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瀚興觀點:失語即反智─從記者民代被告談疫情中的言論自由

2021-07-17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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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高端公司指出,記者朱凱翔經營的臉書粉專「不演了新聞台」所散佈之不實內容,認其故意誹謗高端疫苗之名譽及信用。(資料照,盧逸峰攝)

日前高端公司指出,記者朱凱翔經營的臉書粉專「不演了新聞台」所散佈之不實內容,認其故意誹謗高端疫苗之名譽及信用。(資料照,盧逸峰攝)

日前高端公司發布新聞稿指出,記者朱凱翔經營的臉書粉專「不演了新聞台」所散布之不實內容,認其故意誹謗高端疫苗之名譽及信用等已涉《刑法》加重毀謗罪、《證券交易法》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操縱價格罪、《刑法》非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以及《營業秘密法》之不正方法取得營業秘密等罪嫌。為捍衛公司聲譽,公司已正式提出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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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朱凱翔則貼文反擊:「拿了政府補助開發,有無數達官貴人加持,還沒通過審查就獲得訂單,如果一切照劇本演出,最終也要施打在國人身上,為什麼不需要揭露完整資訊?」6月10日高端高層在解盲記者會上喜孜孜地宣布,「沒有受試者出現嚴重不良反應」,但沒有提及的是,「有沒有受試者在施打2劑高端疫苗之後染疫呢?」

澎湖縣衛生局以散布「疫情假訊息」移送民代

除有關「疫苗」的質疑遭提告外,對於「疫苗接種」方面,亦有人遭訴;在澎湖馬公市民代表蘇育德,因接獲民眾有關疫苗施打陳訴案後,在個人臉書質疑澎湖衛生局未依中央規定順序施打疫苗,澎湖縣衛生局聞訊火速將蘇育德依違法散布「疫情假訊息」移送法辦。

但蘇育德認為,中央疫情指揮中心5月27日開放雙北以外縣市第1類對象施打疫苗,然而澎湖縣政府自5月26日以來,在澎湖醫護人員尚未施打完畢之下,開放至第3類民眾皆可施打,令前開防疫前線的醫護人員心急如焚,向民代反應,民代天職,有質疑正當及必要性。筆者先就後者來討論疫情時的言論自由,再討論朱凱翔有無法律責任?

或問:有關疫苗政策或疫苗效用,怎能散布謠言?現在疫情與疫苗研發,不是間不容髮?

冷戰時期核彈假警報,險觸發核戰

美國作家施洛瑟(Eric Schlosser)所著《指揮與控制》(Command and Control)提及:冷戰時期,北美防空司令部副司令官C. 羅伊‧斯萊蒙,面臨棘手狀況,彈道導預警系統顯示彈,蘇聯已經對北美發動全面核彈攻勢,參謀長聯席會議已在線上,斯萊蒙問手下軍官:「赫魯雪夫(Nikita Khrushchev,當年蘇聯最高領導)在哪?」,情報部門回稱:「赫魯雪夫在紐約聯合國總部。」

斯萊蒙心想:「蘇聯不大可能發動殺死第一總書記的全面襲擊。」;20分鐘過去了,沒有任何蘇聯導彈洛帝之訊息傳來;大家都鬆了一口氣。

蘇聯亦有類似情況:科學作家古倫姆斯(David Robert Grimes)《反智》(The Irrational Ape)一書指出:1983年9月26日,蘇聯飛彈預警系統警鈴大作,當時正值冷戰時期,且日前蘇聯剛剛擊落大韓民國客機,美國總統雷根(Ronald Reagan)譴責蘇聯是「邪惡帝國」。

身為賽普可夫第15號指揮官的彼得羅夫中校,也面臨前開美國指揮官斯萊蒙的天人交戰,但他堅持「先做推理,再作判斷」,若是美國真要打第一擊,怎會僅有區區五枚核彈?

