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項醫學實證,指以人口群體為研究基礎,發表於國內外期刊之實證文獻,綜合研判,指衡酌疑似受害人接種前後之病史、家族病史、過去接種類似疫苗後之反應、藥物使用、毒素暴露、生物學上之贊同性及其他相關因素所為之醫療專業判斷。
2020年2月公告《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部分條文,在無關情形中增訂「醫學實證未支持其關聯性」一項,給予相關醫學專家相當大判斷的空間。此次修正理由稱目前仍有許多不良事件之症狀係屬未有充分醫學實證支持其與預防接種之關聯性,且亦未有任何個案報告之情形,僅得以現時之醫學知識或客觀合理的臨床經驗,包括「疫苗原理」、「免疫作用機轉」、「疾病之致病機轉」、「相關檢查結果」,及「其他相關醫學或公共衛生文獻」等醫學常理,綜合研判其關聯性,於是在現行條文第1項第1款增訂第4目,衡酌醫學常理且經綜合研判不支持受害情形與預防接種之關聯性將「醫學常理」納為關聯性判斷原則者,醫學專家之意見決策比重又占了更大。
有專家學者認為,這讓接種疫苗出現不良反應之受害者必須舉證,對受害人非常不利。人民團體認為,衛福部在該年2月時修正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部分條文中 ,在預防接種與受害情形關聯性中的 「 無關情形 」 增訂「醫學實證未支持其關聯性」,恐怕限制民眾救濟權力,應加以修改審議標準。
參考條文:
第13條
審議小組鑑定預防接種與受害情形關聯性之分類如下:
一、無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鑑定結果為無關:
(一)臨床檢查或實驗室檢驗結果,證實受害情形係由預防接種以外其他原因所致。
(二)醫學實證證實為無關聯性或醫學實證未支持其關聯性。
(三)醫學實證支持其關聯性,但受害情形非發生於預防接種後之合理期間內。
(四)衡酌醫學常理且經綜合研判不支持受害情形與預防接種之關聯性。
建立完善疫苗接種救濟配套
最後,肆虐全球又不停變種的Covid-19已邁向流感化,疫苗的保護力只有半年至最長1年。以後每年都需要施打,度過這波屆時台灣人一定不假外求、愛用國產疫苗,選擇支持國產疫苗。執政者要以蒼生為依歸,醫療措施重點在醫病「人」,不是醫病,「人」才是最重要的,醫療尖端無副作用的研發拿人命作為代價,就失去正當性。
目前應先解決雙北等地確診攀升、淪陷的問題,因應日本捐贈百萬AZ疫苗給身陷疫情的台灣及時援助,政府應拚在6月能儘量統籌分配開始施打,再多管齊下購得疫苗,並力拼8月以前盡快達到群體免疫(70%民眾施打第1劑)的理想目標。疫情嚴峻屬緊急狀態,先讓人民生命安全無虞再說,政府培植國產疫苗係為準備國家戰備物資,以免日後受制於人,此舉無可厚非,但也並非可藉不惜藉由全體國人施打在國內做第三期人體試驗,及執意等待國產疫苗問世而罔顧人命,可在日後將台灣國產疫苗朝與國際認證接軌後,再全面實施,以免造成人民遷徙而他國不承認,須再次施打的窘境。