藝

「審判猶如藝術創作,其風格萬變,有人偏好寫實,亦有人熱愛抽象。作為檢察官,你必須瞭解你的觀眾。」一位資深檢察官在教導訴訟技巧時,如此告誡大家;乍聽之下,此言著實令人摸不著頭緒。然而,由於筆者在檢察官辦公室服務期間,經常性地參與或旁聽審判案件,且因職務關係,著手彙整辦公室數年來的訓練課程以及審判紀錄,就該資深檢察官所言,方漸漸有所體悟。以殺人案件為例,有檢察官在幾天內便能完成審判流程,卻也有檢察官必須花上百天的時間才能結案(筆者目前所知最長的陪審個案,審判期間高達兩百餘天)。就此,許多資深檢察官針對菜鳥檢察官在審判過程中,因無意義的提問過多、無法切入重點詰問、未能有效回應辯方質疑,導致訴訟過程過於冗長一事,多有批評。但持平而論,筆者亦見聞訴訟技巧極為純熟的檢察官,花上數週時間處理單純酒駕案件。因此,審判毋寧是一場檢察官與陪審團之間的對話,針對同一類主題,有人喜歡鉅細彌遺,亦有人選擇重點闡述。訴訟風格差異的產生,在於從訴訟準備期間開始,不同檢察官即對案件採取不同的佈局,舉凡起訴法條的選擇、併案與否、是否與證人進行接觸、與警方、辯護人之互動、證據開示、預計傳喚之證人等,都將形塑將來審判進行的樣貌。

訴訟過程中,個別檢察官所展現的訴訟技巧,例如口語表達與肢體動作,乃是筆者最樂於觀察。筆者就發現,有檢察官為了改正手部揮動次數過於頻繁的習慣,刻意手握鋼筆,時時提醒自己、有檢察官會避免與個別陪審員有眼神接觸、亦有檢察官習慣站立於法庭的特定位置。投影片的製作,更是訴訟過程中,獲取陪審員情感投射的重要媒介,透過影像、動畫、重點提示,檢察官不僅在闡述細節,更是在傳遞情感。舉例來說,就殺人案件,由於通常有被害家屬在場旁聽,檢察官在決定是否播放遇害影片或提示遺體照片時,經常會左右為難,一方面視覺影響的衝擊,能夠加深陪審員印象;但另一方面,亦有檢察官擔心此舉會再度傷害被害家屬,甚至令陪審員感到反感,而寧可將重點放在其他證據的提示。無論如何,檢察官會試圖讓陪審員產生自身或其家人很可能成為該事件受害者的印象,用以強化陪審員情感的投射。例如在危險駕駛的案件中,檢察官可能會盡量選取有子女的家長擔任陪審員,並在訴訟過程中,強調事發當地臨近社區或學校,以增強陪審員對於危險的感知。

20171031-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林達31日出席「改革司法、點亮台灣」座談會。(顏麟宇攝)
「訴訟過程中,個別檢察官所展現的訴訟技巧,例如口語表達與肢體動作,乃是筆者最樂於觀察。筆者就發現,有檢察官為了改正手部揮動次數過於頻繁的習慣,刻意手握鋼筆,時時提醒自己、有檢察官會避免與個別陪審員有眼神接觸、亦有檢察官習慣站立於法庭的特定位置⋯⋯」圖為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林達出席「改革司法、點亮台灣」座談會。(示意圖,顏麟宇攝)

值得一提的是,訴訟此等技藝,不同於法律知識,難以透過書面資料或授課方式予以傳授。美國檢察官除了主任級以上職位者,很少會有時間旁聽其他檢察官之審判案件;因此,此類知識通常是轉化成「故事」的形式,在檢察官之間流傳。每個地檢署都會有所謂「戰神」的傳奇案件,這些故事相當程度是經過編排與渲染,很可能與事實不符。即便如此,每一段故事背後仍會伴隨著一些知識與指引,供後來者參考。舉例來說,筆者於剛進檢察官辦公室服務之初,即聽聞某資深檢察官歷年來於陪審案件中,必使用的開場與收尾故事;傳聞即指出,只要用了這段故事,沒有不定罪的陪審團。亦有檢察官分享其於案件結辯時,經常使用的投影片,並告知筆者,此投影片製作之靈感,乃傳授自一位訴訟無敗績之檢察官。嗣後筆者雖取得該投影片,卻不覺有任何「神力」相助。也許,就像那位資深檢察官所說,審判技藝有如藝術創作,實難有一概之標準。

展演者本身

以上所述之三種元素:觀眾、主題、技巧,目前已有許多資料與論述,但筆者發現,即便在美國,展演者這個面向,仍經常被忽略。事實上,審判程序不僅是證據的提示與法律意見的陳述,所有的資訊,其實都是透過作為展演者的檢察官所組織起來的。在審判的過程中,展演者本身終將成為這個敘事環節的一部份。同樣的案件、同樣的訴訟佈局,但透過不同檢察官的敘事,產生的效果也不盡相同。其實,美國檢察官辦公室一直是以一種隱晦(甚至不自覺)的方式在挑選「合適的」承辦檢察官,例如在許多少數族群(例如非裔或拉丁裔)涉案之敏感案件,辦公室就很有可能刻意選任相同族裔之檢察官辦理此案。