意外發生後,當時的美國總統雷根發表電視演說。(美聯社)
雷根任美國總統時,曾發生核戰差點擦槍走火爆發事件。(資料照,美聯社)

過不久,方知預警系統誤將雲層光線反射當作美國導彈,幸好彼得羅夫能冷靜思維,不因貽誤戰機,而胡論決定,阻止了世界浩劫。

可嘆的是,與美國指揮官斯萊蒙不同,彼得羅夫卻因為暴露蘇聯預警系統缺失,而被迫害到精神崩潰,軍旅生涯告終,英勇事蹟直至1998年方公諸於世,在他2017年去世前,每回提及此事,他只是說是善盡本分。真是同為英雄,不同處境啊。

核戰險境,能反應時間不過數分鐘,恐生全面毀滅,人類絕種之危機,然兩位指揮官,無論是西方或蘇聯陣營,在最緊張的時分,仍恪守職責,未最後決定做好把關。

今日新冠疫情在台灣大爆發,方有防疫措施不足,疫苗捉襟見肘之窘況,人命喪失,經濟崩盤;相較於前開核戰迫在眉睫,相信應該寬容,甚至鼓勵任何對防疫或疫苗政策之質疑。畢竟,「一人一條命」,不能對某些特定團體迴護,將防疫優先無限上綱,犧牲國民言論與新聞自由,方能避開禍患。

蘇育德批評疫苗施打措施,不成立刑事與行政罰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7(2018)年度台非字第174號〉要旨:

……《刑法》第1條規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為罪刑法定主義,而刑法罪刑法定主義禁止類推解釋之精神,在保障人民之自由及權利,限制國家權力之濫用,使人民不受法無處罰明文之刑罰制裁,且不因執法者以一己之念任意解釋法律,而受不測之損害。惟擴張解釋則為罪刑法定主義所不禁止,乃屬正當之解釋方法。擴張解釋係因法律規定文義過狹,不足表示立法真意,因而擴張法文之意義,以期正確適用。此擴張須在文義可能之範圍內,即須在文義「預測可能性」的射程內,若內涵相同,或為內涵所能涵蓋,並不違背立法目的,始可為擴張解釋……於電腦網路賭博而個人經由私下設定特定之密碼帳號,與電腦連線上線至該網站,其賭博活動及內容具有一定封閉性,僅為對向參與賭博之人私下聯繫,其他民眾無從知悉其等對賭之事,對於其他人而言,形同一個封閉、隱密之空間,在正常情況下,以此種方式交換之訊息具有隱私性,故利用上開方式向他人下注,因該簽注內容或活動並非他人可得知悉,尚不具公開性,即難認係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不能論以《刑法》第 266條第1項之賭博罪……等語,就罪刑法定原則與具體適用,著有明文。

承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下稱特別條例):『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定有明文。

《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散播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等語,依照前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與《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原則,正孺慕能擴張解釋認為網路屬於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同理,亦不能擴張「流行疫情」之文義,擴張為「疫苗效用」或「疫苗施打順序」,此其一。

且依《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疫情」:「流行性或急性傳染病的發生與發展情況。【例】這波流感的疫情非常嚴峻,請小心防範。」,依照公認官方辭典,亦非將疫情擴張解釋為『防疫措施』,此其二。

再者《傳染病防治法》第9條:「利用傳播媒體發表傳染病【流行疫情】或【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防治措施之相關訊息】,有錯誤、不實,致嚴重影響整體防疫利益或有影響之虞,經主管機關通知其更正者,應立即更正。」定有明文。

20210515-本土疫情升溫,各量販賣場出現物資搶購潮。圖為南港全聯。(風傳媒)
《傳染病防治法》對於疫情期間媒體傳播消息責任有明文規定。(資料照,風傳媒)

若如澎湖民代蘇育德所言,其僅質疑【澎湖縣政府】疫苗「施打順序」與「分配方式」,皆與前開特別條例或傳染病防治法之「流行疫情」無關,不成立刑事責任;亦非前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防治措施之相關訊息」,亦不構成同法第64條之1的行政罰鍰,此其三。

