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瀚興觀點:哪來偷跑?搶打疫苗之獵巫亂象

2021-07-15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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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守中牽扯上「特權疫苗」,事後出面解釋。(資料照,盧逸峰攝)

丁守中牽扯上「特權疫苗」,事後出面解釋。(資料照,盧逸峰攝)

日前知名媒體人趙少康與柯文哲市長進行訪談,柯文哲說起疫苗,表示:不要忘記,有很多是掛在北市府的帳,但我連看都沒看到,總統府幾支?這都有帳,我到時候做個表公布」。且他同時表示:連戰、丁守中爆出施打疫苗風波表示,讓他懷疑有侵犯個資,「因為健保資料庫看得到,不然他們怎麼知道?」就法言法,試申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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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謂:各類疫苗施打群,怎可以擴大解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8(2019)年度台上字第673號〉「……然此類行政規章或命令之公告,究非如法律具備須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而除有規定施行日期者外,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3日起發生效力(參照《中央法規標準法》第4、12、13條)等程序,而得由媒體宣導,使國民得以預見及有相當之準備期間。是填補空白刑法之行政規章或命令,苟無一定之公聽程序或宣導期,尤以變更毒品處罰範圍公告之品項,多係化學類專有名詞,實難期待國民於公告後立即知悉。從而,有關毒品分級及品項之行政規章或命令之公告,既已影響違法性認識範圍,苟行為人於公告後之相當接近時間內違反,即須有相當之理由,始得認具違法性認識……」著有明文。

好好地在醫療院所打疫苗,怎是特權?

承前,今施打名單,指揮中心係採「滾動式調整」,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不可能有上開法律制定之過程,如何怪人偷打?不知者不罪!此其一。

前開毒品上有一定化學成分與學名,尚認不能及時媒體宣導或國民可預見,舉重以明輕,施打疫苗順序,朝令夕改,好好地在醫療院所打疫苗,又怎能稱誣指是特權?是灌水?此其二。

最重要者,依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432號〉意旨「法律明確性原則」須法官可審查,國民得預見。試問:指揮中心的施打疫苗對象與順序改幾次了?亦不符法律明確性原則,此其三。綜上三者,根本欠缺法律明確與違法性之認識,當事人既無罪,更非所謂「偷打疫苗」,柯文哲乃正義之聲!

20210610-好心肝服務中心。(柯承惠攝)
好心肝診所疫苗風波,至今仍餘波盪漾。(資料照,柯承惠攝)

或謂:偷打疫苗怎有個資保護?〈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8(2019)年度台上字第4094號〉:「……上揭所謂「應秘密之事項」,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1、2項規定,固係指醫療法第67條第2項所列之各款病歷資料及其他由醫師或其他之醫事人員,以治療、矯正、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缺為目的,或其他醫學上之正當理由,所為之診察及治療;或基於以上之診察結果,所為處方、用藥、施術或處置所產生之個人資料(下稱醫療個資),且病患具有不願該醫療個資被公開的期待與利益,始得謂合……醫師因執行整型美容醫療業務,在業務上所知悉或持有他人關於整型美容目的所為之醫療個資,倘病患對之具有不願被公開的期待與利益者,解釋上仍屬本條應秘密之事項,除病患本人允許者外,得拒絕證言。」著有明文。

承前,正如柯文哲所言,施打疫苗的情況,當然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個資,尤以醫療個資,乃必須尊重個人意願方可公布,依照前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即使醫療美容看似與醫療無關的事項,仍應解釋為「醫療個資」。

洩密「毒樹」所結「毒果」證據

新冠肺炎疫苗注射,涉及生命保障,更屬醫療行為與個資保障,即便在刑事上作證時,接觸秘密者,亦可拒絕證詞;為何前開連戰與丁守中等人的醫療個資,隨意曝光,難道檢調不查洩密嗎?洩密「毒樹」所結「毒果」證據,難道不必依法排除?

表演工作坊《這一夜誰來說相聲。四郎探親》段子為結:

嚴歸:「我告訴你,在開放(大陸探親)前五年,我爸爸就已經回去過了。」
白壇:「這麼說,他算是偷跑了?」
嚴歸:「這哪算偷跑?偷跑是開放前,兩天明知道會通過,故意去犯,就像賽跑前兩秒偷跑,這才叫偷跑!我爸爸前五年就回去了,那哪叫偷跑。」
白壇:「那要叫什麼?」
嚴歸:「那叫「反攻大陸」!個人式的反攻大陸!等政府等哪一年啊?等兩輩子,都等不到!」

對啊!百姓引頸期盼足量與安全疫苗,要等到猴年馬月?保一條小命就叫偷跑?是誰造成的?不就是你政府無能嗎?昔日的威權體制,阻隔天倫,今日的政府怠惰,斷人生機,多可笑,又多可悲?

*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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