即便在一般案件,很多時候亦能體現出因敘事者之特質所造成的差異。舉例來說,在一個酒吧互毆案件中,某大學足球隊球員於廁所出言挑釁另一名同樣壯碩的男子,男子不甘被挑釁,進而出拳攻擊該球員,雙方扭打並被警方逮補,承辦的女檢察官決定起訴該名男子。審判過程中,檢察官不斷強調男子行為並非正當防衛,任何人都不得因他人的挑釁,而出手攻擊對方。辯護律師(極為資深的公設辯護人)則多次暗示陪審員,該名「女檢察官」不了解男性的酒吧文化:在他人如此出言挑釁而未搶先攻擊對方時,結果就是等著挨揍。最後,陪審團無法做出一致的有罪裁決,檢察官辦公室亦放棄重啟該案件。在進行案件檢討時,該名女檢察官對筆者說:「我盡了一切的可能,只可惜我不是一名壯漢,否則我在法庭上會更有說服力。如果這個案件讓我的同事某某(身高一百九十五公分的前大學棒球隊隊員)承辦,陪審團一定會判有罪」,這段話令筆者玩味許久。

反覆的實作

美國檢察官並未如同我國有長期學院式訓練課程之設計,許多新進檢察官乃甫畢業之法學院學生,即便大多數於就學期間有模擬法庭與司法單位實習之經驗,但鮮少有機會能主導陪審案件之進行。惟對於美國檢察官而言,一個無法在法庭上說服陪審團的檢察官,等同於是一個無用的檢察官;因此,針對檢察官訴訟程序的訓練以及技巧的養成,實為令辦公室管理階層頭痛之難題。少數辦公室會透過情境模擬,讓新進檢察官或實習生練習選任陪審員,但由於耗費大量人力與時間,並未經常性舉辦。因此,檢察官的養成唯有依賴大量的實作經驗;透過實際個案的進行,以及指導檢察官的提點,逐步熟悉審判實務。

美國檢察官職業生涯的第一站,通常是進入處理輕微犯罪之組別,此組雖然案件量極大,卻也提供檢察官更多挑選案件進入審判程序之機會。有檢察官私下戲稱,許多進入審判程序的輕罪案件,其實都是在進行「犧牲打」,亦即旨在提供新進檢察官練習與犯錯的機會,案件的成敗已非重點。另一方面,新上任之檢察官與志願律師(此等人雖執行檢察官職務,卻屬無給職,其意在將來受聘於該辦公室而成為正式檢察官),有時為了力求表現,證明個人訴訟能力,極可能傾向將案件推向審判階段,而不願接受辯護人提出的合理協商條件。事實上,許多管理階層檢察官在評斷個別檢察官表現時,多半未將重心擺在勝訴率,而是觀察檢察官每年度主導陪審案件的數量;換言之,比起「戰敗」的檢察官,辦公室更加排斥「畏戰」的檢察官。在此氛圍下,檢察官更會把握每一個實作陪審案件的機會。

結語:「正義」的新生產線—在真實與虛飾之間

筆者曾因業務需要,著手彙整美國加州各地區檢察官辦公室之任務宣示(mission statement),旋即發現即便各辦公室強調之重點略有不同,但「追求正義」毫無例外是共同目標。然而,正義並不能被「發現」,相反的,正義是透過訴訟機制而「製作」出來的產物。司法院所公布之「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初稿」,乃參考多國法制後所設計而成,在此一「製作正義」的新生產線下,很難一概而論檢方或辯方將取得優勢;但可以確定的是,法律人將再度被賦予全新的任務。透過本文對美國檢察官在陪審制下訴訟活動的說明,筆者想要表達的是,在我們強調「國民參與」、「共同裁斷」、「強化司法信賴」的同時,恐怕更應仔細探究在各種人民參與審判程序的制度中,檢察權運作的「可見」與「不可見」部分。美國檢察官在陪審制度下,歷經百餘年的運作,發展出一套既細緻且隱晦的正義藍本與權力技術;這些知識的逐步累積,恐非數場模擬法庭而得以取代。因而,我國在轉譯外國制度的同時,一方面除必須思考是否有必要將這些實務運作技術轉載我國所用,他方面也應思考,如果這些權力運作技術無可避免地伴隨新制而一併進入我國司法程序,那麼是否也代表著,我國刑事審判將有全新的「不可見」部分?在各種技術的佈局下,審判過程的真實與虛飾之間,是否仍有一條清楚的界限?

*作者為美國史丹佛大學法學博士候選人、美國加州地區檢察官辦公室檢察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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