又按〈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3(2014)年度台上字第3611號〉:「……又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受理機關認為人民之陳情有理由者,應採取適當之措施;認為無理由者,應通知陳情人,並說明其意旨(《行政程序法》第168條、第171條第1項)。公務員對於人民關於其權益維護之陳情事項,依法既有處理之義務,亦不能僅因其處理之結果有利或興利於特定之人民,從事後結果之觀察,據以推定公務員自始即有圖利他人之犯意……」等語,著有明文。

查蘇育德為澎湖民代,為民喉舌,且為第一線醫療人員就疫苗請命,依照前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與行政程序法規定,縣政府不僅不應提告,甚至依法有回覆之義務,其所為疫苗接種質疑,乃《刑法》第21條依法令之行為,並不成立任何犯罪,此其四。

綜上四者,皆為澎湖民代蘇育德不應成立有關前開〈特別條例〉與《傳染病防治法》相關刑事與行政罰之理由。

控告朱凱翔之告訴事實,恐有自相矛盾之處

按〈最高法院刑事判例73(1984)年台上字第5222號〉:「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之告訴,祇須指明所告訴之犯罪事實及表示希望訴追之意思,即為已足。其所訴之罪名是否正確或無遺漏,在所不問。」等語,著有明文。

又按〈最高法院29(1940)年度決議(四)民國29年11月26日〉:「……3.判斷證據之證明力據以認定事實,須依經驗法則,所謂經驗法則,即在普通一般人基於日常生活所得之經驗,從客觀上應認為確實之定則。例如認定擲石擊傷數里以外之人,某人日食一石之米,及其他顯有不近事理之處,均為與經驗法則不合。他如下列情形亦當然為違背經驗法則,其採證均屬違法。(1)所憑證據之內容顯不明確者。(2)比附某種證據而為不合理之推定者。(3)所憑證據與其所認定事實無聯絡關係者。4.依證據認定事實,其論斷須依論理上之當然法則,如驗明刀傷或槍傷而認為持棍毆傷,即違背論理法則是……」著有明文。

又按〈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5(2006)年度軍上字第29號〉:「……又論理法則乃指理則上當然存在之定則,即一般所稱之『邏輯』、形式邏輯的基本規律乃指同一律、不矛盾律、排中律及充足理由律,其中充足理由律係指在思維過程中,任何一個被確定為真的論斷,必須有充足的理由……」等語,著有明文。

承前,目前高端公司與朱凱翔之間案件,檢方並不受公司主張罪名之拘束,另依照職權偵查犯罪事實,然《刑法》第310條加重毀謗罪,係以「不實言論」為犯罪事實,而妨害秘密,則係「事實真確但洩密」,依照前開決議意旨,不可能推斷朱記者所犯者為「洩密真實事項」同時又「虛構事實」,恐係違反經驗法則,此其一。

且《刑法》非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刑法第132條)保護「國家法益」,營業秘密法之不正方法取得營業秘密,則係侵害「個人法益」,在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上,不可能有秘密同時由個人與國家持有,此其二。

且本案虛構事實為誹謗,洩漏正確事實為洩密,以及祕密持有者為國家或私人,二者不可能同時成立,公司指涉朱記者涉誹謗與洩密,遭洩密者為國家與個人,依前開判決意旨,論理法則的排中律與同一律,恐怕都不可能「同時成立」,此其三。

綜上三者,若依照新聞披露,僅以朱凱翔洩漏吹哨者,有關公司機密,恐有上開告訴事實自相矛盾與齟齬之處,亦待檢方釐清。

依照實務類似案情,朱凱翔難構成《證券交易法》第171條之刑責

首按《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0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一、違反第20條第1項、第2項、第155條第1項、第2項、第157條之1第1項或第2項規定。」定有明文。

又按《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6款:「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下列各款之行為:……六、意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而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定有明文。

按〈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8(2019)年度台上字第2657號〉「……另間接正犯,乃以不罰之他人為實行犯罪工具之人,從犯罪支配觀點而言,係對構成要件實行者之意思支配,根據心理之優勢影響創建其正犯性,相對於己身親自實行犯罪之行為支配而為直接正犯而言,間接正犯之利用他人為工具實現犯罪,不過是實施方式之差異而已。本院所肯認刑法未有明文之間接正犯,該等被犯罪行為人利用充為工具之人,或不知情,或無責任能力均屬之……」著有明文。

又按〈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7(2018)年度金上訴字第15號〉:「……(三)況被告○○○以○○公司高層炒股等不實消息提供媒体,○週刊果於○○○年○月○○日出版之第686期刊出「○集團暴炒股醜聞、○○嚴查清門戶」之報導,祥碩公司股票於同年月16、17二日,均以跌停價作收,被告○○○見祥碩公司之股價因上揭不實消息之影響下跌,於同月23日,以每股168.5元融券賣出2張祥碩公司股票,減輕其損失。被告之行為,顯已符合《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等語。惟被告於檢調偵查時上開之陳述,充其量僅可認被告或有操縱祥碩公司股票之意圖,但意圖僅係目的犯之主觀特別要件,被告在電子郵件傳述之內容,係基於電子專業之知識,及○○公司股價不尋常之變動,所作個人確信之判斷,主觀上仍欠缺傳述流言或不實資料之構成要件故意,且在客觀要件上,被告係向法務部調查局檢舉及○周刊記者○○投書,並非向不特定之投資大眾傳述,已與「散布」須對不特定或多數人傳述之情形有間,且法務部調查局接受檢舉後,是否發動調查,《壹週刊》記者接受投書後,是否進一步查證,並決定刊登,刊登內容是否照本宣科,均非被告所能掌控,即難謂被告利用不知情之第三人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不能成立間接正犯……」等語,著有明文。

20210512-台股大跌,股市配圖。(顏麟宇攝)
《證交法》對於「意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而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有明文規定。(資料照,顏麟宇攝)

承前,要構成「《證券交易法》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操縱價格罪」,依前開《證券交易法》規定,除客觀行為外,必須要有故意及不法意圖,通常會就幕後發布資訊者究責,媒體記者恐難證明觸犯前開刑責,此其一。

且前開最高法院裁判及高等法院判決意旨,通常認定媒體記者為「無犯罪故意」,僅追查提供媒體記者資訊之人,有無前開犯罪之間接正犯,不知怎會捨本逐末?此其二。

且依照前開高等法院類似案例,即便追查所謂「提供不實訊息者」,亦非具備主觀意圖,而亦難成立前開犯罪,此其三。

最重要者,政府高官與層峰,亦曾多次對國人宣示國產疫苗有效,若偵辦朱記者後,發現高官所言不實,難道也要辦他們?此其四。

凡此四者,皆屬朱大記者恐難構成證券交易相關罪責之理由,望政府與檢方亦能為人民安全把關,不至於扼殺言論與新聞自由。

支持國產疫苗,懷念沙克博士

日本曲亭馬琴《里見八犬傳》故事:館山城主如滿,倒行逆施,民不聊生;無賴素藤,偷聽瘟神對話,找出神水,給患者治病,以黃金周濟窮人;但素藤心地奸險,操弄權術,遂生民變,素藤華麗轉身,取館山城主而代之,足見「醫療」與「賑災」之重要。各國面對新冠疫情,本應自立自強,於外國進口疫苗充足同時,自行研發備用之「戰備疫苗」,前開館山城主,因未有舉措,身死國亡,台灣同島一命,國民挺國產疫苗,但更應監督其良莠,而非無理護航。

以沙克博士故事為結:已故的美國病毒學家約納斯.沙克(Jonas Edward Salk)因製造「沙克疫苗」而終能使小兒麻痺絕跡。他最動人者,當1955年媒體訪問沙克:「誰擁有疫苗的專利?」他回答:「應該是人民吧!沒有專利這回事,你能為太陽申請專利嗎?」沙克未申請專利,《富比世》(Forbes)雜誌分析,讓沙克少賺70億美元。不禁讓人喟嘆:「可憐吶,世上精明的商人太多,義舉的沙克博士太少!」

*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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